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革需要,省局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1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及《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对《河南省农村小餐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豫食药监餐饮〔2015〕3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南省农村小餐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内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小餐饮单位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修改为“为加强全省农村小餐饮单位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及《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餐饮服务活动特征,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60㎡以下(含60㎡)的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农家乐等。”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餐饮服务活动特征,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60㎡以下(含60㎡)的小餐饮单位。”
三、将第二条第二款“加工经营场所面积60㎡以上(不含60㎡)、150㎡以下(含150㎡)的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农家乐等,仍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规定的条件进行许可审查。”内容删除。
四、将第四条(二)加工经营场所要求“3.配制凉菜的,应设置保障食品安全的操作专间(区、柜)。”修改为“3.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的,应设置保障食品安全的操作专间(区、柜)。”
五、将第四条(六)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3.凉菜专间(区、柜)应配备专用的防尘、防蝇、冷藏设施,工具、用具专用,并有明显标识。”修改为“3. 冷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专间(区、柜)应配备专用的防尘、防蝇、冷藏设施,工具、用具专用,并有明显标识。”
六、将第六条“农村小餐饮单位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下列真实完整的书面材料:1.《河南省农村小餐饮单位许可申请书》(附后);2.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4.可以用于农村小餐饮单位经营的合法场所证明;5.加工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布局示意图; 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7.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修改为“农村小餐饮单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真实完整的书面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加工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布局示意图;4.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将第七条第一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后,应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据《河南省农村小餐饮单位许可现场核查表》(附后)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在《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栏相应业态后加注(小餐饮)字样。”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后,应按照《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据《河南省农村小餐饮单位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现场核查表》(附后)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八、将第七条第二款“加工经营场所面积≤20㎡,且经营相对单一固定品种的农村小餐饮单位,还应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仅限加工经营项目的具体内容。”修改为“加工经营场所面积≤20㎡,且经营相对单一固定品种的农村小餐饮单位,还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注明仅限加工经营项目的具体内容。”
九、将第八条“农村小餐饮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延续、注销、补发等,依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修改为“农村小餐饮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延续、注销、补发等,依照《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十、将第九条“依据本办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农村小餐饮单位,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修改为“依据本办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农村小餐饮单位,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十一、将附件《河南省农村小餐饮单位许可申请书》删除。
十二、将附件《河南省农村小餐饮单位许可现场核查表》修改为《河南省农村小餐饮单位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现场核查表》。
十三、将《河南省农村小餐饮单位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现场核查表》第4项“进行凉菜配制的,设置操作专间(区或柜)。”修改为“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的,设置操作专间(区、柜)。”
十四、将《河南省农村小餐饮单位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现场核查表》第16项“凉菜售卖区应配备专用的防尘、防蝇、冷藏设施,工用具专用,并有明显标识。”修改为“冷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售卖区应配备专用的防尘、防蝇、冷藏设施,工具、用具专用,并有明显标识。”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