一、输墨苹果应产自中国山东、陕西、山西、河南、河北、辽宁、甘肃、宁夏和北京等9个省、区(市)。
二、输墨苹果应符合墨西哥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不带有墨方关注的9种检疫性有害生物。
三、输墨苹果应在生长期间采取果实套袋措施。
四、输墨苹果果园、包装厂应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并由中墨双方共同指定。果园、包装厂应采取有效的病虫害综合防治措施,以避免和控制墨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
五、加工后的输墨苹果应在0±05℃下专库存放40天。如果出口第一年没有发现食心虫害虫,该冷藏措施将取消。
六、输墨苹果包装箱应用英文标出产地(省、区、市)、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或其注册号及输往墨西哥等信息。
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按2%抽样比例对输墨苹果实施出口前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2年后,如果未发现检疫问题,则抽样比例降低到1%。
八、输墨苹果进境口岸为:Manzanillo,Veracruz, Tuxpan和Lazaro Cardenas.
九、在项目开始前,墨方将派检疫官员来华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批准本项目的实施。墨方考察相关费用由中方产业界承担。
其他要求按《中国苹果输墨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