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总队: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公共卫生监督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全省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3〕27号)要求,我厅决定于2013年7月-11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饮用水卫生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开展以规范日供水千吨以上集中式供水、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为重点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供水单位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二)开展以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行为、严厉打击无工商营业执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为重点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提高整体卫生水平。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
1.开展日供水千吨以上集中式供水水厂水质消毒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对本辖区内全部日供水千吨以上的水厂基本情况进行排查摸底,按照《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2012版)》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采集、更新、核对信息,通过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完善各水厂卫生监督档案。全面检查水厂有无水质消毒设施及消毒设施是否正常运转。对于无消毒设施或运转不正常(包括消毒设施未投入使用)的,应当要求水厂限期整改,并通报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应当依法查处,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2.开展学校自建设施供水水源卫生防护措施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对本辖区内全部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基本情况进行排查摸底,按照《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2012版)》中的《学校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采集、更新、核对信息,通过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完善学校卫生监督档案。监督检查辖区内全部农村寄宿制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包括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是否按照《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教体艺〔2011〕5号)要求落实水源卫生防护措施。对于存在水源卫生防护问题的,应当要求学校限期整改,依法查处,并通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
3.开展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卫生管理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对本辖区内全部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储水设备(高位、中位、低位水箱和蓄水池)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排查摸底,按照《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卫生管理情况信息采集表》(附件1)采集信息。检查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单位是否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要求对储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储水设备清洗消毒的,应当要求限期整改,依法查处;对于没有管理单位的,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
1.依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卫办监督发〔2010〕82号),重点检查生产工艺流程是否按照清洗消毒流程设置回收粗洗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包装间(区)、成品间、包材间;使用的消毒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每批次消毒后的餐饮具是否有检验报告。
2.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的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检,每个地级市不少于5家,不足5家的,全部抽检。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方法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抽检结果应当在媒体上公示。
3.严厉打击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通报本辖区工商行政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三、工作要求
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部署,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作用,落实各项任务,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取得实效。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加大宣传,发动群众积极提供违法线索。要认真梳理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研究分析深层次原因,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配合,促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我厅将适时组织督查。
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于12月1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省卫生监督总队公共卫生监督科和传染病卫生监督科,由省卫生监督总队汇总后于12月10日前报我厅政策法规处。
联 系 人: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陈磊;
省卫生监督总队公共卫生监督科:陈海青;
省卫生监督总队传染病卫生监督科:吴耀煌、黄淑平;
电 话:65230979、65853605、65853602
传 真:65856155
公共卫生监督科电子邮箱:chhq101@sina.com
传染病卫生监督科电子邮箱:chrbjd@163.com
附件:1.海南省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卫生管理情况信息采集表
2.海南省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3.海南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海南省卫生厅
2013年7月11日
附件1
海南省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卫生管理情况信息采集表
居民住宅区名称:
居民住宅区隶属:
(海南省 市/县/区 街道 居委会/村)
居民住宅区地址:
本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储水设备管理单位: 有 无 |
如没有管理单位,请按照一栋住宅楼1个储水设备的估算标准,估算本居民住宅区内无管理单位的储水设备数量: 个 |
如有管理单位,请对管理单位卫生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以下内容: |
管理单位名称: |
管理单位类别: 市政供水公司(集团、水厂等)□ 物业公司□ 业主委员会□ 其他□ |
本居民住宅区内二次供水储水设备数量: 个 |
其中2012年未按要求进行过清洗消毒的储水设备数量: 个 |
注:专项监督检查信息采集对象为有二次供水储水设备(高位、中位、低位水箱和蓄水池)的居民住宅区,采用无负压供水等无储水设备的二次供水设施不作为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及信息采集对象。
附件2
海南省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上报单位:(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专项监督检查期间共出动卫生监督员 人次 ,卫生监督协管员 人次,出动车辆 车次。 | |||||||||||||||||||||
专项监督检查情况 |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查处情况 | |||||||||||||||||||
日供水千吨以上水厂 | 有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 | 有自建设施供水的农村寄宿制学校 |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 | 消毒不合格的日供水千吨以上水厂数 | 自建设施供水水源卫生防护不合格的农村寄宿制学校 | 未按要求清洗消毒储水设备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 | 下达监督意见书份数 | 限期整改单位数 | 立案处罚单位数 | 处罚 金额 (万元) | |||||||||||
无消毒设施 | 消毒设施运转不正常(包括消毒设施未投入使用) | 日供水千吨以上水厂 | 有自建设施供水的农村寄宿制学校 |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 | 日供水千吨以上水厂 | 有自建设施供水的农村寄宿制学校 |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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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卫生管理隐患排查结果 | 信息通报及报告情况 | ||||||||||||||||||||
有二次供水储水设备的居民住宅区数 | 其中有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区数 | 有管理单位的二次供水储水设备数 | 有管理单位但未按要求清洗消毒的储水设备数 | 估算无管理单位的二次供水储水设备个数 | 向供水主管部门 通报单位数 | 向教育部门 通报单位数 | 报政府报告份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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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海南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上报单位:(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专项监督检查期间共出动卫生监督员 人次 ,卫生监督协管员 人次,出动车辆 车次。 | |||||||
专项监督检查情况 | |||||||
检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总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查处情况 | |||||
工艺流程以及回收粗洗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包装间(区)、成品间、包材间等设置不合格单位 | 使用的消毒产品 不合格单位 | 出厂检验报告 不合格单位 | 下达监督 意见书份数 | 限期整改 单位数 | 立案处罚单位数 | 罚款金额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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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样品检验结果 | 信息通报情况 | 公告情况 | |||||
抽检产品数(套) | 合格产品数(套) | 向工商局通报无工商营业执照单位总数 | 向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单位总数 | 在媒体公告单位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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