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局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及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划定,依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省政府令第87号)执行。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条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五条 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机构负责。
第六条 听证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案件调查人员;
(二) 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
(四)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机构人员担任。根据需要,可指定1至2名本局的非案件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书记员1名,由本局法制机构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通知送达听证参加人;
(二)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三)决定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
(四)就听证事项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询问;
(五)组织听证参加人按本《规则》进行陈述,申辩并质证;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
第十条 听证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
(二)就听证事项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阐明理由;
(三)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依法举证;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执行听证会程序,遵守听证会纪律;
(五)如实陈述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六)核对听证笔录并签收听证会有关文书。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或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三)旁听人员要保持肃静,不得发言、提问和议论。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旁听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退席。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的《听证告知书》(附表1)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第十三条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或者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再次提出听证应当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提出延期申请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人员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可以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时间、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附表2)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出席听证,也可委托1至2人代理出席听证。委托他人代理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当事人需提出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听证会前3日内向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
当事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听证终止。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听证终止。
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退出听证的,听证终止。
第十七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四)案件调查人员就听证事项涉及的事实、证据、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进行陈述;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七)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说明,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八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附表3)。
听证结束后,应当将《听证笔录》当场交陈述意见的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注明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提出听证意见,出具《听证意见书》(附表4)。
第二十条 听证意见与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意见一致的,按相关程序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不一致的,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事项承办部门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会代表、鉴定人、证人等。
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适用听证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案件调查人员,是指承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2年4月5日发布的《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