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饮用水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加工行为,确保饮用水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做出如下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原料进货和产品销售的台账,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二、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循环使用的桶必须是由聚碳酸酯(PC)材料制成,以保障多次回收后桶的完好质量。若使用PET材料制成的桶,必须在桶身醒目位置标明“一次性使用,不得回收”字样,且在灌装完成后在上述标识附近注明灌装日期。
三、饮用水生产企业严禁使用废料和回收旧PC料制成的桶或瓶。瓶子、瓶盖和桶盖禁止循环使用。
四、各相关企业应当对生产全过程实施严格管理,严禁在成品水中加入防腐剂。
五、各相关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出厂检验制度,对出厂的产品必须严格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以上规定请各相关企业严格遵照执行。如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