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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晋农质监发[2011]6号)

   2011-05-13 619
核心提示:各市农委、畜牧、果业局(中心),省农产品质检中心、省畜产品质检中心:  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
各市农委、畜牧、果业局(中心),省农产品质检中心、省畜产品质检中心:
 
  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掌握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风险隐患,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我厅决定2011年继续组织省农产品质检中心、省畜产品质检中心,对全省种植业产品和畜禽产品开展例行监测工作。为保证例行监测工作顺利实施,现将种植业、畜牧业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是法律赋予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全面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重要手段。各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明确配合抽检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例行监测工作顺利进行。严格例行监测结果有关数据资料管理,未经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检测抽查结果。
 
  二、规范操作,确保工作质量。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检测机构要精心组织,严格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行为规范》(农质发[2009]3号)和本通知方案,依据相关标准和方法,规范抽样检测工作和人员的行为,认真开展抽样检测工作,抽样检测的样品要翔实登记产地和来源,确保例行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真实性、代表性,以便追溯查处。同时,要主动与各市县农业、畜牧兽医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确保例行监测工作顺利进行。我厅将加强对有关质检机构和抽样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现有违反例行监测工作要求和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追根溯源,依法查处问题产品。各市县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厅例行监测结果,对抽样检测中发现超标的问题产品,立即组织执法等有关人员进行追根溯源和查处,形成省市县联动机制,提高检打联动效率和依法处罚的时效性。追溯查处情况及结果在10日之内以正式函件报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四、依法监测,确保抽检工作顺利进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各受检单位(包括蔬菜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要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抽样工作。拒绝抽样检测的受检单位,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联系人: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敖军
 
  联系电话:0351-4155093
 
  传真:0351-4155093
 
  电子邮件:sxncpjgj@sxagri.gov.cn
 
  附件:   2011年山西省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rar
 
  附件:   2011年山西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rar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地区: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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