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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漳食药监食生〔2015〕95号)

   2015-07-01 534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漳州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约谈制度(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漳州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约谈制度(试行)》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7日
 
  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约谈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健全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强化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提高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约谈的原则和目的
 
  按照“预防为主、依法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以“问题导向、防控风险、排查隐患、解决问题”为目的,防范和控制食品生产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以及地方政府或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其责任人员进行谈话,要求其正确认识问题,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查明原因,消除影响,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约谈的范围
 
  (一)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开展约谈:
 
  1.未履行政府责任、监管部门责任,管理措施不力,可能引发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
 
  2.上级部署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展缓慢,影响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完成的;
 
  3.国家、省、市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辖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问题,经查实需要进行约谈的;
 
  4.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需要整改的;
 
  5.监督抽检中发现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全年辖区食品质量合格率低于95%的;
 
  6.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
 
  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二)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约谈:
 
  1.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的;
 
  2.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抽检的;
 
  3.有关部门通报、媒体曝光等渠道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
 
  4.消费者多次举报投诉,造成社会影响的;
 
  5.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三、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约谈原由、目的等事项;
 
  (二)通报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分析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负的责任;
 
  (三)听取被约谈对象对问题性质的认识、原因分析及下一步措施;
 
  (四)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五)听取被约谈人陈述,征求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六)其他需要约谈和告知的内容。
 
  四、约谈的方式
 
  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至少安排2人以上参加约谈,约谈成员与被约谈人或被约谈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约谈可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定点约谈、现场约谈、专题约谈等方式进行。
 
  五、约谈的权限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下级政府分管领导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和本辖区内行政相对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要求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约谈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进行,必要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主持约谈。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约谈时可邀请法规、监察、执法等有关机构人员参与,也可邀请相关技术专家参与约谈。
 
  六、约谈的程序及后续处置
 
  (一)约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约谈人,应告知被约谈单位、被约谈人员、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
 
  (二)约谈由相关职能科(股、室)具体组织实施;
 
  (三)约谈时约谈组织单位应当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在场,形成约谈记录,由约谈人员和被约谈人签名确认。被约谈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约谈记录上载明,并经现场主持人签字确认;
 
  (四)被约谈人应当严格按照约谈要求,对约谈指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规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约谈组织单位;
 
  (五)被约谈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约谈组织部门应向被约谈人同级政府就有关事项进行通报;
 
  (六)被约谈企业对约谈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约谈组织单位应充分听取被约谈企业的意见,被约谈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约谈组织单位应当采纳;
 
  (七)约谈组织单位应当将约谈记录(包括照片等)、企业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等资料存入企业监管档案,被约谈部门及其责任人的整改情况将纳入年度食品安全绩效及综治考核依据之一;
 
  (八)约谈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之一,不代替履行法定职责,不影响、不代替依法依规应对被约谈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相应处理。
 
  七、其他
 
  (一)本制度由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地区: 福建
标签: 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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