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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鄂卫办发〔2010〕61号)

   2011-03-30 601
核心提示: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水污染事件时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去年7月份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发生较为严重的饮用水污染事件,导致大量群众罹患腹泻,给当地居民健康和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饮用水卫生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切实履行好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增强对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对于掌握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及变化趋势、及时发现和消除饮用水安全隐患、不断完善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措施、有效防控介水传染病和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群体健康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为开展监测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能力和队伍的建设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实施后,水质指标从原来的35项已经增加至106项,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饮用水监测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全盘掌握本地饮用水监测基本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地饮用水卫生监管的实际,制定出科学的饮用水监测能力建设规划,配备必须的检测设施、设备,充实专业检测队伍,确保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并在2012年7月1日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部指标都能监测的工作目标。

  省及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须在2011年6月底之前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水质指标的监测能力,并开展辖区内饮用水质摸底监测工作,确定当地需要实施经常性监测的水质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市州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2011年底之前,达到除放射性指标以外全部水质常规指标监测能力以及非常规指标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的检测能力,并为所辖区域内各县(区)开展非常规指标中重点控制指标的监测工作提供支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2012年6月底之前,达到除放射性指标以外全部水质常规指标的监测能力,承担水质常规指标的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密切配合,根据所承担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和应急任务需要,配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满足现场监督和快速应急检测工作需要。

  三、突出重点,加大对饮用水末梢水的监测力度

  各地要加大对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二次供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频次,要根据当地水源情况和存在的环境污染危险,将铅、汞、镉、铬(Ⅵ)、砷等重金属、微生物、重要有机污染物纳入监测范围。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把监测的重点放在对饮用水末梢水的监测上。因为全面及时掌握饮用水末梢水的卫生状况是总体评估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效果,是系统反映饮用水安全各环节问题的有效手段,也是确保群众健康免遭饮用水污染危害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末梢水卫生监测,原则上要求每2万人口设置1个监测点,每个月监测1次。2010年,对于市政集中式供水末梢水,武汉市至少要设40个监测点,地级城市至少设20个监测点,县或县级城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至少设10个监测点;对于自建集中式供水末梢水,每个水厂的末梢水至少设1个监测点;对于乡镇集中式供水末梢水,至少设2个监测点;有条件的地区可考虑开展末梢水的实时在线监测。

  各地要对饮用水末梢水监测结果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发现水质指标不符合标准限值规定时,要及时通知卫生监督机构对有关单位或负责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水质超标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或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向建设等相关部门通报获知的饮用水污染信息,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控制措施,消除不安全供水隐患,降低饮用水安全风险。

  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10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传染病防治监督处。联系电话:027—87653766。郑有清。省卫生厅将在今年适时对各地开展此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省卫生厅关于对各地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方案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省卫生厅关于对各地开展饮用水

  卫生监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方案

  饮用水卫生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加强我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2号)精神,特制定本监督检查方案。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卫生行政部门是否加强领导,下发文件,认真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二)卫生行政部门是否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为开展监测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卫生监督机构是否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密切配合,是否合理配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

  (四)是否开展辖区内饮用水质摸底检测工作,确定当地重点控制指标。

  (五)末梢水卫生监测网点布局是否合理,是否达到监测频次。

  三、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辖区内饮用水质摸底检测阶段。时间为4-5月份。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检查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辖区内饮用水质摸底检测工作,确定当地重点控制指标。

  第二阶段:县、市组织自查阶段。时间为6月份。

  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的文件要求,认真组织检查督导,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各市、州卫生局。

  第三阶段:各市、州组织集中检查阶段。时间为7-8月份。

  各市、州在各县、市自查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组织集中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卫生厅。

  第四阶段:省卫生厅抽查。时间为9-10月份。

  省卫生厅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对部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饮用水卫生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文件要求,紧紧围绕群众普遍关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问题,组织、协调本辖区水质监测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供经费支持,负责上报汇总情况。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饮用水监测工作,特别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省卫生厅。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水质监测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检测报告,并及时反馈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规范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和记录,加强对检查结果的审核,结果汇总应注意数据逻辑关系及合理性,保证上报结果质量。

  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的总结工作,分析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有关材料(包括电子版)。



 
地区: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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