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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新政办〔2006〕42号)【废止】

   2011-04-07 349
核心提示: 【食品伙伴网注:】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政文〔2008〕55号) 为

 【食品伙伴网注:】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政文〔2008〕55号)
 
      为切实从生产加工源头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按照8月30日省、郑州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郑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06〕10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立足以人为本,着眼长治久安,以服务经济、促进发展为宗旨,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小作坊为重点,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努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查清新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数量、产品类别及质量状况,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为逐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

  (二)解决区域性、行业性存在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切实加强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和整顿治理,探索适合我市小企业、小作坊规范提高的做法和经验。通过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提高。

  (三)强化企业法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自律意识得以建立。

  (四)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食品生产加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得到保障。

  (五)扶持一批优秀企业和优质产品、优良品牌,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帮助一批规模虽小但有益于社会的企业,使其逐步规范;关闭取缔一批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条件的企业,将其淘汰出局;严厉打击一批食品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多发态势,逐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秩序,优化经济环境,提升全市食品生产加工生产力水平。

  三、整治重点

  (一)整治的重点产品:含乳饮料、蜂蜜、枣制品、麻辣食品、豆制品、小麦粉、大桶水、膨化食品、调味品、酱油、食醋、糕点、罐头制品、腌渍菜、即食食品。

  (二)整治的重点区域:城区附近以含乳饮料、即食食品为整治的重点;龙湖镇、郭店镇以麻辣食品为整治的重点;孟庄镇以枣制品为整治的重点。

  (三)整治的重点对象:一是有不良生产经营记录及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小企业、小作坊;二是无证、无照且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卫生环境恶劣的小企业、小作坊。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专项整治活动顺利有效开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新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建伟(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松岭(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拥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张五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刘占喜(市农业局副局长)

  吴书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宪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唐广州(市工商局副局长)

  戴 鹏(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志勇(市公安局副局长)

  闫贵甫(市监察局副局长)

  靳延钦(市盐务局副局长)

  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拥军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宪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协调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各部门的工作,收集、汇总、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五、工作步骤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2006年9月1日开始至2007年8月31日结束。按照宣传发动、普查建档、分类指导、治理整顿、总结验收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9月1日—20日)

  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和省、郑州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组建企业普查及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要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提高他们的诚信守法意识和自查自纠的自觉性。

  (二)普查建档阶段(2006年9月21日至2006年11月5日)

  1.普查范围: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齐全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证照不全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作坊类食品生产加工点;不明示企业名称的食品加工点;季节性生产的食品加工点。凡是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无论证照是否齐全,均应纳入普查范围。

  2.普查内容:按照附表l、附表2、附表3内容要求逐项进行普查,掌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产品类别和质量安全状况,做到企业证照情况、产品类别、质量状况、人员素质、生产设备、检验能力、产品流向“七清楚”。

  3.普查方法:通过“进村、入户、入企”的办法,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食品加工小作坊逐户进行全面排查。普查情况要一户一表填写清楚,不得缺项漏项。

  4.确定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在普查的基础上,对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28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结论确定质量安全等级;对28类之外的其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参照审查通则和相关产品审查细则,并结合平时掌握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和遵纪守法等情况,综合判定企业是否具有较强、一般、较弱或不具备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据此将辖区内的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质量安全等级。

  5.建立企业质量信息档案:普查信息要逐项录入《河南省食品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要保证录入信息准确、及时,建立翔实的企业质量信息档案。

  (三)分类指导阶段(2006年11月6日至2007年2月22日)

  在对企业实行分类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措施区别对待。对A类企业,督促其持续保持完善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措施支持其进一步上规模、上水平。对B类企业,督促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同时督促和帮助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稳定性。对C类企业,进一步完善生产条件、卫生条件,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并落实重点监管的措施;对经整改后生产条件、卫生条件仍不合格的,转为D类企业。对D类企业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实施关停并转;对其中无证无照、属黑窝点的D类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取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企业不同的质量安全等级,制定并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和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

  (四)治理整顿阶段(2007年2月23日至7月8日)

  1.有关部门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区分无证无照、证照不全企业,对能够完善提高达到必备生产条件的,督促其尽快申办相关证照。对根本不具备必备生产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取缔。

  2.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进度和无证查处的要求,以含乳饮料、蜂蜜、枣制品、麻辣食品、豆制品、小麦粉、大桶水、膨化食品、酱油、食醋、糕点、罐头制品、腌渍菜、即食食品等食品为重点,加大对无证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无证生产的企业,坚决停止生产,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恢复生产;暂时不能停止生产又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上报市人民政府,确定企业名单,确定整改要求及期限,到期仍达不到准入要求的企业,一律报请市人民政府取缔。

  3.对有证有照但生产条件较差、达不到市场准入要求,而当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离不开,且正规企业产品不能正常供应,地处偏远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政府允许的前提下,有条件地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存在,但必须采取专项监管措施,进行严密监管。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列明企业名单及产品种类,经政府批准后,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4.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生产条件较差、未达到准入要求的企业,通过区域整治、集中生产、股份合作、龙头带动、协会推动、专业合作等多种模式,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联手做大、整合作强、规范发展。促使市场准入产品目录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基本达到市场准入条件;市场准入产品目录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工艺、技术、原辅料等方面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得以基本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增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生产加工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5.限期整改和地处偏远、允许其有条件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识标注,并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要承诺其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原则上,其产品只能在本乡镇、本村及周边地区销售。承诺书要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所属乡镇留存。

  6.对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在其开业或歇业时,应向协管员或监管员报告,协管员和监管员要及时向所在辖区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组织技术人员、协管员和监管员对其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五)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7月16日至8月11日)

  按照专项整治活动的目标和阶段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工作组对各相关单位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建档及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对企业普查建档不合格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外要推倒重来,力争一次通过郑州市政府的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统一领导,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组织实施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涉及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监察、公安等多个部门。这次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负责,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卫生、公安、监察等部门参加,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行政组织联合,分片包干,共同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建档及专项整治工作。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情况。要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妨碍或干扰普查建档及专项整治工作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阻碍普查建档及专项整治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公安、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切实摸清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底数,特别是小作坊企业数量、规模、从业人员情况、产品类别、生产状况、卫生环境等;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将已办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汇总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所有普查数据信息全部录入《河南省食品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建立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库,为逐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

  (三)明确重点,分类监管。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规模及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确定企业质量安全等级,针对不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特别是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确定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隐患比较突出的城乡结合部和村镇地区。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将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超范围和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三无”食品和生产环境脏乱差作为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同时还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1—2个有代表性的区域性或行业性存在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作为专项整治典型地区,确定一批重点整治的小企业、小作坊。明确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治理整顿。

  (四)严厉查处,依法取缔。要组织几次具有一定规模和声势的联合执法行动,着力打击城乡结合部、农村等监管薄弱地带长期存在的食品制假售假行为,坚决取缔城区附近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小企业和小作坊,严厉查处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没有基本质量控制措施,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及产品质量低劣等行为。特别对有不良生产经营记录及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小企业、小作坊实行重点监管。对无证、无照且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卫生环境恶劣的小企业、小作坊,市人民政府将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为守法生产、诚信经营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建章立制,着眼长效。要从健全制度和完善机制着手,切实加大治本力度,巩固和深化整治工作成效。要以维护食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全面提升食品企业生产力水平和管理水平为根本,以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为方向,以完善食品标准和检测技术为基础,以强化区域监管责任制为保障,以落实市场准入等各项监管制度为手段,坚持扶优与治劣、监督与服务相结合,促进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自律三方面作用的发挥,建立完善食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加强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建设,不断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

  (六)督查督办,总结提高。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在不同工作阶段组织对普查建档及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各相关单位在整治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探索适合全市小企业、小作坊规范提高的做法及经验。

  七、信息报送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每个阶段都要上报工作小结,上报时间是该阶段结束后2日内。限期整改企业名单汇总报表于2006年11月5日前报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查组办公室。整治工作结束后,2007年7月8日前报全面工作总结,总结应包括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情况、小企业、小作坊整治工作经验、重点区域及重点食品整治效果、突出事例等工作情况。上报材料含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本。

  附件:1.新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信息

  2.新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信息

  3.新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认证情况




 
地区: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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