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合作区社会事业发展局、食品监督管理局,大孤山经济区社会事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直学校,民办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群众性队伍,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途径,保障我市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教育局联合制定了《丹东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有关制度,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2012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的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组织或机构的建立及其监督员的聘任,并组织开展工作。
三、请各单位于7月6日、11月6日前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分别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教育局。
四、各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教育局反馈。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兰孝民
电话:2212231
市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处)
联系人:宋玉斌
电话:2536115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丹东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食品安全群众性队伍,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的途径,建立健全我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是指在全市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的学生会成员、学生党(团)员、学生干部、学生家长、学校非食堂管理教职员工中聘请的对丹东市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开展社会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统一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协助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开展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我市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应当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纳入学校教育体系和学校领导干部培训内容,设立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常设组织或机构,建立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举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讲座,开展科普宣传和警示教育等活动,提高师生的风险认知能力和监督能力。
第五条 我市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形成工作机制,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确保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开展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第六条 丹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
各县(市)区、合作区、大孤山经济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 任
第七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在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的学生会成员、学生党(团)员、学生干部、学生家长、学校非食堂管理教职员工中产生,以在校学生、学生家长为主体。
第八条 聘请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应根据食堂的经营规模和范围进行。
第九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群众监督工作;
(二)具备一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础知识,具有发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及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和表达能力;
(三)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
(四)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能够按时完成交办的监督巡视任务;热心群众性工作、确有一定沟通和组织能力的,年龄可放宽到16周岁。
第十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的聘任,应由本人自愿报名,经学校考察同意,报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统一颁发《校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的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自动解聘,经本人申请也可续聘或提前解聘。聘任期满,或聘期内不再从事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由各学校收回证件,交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统一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履职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可撤销其资格,并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通报。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学校对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
(二)参与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三)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对食堂的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备设施、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备餐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举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协助落实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并协助监督执行;
(五)收集、整理和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和反映学生、教职员工、家长对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对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
(七)按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参加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明查暗访、执法现场监督、调研、参观等有关工作和活动;
(八)办理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工作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以下工作:
(一)及时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社会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
(二)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登门走访等各种形式保持与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他们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搭建监督员与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直接交流平台,向监督员公开监督部门的电话;
(四)加强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监督员参与社会监督工作的情况,取得各部门各单位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布置任务,认真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参观与巡视督察制度,定期组织参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食堂,听取监管人员现场讲解,组织对一些重点工作、重要执法活动和窗口部位进行巡视督察和暗访,使他们更好地了解、宣传、监督、支持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为管理进言献策。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情况反映及投诉举报的办理反馈制度。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转递的群众来信及投诉、举报,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由专人负责受理,迅速组织调查处理,办理和落实情况要及时反馈。由于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办理或落实的,要将有关情况告知监督员,向他们做出认真负责的解释。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食堂食品安全事件、问题或隐患进行瞒报、谎报、漏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必要时撤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的资格。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通报检查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