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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2014-01-24 436
核心提示:  目录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
   目录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责
 
  2.3 成员部门(单位)及其职责
 
  2.4 专家咨询组职责
 
  3 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现场调查应急处置
 
  5 事故原因确定
 
  6 应急响应和终止
 
  6.1 分级响应
 
  6.2 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6.3 应急响应终结
 
  7 事故调查报告与信息发布
 
  7.1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7.2 调查报告相关要求
 
  7.3 信息发布
 
  8 行政处罚
 
  9 监督整改
 
  10 附件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故及其危害,指导、规范全省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食物中毒,指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内食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无传染性的疾病。
 
  本预案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突发的、群体性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故分级
 
  本预案食物中毒事故分级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关于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
 
  1.5 工作原则
 
  1.5.1 预防为主,加强演练。加大食物中毒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食物中毒的防范意识,加强食物中毒应急演练,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完善食物中毒预警体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食物中毒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食物中毒事故应急保障体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制定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3 实事求是,依靠科学。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实事求是,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食物中毒事故的科研、培训和演练,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食物中毒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为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1.5.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提高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置的工作效率。
 
  2 应急组织结构及职责
 
  2.1 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成立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对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具体工作职责:
 
  ①负责职责范围内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启动本监管环节应急预案,根据事态发展建议本级政府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
 
  ②按照食物中毒事故的响应原则,领导、组织、协调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③负责应急处置重要信息的统一权威发布。
 
  ④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⑤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⑥组织专家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评估、分析、定性。
 
  ⑦汲取食物中毒处置经验教训,制定并落实预防性工作措施。
 
  领导小组组长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处室(处、科、监督局、稽查局、执法大队等)、食品检验、后勤保障机构和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责
 
  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一般设在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餐饮服务监管职能处(科)室,省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餐饮与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局。工作职责:
 
  ①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②协调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中毒人员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
 
  ③组织现场调查组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初核、会同卫生行政、公安、监察等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
 
  ④报告、续报食物中毒事故信息;
 
  ⑤协调解决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⑥收集各方面信息,分析事故发展动态;
 
  ⑦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成员部门(单位)及其职责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机构:依法对食物中毒事故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核实情况;依法调查取证(样);依法查处食物中毒事故中的违法行为。
 
  餐饮服务监管处(科):配合监督执法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提供应急处置车辆、通讯设施保障;负责信息发布;负责事故总结等文字综合工作。
 
  财务处(科):负责事故调查处置经费保障。
 
  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负责现场提取样品检验工作。
 
  2.4 专家咨询组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食物中毒事故专家库,在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物中毒事故专家咨询组,对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建立省、市、县三级食物中毒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收集、核实各种来源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及时受理有关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收治食物中毒人员的医疗机构作为食物中毒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报告食物中毒信息;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信息数据库,提高信息监测的质量和预防与控制能力。
 
  3.2 预警
 
  分级建立健全食物中毒预警系统,根据监测信息和食物中毒事件本身的发生、发展规律及特点,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可能的发展趋势作出科学分析,及时向公众做出警示。警示信息内容包括食物中毒的类别、可能的危害、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食物中毒警示信息来源包括相关部门和组织通报的信息;监督抽检与评价性抽检发现的信息;日常监管发现的信息;专家建议意见;举报投诉信息;群众来信来访的信息;各类传媒刊载的信息等。及时发布食物中毒预警信息,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发生,高效处置已经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
 
  3.3 报告
 
  3.3.1 基本要求
 
  ①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单位、收治食物中毒人员的医疗机构、知情的公民等为事故报告人,发生和发现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物中毒事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②接报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部署现场应急处置的同时,立即向上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本级政府以及卫生、农业、质监、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通报事故信息。
 
  ③接报部门对食物中毒事故核实无误后,进行续报,原则上每2小时续报一次,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补报、更正相关信息。
 
  3.3.2 接报要求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获得食物中毒事故信息,接报人详细询问和登记食物中毒情况,同时应告知报告人及时抢救患者,保护好现场,保留可疑食品和患者吐泻物。
 
  3.3.3 调查核实
 
  主管领导接到接报人报告,立即指派两个工作小组迅速赶往现场(医疗机构、就餐场所)核实基本情况,向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厨师或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详细了解本次食物中毒的人数、同餐进食的人数、共同进食的食物类型、中毒病人的临床症状及共同特点以及抢救情况。
 
  3.3.4 及时报告
 
  经初步核实为食物中毒事故的,对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涉及到其他生产经营环节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向同级卫生、农业、工商、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通报事故信息。报告和通报的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可能涉及的范围;
 
  ③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以及发病和死亡人数;
 
  ④已采取的措施;
 
  ⑤认为需要通报的其他事故相关信息。
 
  3.3.5 报告时限要求
 
  发生重大食品中毒的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3.3.6 评估级别
 
  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级别评估。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卫生部门牵头下,会同公安、监察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4 现场调查应急处置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事发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
 
  4.1 封存措施
 
  4.1.1 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委托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或其它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1.2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用具、容器,现场采样取证后责令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清洗消毒。
 
  4.1.3 封存被污染的与食物中毒事故相关的生产经营场所。
 
  4.1.4 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
 
  4.2 协助采集、检验可疑样品
 
  协助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或其它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人员有针对性地采集样品。
 
  4.2.1 及时采集剩余的可疑食物、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样品,病人的吐泻物,送检以备确定食物中毒病因。制作《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文书;对从超市商场购进的直接入口的定型包装食品要制作《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对散装食品或烹调餐食品应实施无菌采样、登记、运送。
 
  4.2.2 疑似细菌性食物中毒时,应对加工、盛放或接触过食物的容器、工具(如刀、墩、案板、水池、盆、筐、抹布等)、设备、物体表面,实施无菌采样、登记、送检,进行细菌检验。制作《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文书。
 
  4.2.3 对食品加工经营人员和直接接触食品的服务人员,可根据需要采取粪便、肛拭、鼻咽腔、疮疖脓液或局部皮肤涂抹取样作带菌检查。进行微生物检验的样品应无菌取样,做理化检验的样品要用清洁的容器盛装。所取样品容器要贴上标签、编号,严密包装。并认真填写《食物中毒送检单》,注明送检理由。
 
  4.2.4 其他与食物中毒有关的可疑样品。
 
  4.2.5 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或其它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采集的可疑样品进行检验。
 
  4.3 现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重点对可疑食品加工的场所、设备、工具、厨房及其加工过程进行现场检查或勘查,调查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及加工烹调方法、操作环境等,从中找出引起食物中毒的主要污染环节,初步分析判断食物中毒原因。
 
  4.3.1 首先调查食谱。如果是送餐公司送餐时,还必须调查供餐范围,立即追踪其它供餐范围内有无食物中毒病人。
 
  4.3.2 调查食品原料的来源、质量、索证索票状况。向当地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了解食物供应的异常情况,以及食物中毒肇事单位以往的不良记录。
 
  4.3.3 调查引起食物中毒的可疑食物和配方。了解病人发病前24~48小时各餐次所吃食物的种类、数量并以未发病者所吃食物作对照,将可疑食物集中到某餐、某种食物上。
 
  4.3.4 调查可疑食物加工制作过程。食品加工方式、烹调方法,加热温度、加热时间。制作可疑食物生产或加工的工艺流程图,并依据HACCP原理,分析造成食物中毒的污染点及原因。
 
  4.3.5 调查食品加工至食用前的整个过程和现场环境卫生情况。尤其应注意检查食品存放温度和时间,以及使用的工用具情况;食品运输情况;工用具容器的卫生及使用情况,生熟分开情况,洗刷消毒过程情况;剩饭菜的保存、处理等情况,特别要注意检查是否按规定留样。
 
  4.3.6 调查可疑肇事单位的厨师、分餐人员、熟食间操作人员等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并采取分开询问,相互印证的方法,详细调查可疑食品的加工、制作、分餐等过程。
 
  4.3.7 调查可疑肇事单位的负责人,采购人员以及销售人员。主要问清下列情况:可疑食品及原料的来源、数量及采购时间、索证验收情况;可疑食品及原料的去向或使用情况;可疑食品的销售金额及发票。制作《询问笔录》文书。
 
  4.3.8 调查接触可疑中毒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有无健康证、近来病史等、培训情况及卫生习惯。
 
  4.3.9 调查是否按规定申报大型婚宴、团餐和其他大型群体聚餐。
 
  对监督检查情况按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文书记录在案。
 
  4.4 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措施
 
  在调查食物中毒的同时,应采取各项措施,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
 
  4.4.1 停止出售和摄入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
 
  4.4.2 有外来污染物,应同时查清污染物及其来源、数量、去向等,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4.4.3 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已同时供应其他单位,应追查是否导致食物中毒。
 
  4.4.4 可疑中毒食品来自食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的,应及时通报相关的监管部门。
 
  4.4.5 必要时要求发病单位做好预防性服药和环境的消毒,并做好病人的安抚工作,做好后续食品的安全把关。
 
  4.5 重点到医院调查收集食物中毒证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4.5.1 发病人数、发病时间、发病地点、临床症状及体征、诊断、抢救治疗情况;
 
  4.5.2 病人发病前48小时以内的进餐食谱及特殊情况下的72小时以内的可疑进餐食谱和同餐人员发病情况;
 
  4.5.3 采集病人的呕吐物(洗胃液)、血、便及其它需要采集的样品进行检验,必要时可做动物试验,制作《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文书;
 
  4.5.4 填写《食物中毒调查登记表》。
 
  4.6 调查取证工作要求
 
  4.6.1 依据法定程序,认真做好现场监督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笔录应由食品安全监督员和被调查者签字;
 
  4.6.2 依法进行录音、拍摄取证;
 
  4.6.3 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后,调查人员应及时对调查材料、检验结果及其它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
 
  4.6.4 应认真审查食物中毒事故的全部证据材料,认为证据不足的,及时补齐或补正;
 
  4.6.5 收集的相关证据应符合证据的法定要求。
 
  5 事故原因确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参加调查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参加救治的医疗机构以及有关专家,依据流行病学调查和检验结果,共同研究认定事故原因。
 
  6 应急响应和终止
 
  6.1 分级响应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食物中毒事故分级标准确定响应级别,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
 
  6.2 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物中毒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物中毒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食物中毒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及时建议同级人民政府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事发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认真排查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应急处理措施。应根据食物中毒事故的规模、程度以及应急处理的需要,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6.3 应急响应终结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确认食物中毒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队伍撤离现场。
 
  7 事故调查报告与信息管理
 
  7.1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响应终结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于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其发生经过;
 
  ②事故涉及的范围及其健康损害情况;
 
  ③事故发生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的监管情况;
 
  ⑤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认证、评价、检验检测情况;
 
  ⑥事故调查处理的过程及事故责任分析;
 
  ⑦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意见建议。
 
  7.2 调查报告相关要求
 
  7.2.1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事故调查组集体讨论通过,由调查组成员单位代表签名;对事故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予以注明。
 
  7.2.2 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抄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7.3 信息管理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有关食物中毒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客观、主动,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相关信息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事故信息。
 
  8?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违法案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对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食物中毒事件调查中查明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件构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嫌疑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9 监督整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为事故责任单位分析事故发生原因,督促事故责任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0 附件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地区: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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