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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意见(闽政〔2004〕1号)

   2010-12-14 558
核心提示: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省各地建立和发展了一批农产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省各地建立和发展了一批农产品行业协会,对推动农村经济尤其是区域性优势产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前,面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显得更加迫切。为了促进我省农产品行业协会规范快速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产品行业协会是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科研、中介、教学的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大户,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参加,以服务企业和农民为宗旨,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自律性经济类社团组织。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是新阶段农业管理体制的重大创新,是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织措施,也是应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因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工作,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积极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服务、自律、代表和协调的职能作用,提高企业和农户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切实维护企业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组建协会。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全省建设“三大特色农业产业带”的总体规划,紧紧围绕发展我省畜牧、水产、林竹、园艺四大主导产业,畜禽、笋竹、水产品、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花卉、烤烟等九个重点特色产品的要求,因地制宜,立足本地资源优势,从各自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出发,积极支持和引导发展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可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产品、经营环节、经营方式或服务功能设立或组建。

  (二)坚持行业代表性和会员广泛性。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要打破部门、区域和所有制界限,尽可能地将同行业相关的组织和个人都吸收到协会中来,使协会真正具有行业的代表性和会员的广泛性,以利协会的各项功能特别是行业管理协调功能得到较好的发挥。

  (三)坚持民主办会与民主管理。农产品行业协会要坚持“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民主兴办、民主管理、照章办事,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发展。

  (四)坚持对内提供服务、对外参与协调。农产品行业协会要坚持对内为会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规范行业内部的生产经营行为;对外协调农产品供求和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行业生产经营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重视发挥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

  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目的是更好地为企业和农民提供各种服务,有效维护广大会员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发挥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引导其开展多样化的服务。现阶段农产品行业协会应重点发挥以下作用:

  (一)信息咨询。建立健全农产品信息网络,为会员提供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科研技术、市场营销、质量标准、动植物防疫等方面的咨询与指导。主要包括:通过对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与发布,为会员提供行业发展动态、产销与质量技术标准信息等服务;提供政策和信息咨询;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对有关发展战略、政策措施进行论证,承担项目评估、成果评审等。

  (二)培训交流。积极组织会员之间的经济协作和信息、销售、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沟通,加强国内外同行业合作与交流,开展人才与技术培训服务,帮助会员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新工艺,加强技术改造,推进产品的深度开发,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自律协调。引导会员贯彻执行政府有关行业政策,督促会员诚信经营,依法办事,遵守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协调和管理协会内部农产品的价格,实现有序公平的竞争;应对国际贸易技术壁垒和不公平竞争行为,代表行业参与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应诉和行业损害调查,以及贸易纠纷的处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协调会员与非会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对会员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经营信用、资质等级、经营作风进行行业评定,维护行业信誉,维持公平竞争秩序。

  (四)市场拓展。积极组织会员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主要包括:通过加强对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及其相关法律、政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跟踪和研究,强化对农产品进出口企业的协调与指导;通过组织各种考察交流活动,帮助会员寻找资金、技术和商机;通过组织举办或参加各种农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帮助会员搞好产销衔接,培育品牌,扩大我省农产品的影响和市场占有率。

  (五)行业代表。代表会员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要求,提出有关行业或农产品发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议,参与有关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产品质量标准、政策措施的制订与实施。同时,接受政府或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参与有关行业统计、价格协调、行业调查、行业信息发布、资质初审等工作。

  三、规范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运行机制

  我省农产品行业协会正处在发展的起步阶段,既要加快发展,又要在发展中逐步规范,不断完善运行机制。

  (一)实行民主办会。农产品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农产品行业协会要根据自身的特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协会章程。农产品行业协会理事会为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会员的意愿,协会也可以设立监事会。

  (二)完善运行机制。推进政会分开,新组建的农产品行业协会,以企业或专业大户为主体,原则上由企业家或专业大户担任会长。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农产品行业协会中兼任领导职务,对因特殊情况需兼任农产品行业协会领导职务的,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三)开展试点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试点,从今年起,省里选择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基础,行业和区域代表性突出的农产品行业协会作为试点单位,从规范组织建设、完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强化协调功能、加强同行业联合、探索扩大行业协会的职能等方面开展试点示范。各地也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在规范农产品行业协会及其运行机制方面进行探索,积累经验,以推动农产品行业协会快速健康发展。

  四、加强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引导和服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重要性的认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化运作”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引导和服务。

  (一)加强指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当地农产品行业发展需要,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研究制定协会的整体发展规划,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各级农办要做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综合协调工作。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粮食、供销、乡镇企业等涉农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积极推进本行业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要充分尊重客观经济规律,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在发展中逐步规范。省、市、县三级政府要重点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在乡、村基层重点要引导农村专业大户牵头组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地要支持和引导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推广“公司+农产品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不断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

  (二)强化职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积极清理不适应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规定,将一些属于或适宜由协会承担的职能赋予农产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和协调的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制定农业行业发展政策时,应充分听取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农产品行业发展规划、行业生产标准应邀请农产品行业协会参与制订;名牌产品的评选可由行业协会筛选后,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农业科研推广项目可由行业协会筛选后,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农产品展销展示和贸易洽谈以及行业培训,可由行业协会为主具体承办;行业内生产经营企业需要的公信证明,可由行业协会提供。各相关部门将部分行业管理职能委托协会行使后,要依法加强对农产品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大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紧紧围绕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大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特别是对区域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的行业协会的扶持力度,经登记成立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属于为企业和农户提供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所得,按规定暂免征收其所得税。对符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可以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农产品行业协会经批准可组织会员单位设立贷款担保公司,为会员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提供担保;各级各有关部门可按照规定或根据需要将涉及农业行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抄送相关农产品行业协会,让他们能够了解政府有关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要把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信息平台列入本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范畴,提供必要的技术、设备和人才的支持帮助。

  (四)积极营造促进农产品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搞好服务。民政部门要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加强指导工作,简化手续,方便登记,创造有利于协会建立和发展的良好环境。有关部门要依法保护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经营活动和服务收益。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地区: 福建
标签: 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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