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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畜牧产业发展财政金融扶持政策的通知(哈政办发〔2012〕11号)

   2013-01-18 756
核心提示: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畜牧产业发展财政金融扶持政策》予以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畜牧产业发展财政金融扶持政策》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哈尔滨市畜牧产业发展财政金融扶持政策

  为加快现代畜牧产业强市建设步伐,提升畜牧产业综合竞争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设立畜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统一规划、统筹使用的原则,市财政每年从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重点用于龙头企业养殖(加工)、规模化养殖、贷款贴息、良种引进、人员培训等方面支出。

  第二条  支持畜牧标准化、规模化养殖畜禽舍建设。对符合全市县域经济产业布局和畜牧产业发展规划、巴木通方区域合作发展规划要求的规模养殖小区(场)新建畜禽舍,按年存(出)栏标准及相应新建面积,经验收合格,采取先建后补方式给予补助。在达到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面积养殖数量的前提下,对奶牛存栏500头以上、生猪出栏5000头以上的新建畜舍每千平方米补贴4万元,对肉牛出栏500头以上的新建畜舍每千平方米补贴2.5万元,对肉鸡出栏20万只以上、蛋鸡存栏2万只以上、鹅出栏2万只以上、羊出栏2000只以上、特种养殖1万只以上的新建畜禽舍每千平方米补贴1.5万元,对鸭出栏20万只以上的新建鸭舍每千平方米补贴0.75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县、市)各承担50%。以后,补助标准还将根据我市畜牧养殖发展情况和财力增长情况,按比例逐年提高。

  第三条  加大畜牧养殖贷款担保扶持力度。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要加大对规模化养殖企业和畜牧加工龙头企业贷款担保力度。各级财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养殖企业(户),要优先提供小额贷款担保。

  第四条  扩大畜牧产业贷款贴息范围。充分利用省对奶牛、生猪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对奶牛存栏100头以上、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1年贷款贴息扶持(不足1年的按实际期限计算),所需资金由省和区(县、市)按7:3的比例分别承担。

  对未纳入省补助范围的肉牛出栏500头、肉鸡(鸭)出栏20万只、蛋鸡存栏2万只、鹅出栏2万只、羊出栏2000只、特种养殖1万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达到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面积养殖数量,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1年贷款贴息扶持(不足1年的按实际期限计算),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市)按7:3的比例分别承担。

  对规模以下养殖企业(户),符合小额贷款担保政策的贷款,由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第五条  推进巴木通方区域合作。加强巴木通方区域畜牧产业建设,不断扩大规模,并以此为依托,带动其他区域畜牧产业发展。在不重复享受补贴的前提下,按照规定标准,规划区域内政府对区域外养殖企业(户)给予异地补贴的,市级财政将市级应承担的补贴资金拨付给区域内政府,由区域内政府统一兑现补贴资金。

  第六条  鼓励畜牧养殖户参与畜牧养殖保险。积极推进生猪、奶牛等畜牧养殖政策性保险,努力扩展养殖保险范围,逐步建立完善养殖风险保障机制。各级财政对于畜牧养殖保险给予保费补助,其中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按照中央、省、区(县、市)、参保农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5:2:1:2的比例承担,奶牛保险保费补贴按照中央、省、区(县、市)、参保农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3:3:1:3的比例承担,其他畜禽养殖保费补贴由市、区(县、市)、参保农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各承担1/3。

  第七条  加强对畜牧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根据实际需求,将畜牧养殖从业人员技术培训纳入农民工、扶贫等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培训补助资金。对符合畜牧产业规划的重点龙头企业组织的技术培训,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积极扶持畜禽良种引进。对纳入全市种畜禽繁育体系建设规划,引进国外优良畜禽品种,并在限定数量内的,按引种费20%的比例给予引种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县、市)各承担50%。

  第九条  完善动物防疫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动物防疫、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和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市动物产品预警监控中心的人才、技术等优势,加快乡(镇)、村级畜牧防疫站(点)建设,形成市、区(县、市)、乡(镇)、村四级畜牧防疫服务网络体系。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畜牧防疫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同时,乡(镇)、村级畜牧防疫服务站(点)建设以区(县、市)财政投入为主体,市级财政重点对乡(镇)、村畜牧防疫服务站(点)防疫仪器、设备配备给予支持,区(县、市)级财政重点对乡(镇)、村级畜牧防疫服务站(点)办公场所建设、交通工具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将动物防疫、疫情监测、质量监管、畜产品监测等畜牧防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扶持我市畜禽疫苗企业发展,对畜禽疫苗研制、生产给予财政支持。

  第十条  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哈政综〔2010〕47号)同时废止。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农业 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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