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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禽H7N9流感剔除计划》的通知(沪农委〔2014〕265号)

   2014-08-08 215
核心提示: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  为进一步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应对工作,及时发现、剔除家禽H7N9流感病毒,切实保障养禽业

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

  为进一步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应对工作,及时发现、剔除家禽H7N9流感病毒,切实保障养禽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部《全国家禽H7N9流感剔除计划》的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家禽H7N9流感剔除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7月16日

  上海市家禽H7N9流感剔除计划

  一、背景

  2013年,本市出现首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病例以来,已造成多人感染和发病死亡,并对家禽产业造成影响。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研究表明,目前从家禽和环境中分离的家禽H7N9流感病毒对家禽无致病力,但存在变异成高致病性毒株的风险。为加强源头控制,及时发现、逐步剔除H7N9流感病毒,切实保障畜禽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市家禽H7N9流感剔除方案。

  二、目标

  通过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市场链分析,掌握家禽H7N9流感病毒时间、空间、群间分布状况。及时清除家禽养殖、市场流通等重点环节中家禽H7N9流感病毒,有效降低病毒向人传播风险,降低病毒由活禽市场向养禽场传播风险。

  三、技术路线和防控措施

  围绕活禽交易市场、养禽场和野生禽鸟栖息地等重点区域,开展基于风险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并清除家禽H7N9流感病毒。

  (一)摸清病毒污染面

  根据《全国家禽H7N9流感剔除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重点对以下场点进行监测。

  1.活禽批发市场

  两大市级活禽批发市场每月进行2次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每个市场每次采集对应咽喉/泄殖腔双拭子样品和血清学样品各10份、采集环境样品10份(包括笼架、粪便、地面、下水道污物、血水等)进行检测。尽可能覆盖多种家禽(鸡、鸽、鹌鹑等)和多个摊位。

  2.活禽定点零售交易点

  对所有活禽定点零售交易点每年至少进行2次病原学和血清学集中监测。每个交易点每次采集对应咽喉/泄殖腔双拭子样品和血清样品各10份、采集环境样品10份(包括笼架、粪便、地面、下水道污物、血水等)进行检测。尽可能覆盖多种家禽(鸡、鸽、鹌鹑等)和多个摊位。

  3.家禽养殖场户

  结合上下半年集中监测工作开展。对所有种禽场(包括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禽场等)每年至少进行2次血清学和病原学集中监测。祖代以上种禽场每场每次采集对应泄殖腔/咽喉双拭子和血清样品不少于50份、采集笼架等环境样品10份,父母代种禽场每场每次采集对应泄殖腔/咽喉双拭子和血清样品不少于30份、采集笼架等环境样品10份。商品禽场户、农村散养户每年上、下半年各进行1次血清学和病原学集中监测。

  4.野生禽鸟栖息地

  每季度对东滩湿地、淀山湖等野鸟栖息地进行1次监测,每次监测采集不少于50份新鲜粪便样品和10份环境样品(水、土壤等)进行检测。

  (二)监测分工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市级活禽批发市场、中心城区活禽定点零售交易点、祖代以上种禽场、野生禽鸟栖息地的监测工作;负责部分区县送检的棉拭样品的病原学检测工作。

  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检测)机构负责辖区活禽定点零售交易点、父母代种禽场、商品禽场、农村散养户的血清样品检测任务;浦东、松江、青浦、崇明4个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活禽定点零售交易点、父母代种禽场、商品禽场、农村散养户棉拭样品的采集和检测任务,闵行、嘉定、宝山、奉贤、金山5个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棉拭样品的采集送检任务。

  (三)调运过程中的风险评估

  1.评估范围

  本市9个涉及禽类养殖的郊区县。

  2.评估依据

  以家禽养殖场(户)的病毒污染面调查监测结果为评估依据,以乡镇为区域性评估单位,每半年进行1次评估,1次评估6个月有效,如在有效期内发现病原学阳性案例,须再次接受风险评估。

  ①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为阴性的,判定为H7N9流感阴性禽群,可作为该区域开具产地检疫证明的技术依据之一。

  ②血清学样品检测阳性,病原学检测为阴性的禽群,按本方案“剔除阳性禽群”的要求进行处置。

  ③病原学检测为疑似阳性的禽群,按照《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的要求进行处置。

  (四)剔除阳性禽群

  按照《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要求,对病原学阳性禽群进行处置。对血清学阳性种禽,直接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血清学阳性但病原学阴性的其他禽群,禁止流通,就近屠宰。对上述感染群以外的同场(村)其他禽群,在感染群处置后应再次进行血清学监测,监测证明无感染阳性后方可移动。

  在家禽或环境样本中监测到阳性的,应开展追溯调查,了解病毒来源和可能污染的场点,对可能污染的场点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旦家禽H7N9流感病毒发生变异,成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毒株,应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处置。

  (五)流通调运监管

  对跨省调运的活禽,在具备相关资质的实验室检测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禽群,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对跨省调入的种禽、种雏和继续饲养的家禽,严格执行到达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到达目的地后,货主应在24小时内向调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在隔离场或饲养场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30天。隔离观察未见异常,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环节的防疫监管

  各区县应加强对活禽交易场所和家禽养殖场生物安全管理,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

  1.活禽交易场所。各区县要按照《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活禽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市场严格落实定期休市消毒措施,建立统一的活禽交易场所“休市消毒日”制度。进入活禽定点批发市场交易的活禽应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出售的活禽应当经过代宰后,方能被带出零售交易点,未售出的活禽严禁运回养殖场,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逐步推行“活禽不过夜,当天集中屠宰,冰鲜上市”制度。各区县要切实做好活禽市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疫病监测工作。一旦检测发现阳性,应建议当地政府关闭该交易市场;彻底清洗消毒后,经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分析评估合格,方可重新开放。

  2.家禽养殖场(户)。各区县应严格落实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指导养殖场(户)加强饲养管理,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制度,推广全进全出、封闭管理的养殖模式,定期开展清洗消毒。监督场方对进出的运输车辆、装载工具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消毒。加强养殖场防疫设施建设,有效防范家禽与野鸟等野生动物接触。

  四、其他要求

  (一)组织实施

  各区县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强化措施联动,上下协同,共同做好家禽H7N9流感防控工作。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计划制定实施方案,设定工作目标,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强督促检查和评估工作,推进计划实施。

  (二)经费保障

  各区县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大投入,保障家禽H7N9流感剔除计划的实施。家禽H7N9流感扑杀补助,参照高致病性禽流感扑杀补助政策执行,根据实际扑杀数量据实结算。各区县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专项经费监督监管,推动相关项目实施。

  (三)科技支撑

  各区县应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基础设施,提升兽医实验室禽流感监测能力。

  (四)宣传培训

  各区县应制定、实施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兽医和兽医辅助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通过印发宣传册、明白纸、挂图以及组织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强化综合防治措施宣传,提高家禽养殖人员、经纪人、承运人、活禽交易场所管理及销售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防疫意识,依法开展生产经营。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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