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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禽鸟日常管理加强H7N9禽流感防控的通告(穗府〔2014〕9号)

   2014-04-14 282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为进一步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11号)等有关规定和我省防控H7N9禽流感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强化禽鸟日常管理通告如下: 
  一、加强禽鸟饲养场动物防疫管理,严防H7N9禽流感病原感染;禽鸟调出饲养场,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街道建制行政区域内,不得饲养禽鸟(教学、科研、比赛、观赏除外);禽鸟经营市场和屠宰场点以外区域不得经营、宰杀禽鸟。农村地区家庭饲养禽鸟应当圈养。
 
  二、严格市场准入。所有禽鸟经营市场应当严格核验进场禽鸟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中,禽鸟批发市场应要求来自市外的禽鸟附具有资质实验室出具的H7N9禽流感阴性报告;对场内经营的禽鸟抽样检测,检测为阴性的方可销售,检测为阳性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和运输,并向属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三、严格执行休市消毒制度。禽鸟批发市场每月两次定期休市。农贸市场、肉菜市场禽鸟售卖区“一天一清洗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每月第二个星期二晚收市“零存栏”;逐步推行“过夜禽鸟不存栏,全部宰杀”制度。消毒按《广东省活禽经营市场“三个一”防控措施技术要求》等技术要求执行。
 
  四、严禁餐饮服务单位在其加工经营场所内圈养、宰杀禽鸟。“农家乐”形式的餐饮服务单位设立的禽鸟临时圈养、宰杀场所,应距其餐饮经营场所25米以上。
 
  五、大力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
 
  六、禽鸟饲养、销售、运输、屠宰加工、保护等涉及禽鸟的单位和个人是落实本通告及现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责任主体。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监管、指导。
 
  七、本通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8月31日,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8日


 
地区: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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