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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酒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茶政办发〔2008〕138号)

   2011-03-31 912
核心提示:为做好我县的酒类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做好我县的酒类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加强管理酒类流通,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规范我县酒类流通市场秩序,确保我县酒类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增强我县酒类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三)依照《条例》和《办法》规定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零售备案登记,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四)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和经营者信用档案。

  (五)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六)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达到国家行业有关要求。

  三、实施步骤

  具体实施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8年10月20日—10月31日)。对我县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的单位或个人经营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二)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10月31日—11月20日)。将《条例》、《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及《酒类商品零售规范》等相关文件,通过电视、广播、张贴标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确保家喻户晓。

  (三)备案登记阶段(2008年11月20日—12月31日)。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零售备案登记工作。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在我县从事酒类包括白酒、葡萄酒、啤酒、黄酒、果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批发、零售、储运的单位或个人,均属批发许可证和零售备案登记的范围和对象。

  2、凡在2008年10月1日以前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酒类经营者,应在今年12月31日之前办好批发许可证和零售备案登记;10月1日之后,从事酒类经营者,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之内办理批发许可证和零售备案登记。

  3、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县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茶陵县酒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县长李鹏程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龙均来、县商务局局长吴刘春任副组长,县监察局、公安局、工商局、卫生局、药监局、物价局、技监局、财政局、广电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商务局副局长冀湘任办公室主任。商务局内设酒类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条例》和《办法》及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规范和标准;打假扶优净化市场、强化对酒类市场的监管力度,协调和解决酒类流通管理中的有关具体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商务局负责办理酒类零售经营备案登记手续,向省市酒类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登记情况,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经营者实行批发许可证和零售备案登记制度,受理、查处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违法行为,开展“放心酒工程示范店”的评选工作。县工商局负责及时向商务部门提供已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信息,通报涉及酒类商品市场管理及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县卫生局负责及时向商务部门提供涉及酒类商品的食品经营企业的审批、监管和年检及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县技监局负责及时向商务部门提供酒类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为商务部门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行政处罚非税收款收据。县物价局按规定核发《收费许可证》。县广电局组织电视台适时播出有关这项工作的相关内容和工作动态的新闻报道。

  (三)强化市场监管。酒类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酒类经营市场的管理和检查,确保全县酒类经营行为依法有序进行。酒类经营者违反《条例》和《办法》规定的,由县商务局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鼓励酒类行业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支持酒类行业协会在本行业内开展经营、争创达标、专业培训等活动。



 
地区: 湖南
标签: 流通管理 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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