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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餐联发〔2013〕42号)

   2013-04-07 896
核心提示: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教育局,省航运管理局:  根据《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教育局,省航运管理局:

  根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校外托餐机构管理,确保中小学校学生饮食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中小学校周边的校外托餐机构是为中小学在校学生提供午餐的补充形式,由于校外托餐机构多数是以家庭小餐桌的形式出现,存在硬件设施简陋、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监管基础薄弱等问题。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到校外托餐机构作为中小学生就餐的途经之一,对确保学生饮食安全的重要地位,充分认识到加强对校外托餐机构监管的重要性,把对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管与对学校食堂的监管一样重视起来,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制定有效措施,抓实抓好,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二、明确职责,相互配合,把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密切配合,加强对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严格许可,规范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处理。要推行餐饮服务许可公示制度,将本地区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校外托餐机构在当地媒体、网站予以公示。并将符合要求的校外托餐机构定期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便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掌握情况,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要求,主动了解周边校外托餐机构违法经营情况,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校外托餐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小学校要制定具体措施,定期调查学生在校外就餐情况。要建立公示制度,引导学生和家长到取得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校外托餐机构就餐。

  三、加大宣传,积极引导,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搞好学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积极倡导安全饮食观念,进一步提高老师、学生和家长的食品安全意识,自觉抵制无证“小餐桌”,确保学生的饮食安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地区: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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