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畜牧业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畜牧业,对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加农民收入,改善人们的膳食结构,提高国民体质具有重要意义。“十五”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对畜牧产业的扶持力度,使畜禽生产规模和畜产品产量稳定增长,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生产水平明显提高。2006年,全省畜牧业产值达到221.9亿元,占到农业总产值的27.1%,畜牧业已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民增收的主导产业。但从目前的总体情况来看,我省畜牧产业生产规模小,生产方式落后,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水平低,市场竞争力不强,支持保障体系不健全,抵御风险能力比较弱。为了尽快做大做强畜牧产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加快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健康养殖,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稳定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保障畜牧业平稳较快发展。坚持协调发展,推进畜牧业产销一体化经营;优化区域布局,构建优势产业带。坚持依靠科技,鼓励科技创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升级,提升畜牧业竞争力。坚持环境保护,推行清洁生产,强化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生态畜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坚持政府扶持,鼓励多元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畜牧业生产,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总体目标。到“十一五”末,全省存栏奶牛80万头、黄牛350万头、羊1500万只(其中奶山羊300万只)、生猪2000万头、家禽1亿只,肉类、蛋禽、奶类产量分别达到230万吨、60万吨、260万吨;畜牧业产值达到400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5%以上;农民人均牧业收入占到人均纯收入30%以上。实现畜牧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结构进一步优化,良种繁育、动物疫病防控、饲草饲料生产、畜产品质量安全、草原生态保护等体系进一步完善,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畜牧业生产向技术集约型、资源高效利用型、环境友好型转变。
二、加强优势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四)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按照关中奶畜、禽蛋,渭北肉牛、奶山羊,陕北白绒山羊、肉羊,陕南、陕北、渭北生猪的区域布局,努力提高优势特色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水平和区域聚集度,加快建设具有突出资源优势和较强竞争力的畜牧产业经济区。
(五)建设优势畜产品生产基地。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适度规模,集中连片”的原则,突出发展奶牛和生猪两大主导产业,着力培育秦川牛、关中奶山羊和陕北白绒山羊三大品牌产业,集中力量建设奶牛、奶山羊、白绒山羊、秦川牛、瘦肉型猪五大优势畜产品生产基地。到2010年,30个奶牛基地县的奶牛存栏达到50万头,年产牛奶150万吨;25个奶山羊基地县的奶山羊存栏达到250万只,年产羊奶 50万吨;20个白绒山羊基地县的白绒山羊存栏达到800万只,年产羊绒2700吨;30个秦川牛基地县的秦川牛存栏达到200万头,年产牛肉12万吨;45个瘦肉型猪基地县的生猪存栏达到1200万头,出栏1400万头,年产猪肉120万吨。
三、建立健全畜牧业发展保障体系
(六)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省级扶持建设原种场(祖代场)和重点扩繁场,市级扶持建设扩繁场(父母代场),县级扶持建设商品代场及配种站点,形成“原种场——扩繁场——商品代场”相配套,人工授精站点为载体,良种繁育、人工授精、质量检测相结合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到2010年,建设省级原种猪场10个、奶牛良种繁育场18个、秦川牛良种繁育场31个、奶山羊原种场10个、白绒山羊良种繁育场20个、肉羊良种繁育场20个、祖代肉鸡场3个、祖代蛋鸡场2个。加大畜禽良种推广力度,加快建设100个奶山羊、100个二元基础母猪良种繁育示范村,每年向社会提供良种奶山羊18万只、良种仔猪50万头以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畜禽良种补贴制度。加快建设奶牛生产性能测定中心,逐步建立主要畜禽品种性能测定机构,强化种畜禽质量检测,确保种畜禽质量。到2010年,全省牛、羊、家禽的良种覆盖率分别达到80%、75%和95%以上,三元杂交商品猪占猪出栏总量的80%以上。
(七)构建饲草饲料生产体系。进一步落实草地承包责任制,完善租赁、拍卖办法,依法维护农户的草场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加快草场围栏、退耕还林(草)工程建设,全面落实禁牧、休牧制度,实现草、畜协调发展。建设牧草原种基地5000亩、扩繁基地15万亩,年产牧草种子500万公斤。积极开展人工种草,提高优质牧草生产能力。大力发展饲草加工业,积极开发草产业。加快建设关中100万亩专用饲料玉米带、50万亩“冬牧70”黑麦基地和陕北、渭北1000万亩优质苜蓿基地。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扩大青贮加工能力,建设青贮窖500万立方米,年青贮秸秆800万吨以上,其中全株玉米青贮达到300万吨以上。对养殖场购置青贮和牧草收割机械给予一定补贴。优化饲料工业布局,稳定发展浓缩饲料,加快发展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积极开发专用饲料。加强饲料监测体系建设,确保饲料安全。
(八)强化动物疫病防控体系。认真实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依法实行强制免疫,提高畜禽健康水平。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预案,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工作,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省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和市、县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改善乡(镇)畜牧兽医站和省际间公路动物检疫站的基础设施条件。加强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监控,强化动物卫生执法监督,提高畜禽产品安全水平。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稳定基层畜牧兽医队伍。
(九)建设畜牧业信息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畜牧业信息网络,完善畜牧业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畜牧业生产和消费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发布实用养殖技术、生产信息、市场和价格信息,加强对畜牧业生产的预测预警,指导生产者合理安排生产,促进畜产品均衡上市,防止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到2010年,基本实现省、市、县、乡以及养殖专业村、养殖小区、龙头企业等网络互联,建成信息收集发布、产品网上交易和网络化办公平台。
四、加快转变畜牧业增长方式
(十)大力发展畜牧业一村一品。坚持以村为载体,以户为单元,积极发展畜牧业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加快建设1000个规模养殖示范村,鼓励扶持畜牧业养殖大户,提倡家庭适度规模养殖,推进畜牧业养殖区域化、专业化,尽快形成规模优势,提高产业聚集度。奶牛生产重点发展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家禽生产重点发展规模化养殖场(户),肉牛、羊和生猪生产重点发展家庭适度规模养殖。力争到2010年,全省规模化生产提供的畜产品占到畜产品总量的60%以上。
(十一)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制订和完善畜牧业生产标准化技术规程,引导生产者按标准组织生产,逐步使畜禽养殖在选址、圈舍建设、畜禽品种、投入品、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粪便处理、畜产品安全等方面达到标准化、规范化,不断提高畜牧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十一五”期间,全省扶持建设100个奶牛标准化养殖小区和1000个“正大模式”养猪示范户,辐射带动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进行标准化生产。力争到2010年,全省畜牧主产区主要畜禽生产的标准化率达到80%以上,优势畜产品标准化率达到90%以上。
(十二)加快推进健康养殖。转变养殖观念,调整养殖模式,创新生产和经营管理制度,发展规模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抓好畜禽良种、饲料供给、动物防疫、养殖环境等基础工作,改变人畜混居、畜禽混养的落后状况,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认真实施中国——加拿大动物健康推广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村购置环保设施设备,实施沼气开发等项目,开展畜禽排泄物无害化处理。
(十三)推进畜牧科技进步。加快畜牧兽医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围绕畜禽新品种培育、饲料加工、生化制药、疫病防治和畜产品加工、保鲜、贮运等关键技术,组织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技术推广单位和企业进行联合攻关。坚持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不断提高畜牧业发展的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基层畜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搞好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大力推广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快速扩繁技术,舍饲养畜、快速育肥等高效饲养技术,配合饲料、秸秆青贮等资源高效利用技术,疫病综合防治和畜产品加工贮运等实用技术,提高科学养殖水平。鼓励畜牧产业化龙头企业、民营技术服务组织和各类专业协会,开展技术和信息服务。支持畜牧业科研、教学单位与企业联合,发展畜牧业高新科技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从业资格认证,提高畜牧工作者和养殖户的科技素质。
五、积极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
(十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认真落实扶持龙头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联合、合作等形式,扩大经营规模,逐步向规模化、产业化、集团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带动农民增收的能力。建立健全加工企业与畜牧专业合作组织、养殖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发展订单畜牧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重点引进和发展一批肉类精深加工企业,优化畜产品加工业的布局和产品结构,提高畜产品加工总量。力争到2010年,全省培育一批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十五)开发优质名牌产品。鼓励畜牧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畜产品精深加工,以开发液态奶、冷却肉、分割肉为突破口,以开发乳制品和肉制品为重点,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积极实施名牌战略,推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质名牌产品。引导畜产品加工企业参加各种农产品博览会、推介会、展示会,不断提高陕西名牌畜产品的知名度。鼓励对特色畜产品进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注册商标,对重点产品进行国际质量认证。
(十六)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扶持发展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专业组织和行业协会要履行服务、自律、维权的职能,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逐步实现统一采购投入品、统一技术服务、统一产品销售,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六、加大对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
(十七)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标准,强化质量管理,完善检测手段,加大对畜产品质量的检测监控力度。建立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强化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实行养殖全过程质量监管,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的使用,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生产。
(十八)加强畜禽屠宰加工环节监管。推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全面开展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技能培训,继续实行屠宰加工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坚决关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屠宰场(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十九)加强畜产品市场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畜产品市场,严禁地区封锁,确保畜产品运销畅通。积极培育新型市场营销主体,支持畜产品加工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民经纪人和各类组织,采取开办超市、产销直挂、连锁经营、网上交易、订单期货等现代营销手段,参与畜产品市场流通,拓宽畜产品流通渠道。落实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行为的查处力度,保证上市肉类的质量。加强对液态奶和其他畜产品的市场监管,完善液态奶标识制度。
(二十)加大畜产品进出口管理力度。鼓励畜产品加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努力扩大畜产品出口。大力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出口畜产品生产加工管理模式。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备案制度。加强对大宗畜产品进口的调控与管理,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生产和市场稳定。强化对进口畜产品的检验检疫,完善检验检测标准和手段,防止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
七、进一步完善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十一)完善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集中一定财力,增加对畜牧产业化的投入,重点支持规模化养殖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畜禽良种推广、种质资源保护、优质饲草基地建设等,不断改善畜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条件。有关部门在安排农业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村公路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村镇改造、农村能源建设等专项资金时要向畜牧业倾斜,加大对相关项目的扶持力度。继续清理畜禽养殖和屠宰加工环节的不合理税费,继续实行对饲料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养殖户负担,降低生产成本。“十一五”期间引进优良种畜禽、牧草种子,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金融机构要改善服务,提高效率,创新信贷担保模式和担保手段,对符合信贷原则和贷款条件的畜牧业生产者和加工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扩大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支持农户发展畜禽养殖。拓宽畜牧业发展资金的筹措渠道,广泛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投资畜牧产业。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畜禽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占用的耕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二十二)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功能,引导、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大力开发畜牧业保险市场,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畜牧业保险。在总结奶牛政策性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保险办法,扩大试点范围。同时,加快开展生猪等畜牧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提高畜牧业政策性保险覆盖面,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八、切实加强对畜牧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三)形成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合力。畜牧业是我省的六大优势特色产业之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畜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畜牧法、草原法及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支持畜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要把畜牧业发展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建立考核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实行目标管理。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畜牧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促进畜牧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