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我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商务部等六部局《关于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10〕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推进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同时,加大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和生猪产品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监管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照标本兼治、属地为主、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建立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和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的长效监管机制,从根本上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抓住当前影响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整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力量,通过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以及相关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实现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工作重点
(一)完善工作机制。全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落实目标管理;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区(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本辖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商务、质监、工商、卫生、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健全发现机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发现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窝点的第一责任人,在掌握确凿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当地商务部门;各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管理方是发现流通环节销售非法制售生猪产品的第一责任人,发现问题后应妥善保存证据,及时报告当地工商部门。
各级农业、商务、质监、工商、卫生、城管部门要坚持日常巡查与受理举报投诉相结合,及时发现和处理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各区(市)县农业、商务、质监、工商、卫生、城管、公安部门是本辖区内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掌握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或收到举报投诉、媒体报道后,应做好登记,组织调查,调查属实的应及时立案查处;案情复杂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应将案情和处理建议报告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处。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区(市)县相关部门的指导、督促和协调工作,参与重大案件和跨区(市)县案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参与市与区(市)县及区(市)县之间的联合执法行动。对涉及多环节、多部门的案件,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或视具体情况,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处理。
(四)建立目标督查机制。市政府目督办要将建立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食品安全目标管理,会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加大对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力度。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进一步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确保目标明确,责任清晰,落实到人。
(五)完善奖惩机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市政府目督办加强对全市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工作的考核奖惩,对工作机制不健全、履职不到位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或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窝点存在15天以上不上报信息,或接到关于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以及在生猪饲料中添加违禁药品或其他物质等行为的举报投诉后未依法进行查处的有关部门、单位,要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并限期整改。同时,对举报情况属实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四、工作职责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交流,增强对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主要职责分工为:
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建立本辖区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组织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限期关闭、取缔非法制售生猪产品的窝点,并做好从业人员的教育疏导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整合相关部门的执法力量,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统筹协调与督促检查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落实目标管理,统筹宣传活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并会同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排查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窝点情况,规范定点屠宰厂(场)管理,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会同市农委强化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或重大执法行动。
市农委:负责依法开展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指导督促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加强对生猪规模养殖场投入品的监督,严厉打击使用违禁兽药、饲料添加剂等物质的违法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对肉制品加工企业购买、使用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工商局:负责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临街个体猪肉经营户的监管,指导督促市场管理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查处无照经营及经营私屠滥宰生猪产品和注水、病害猪肉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卫生局:负责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在符合资质要求的屠宰厂(场)或各类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采购生猪产品。
市城管局:负责对中心城区沿街为市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猪肉批发集散市场进行清理和查处。
市公安局: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阻挠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负责人,落实承办单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责任,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联动机制的整体优势,确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做好舆论引导。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及政府门户网站等多种媒介,加大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以及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安全消费意识,引导市民积极配合,为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