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1日
株洲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不含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废弃物。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废弃物中的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和各县市的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条件的建制镇和乡集镇,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流通市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餐饮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的餐厨废弃物存放、处置行为,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单位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并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无证照餐厨废弃物加工经营行为。
畜牧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及喂养饲料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高温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及利用畜禽生产饲养场所生产加工餐厨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
发改、公安、财政、规划、商务、卫生、物价、教育、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列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对在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鼓励。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餐厨废弃物的处置予以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城市管理、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就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科学处置的技术研发及应用,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市城市管理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参与,积极探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在取得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中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当形成网络。设置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后,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分别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它生活垃圾收运;
(三)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厕所;
(四)不得将未经高温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
(五)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专用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
(二)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经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置。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废弃物。
(二)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废弃物清运至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处置。
(三)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
(四)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撒落。
(五)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运的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处置去向等情况向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二)采取措施防止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
(三)不得接收、处置未经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四)按规定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保证设施持续稳定运行。
(五)按照规定设立安全机构或者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保证处置设施安全运行。
(六)每月10日前将上月处置的餐厨废弃物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等情况报送市城市管理部门。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积极开展餐厨废弃物处置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工作,通过制造肥料、沼气、燃料、工业产品等方式提高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率。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情况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制订餐厨废弃物突发事件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资料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的备案情况;
(二)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
(三)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密闭储存以及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公众的举报和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食品药品监管、食品安全、畜牧、环保、工商、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以上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或者未经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和工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食品安全、畜牧、环保、工商、质监、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