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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质监食发〔2009〕42号)

   2011-03-03 389
核心提示: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质检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质检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的通知》精神,深入、扎实地推进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集中解决一些突出问题,省局就近期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工作重点及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抓好落实。
 
  一、工作重点
 
  (一)抓好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各地要对辖区所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彻底清查,并逐一建立质量安全档案。检查过程中,凡发现复合食品添加剂配方不符合《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未经许可非法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在食品添加剂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肃查处。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严禁出厂销售。
 
  (二)抓好乳及乳制品的监管。强化乳及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添加皮革水解物、三聚氰胺、β-内酰胺酶(解抗剂)、硫氰酸钠等非食用物质及滥用增稠剂、香精着色剂等违法行为。禁止企业添加未经批准或没有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原料或添加剂。
 
  (三)抓好米面制品、淀粉制品和豆制品的监管。结合定期监督抽查计划,对辖区所有湿米粉、淀粉制品和豆谷制品进行一次集中抽查,凡发现添加溴酸钾、硼砂、吊白块等非食用物质及滥用过氧化苯甲酰、二氧化钛、漂白剂(硫磺)、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胺)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责令整改。
 
  (四)抓好肉及肉制品的监管。严厉查处添加工业染料、硼酸、硼砂等非食用物质及滥用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水分保持剂、着色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五)抓好酒类产品的监管。严厉查处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香精、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以及添加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进口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六)抓好水产品的监管。严厉查处使用甲醛、过氧化氢、火碱处理水产品以及过量使用多聚磷酸盐、亚硫酸盐(二氧化硫)的违法行为。
 
  (七)抓好调味品的监管。严厉查处食醋中使用工业冰醋酸以及酱油、酱类、食醋等调味品中滥用防腐剂的违法行为。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专项整治方案和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全力以赴推进清理整顿阶段的工作。市州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区局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分析形势和问题,按照整治重点分步骤、逐地区地开展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与整治效果的考核验收,全力推进专项整治清理整顿阶段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梳理问题,及时整改,继续狠抓自查自纠。各地要结合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继续做好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工作,要求企业将自查自纠结果以书面报告形成上报当地质监部门,各地要对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梳理在第一阶段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深入分析问题后面的深层次原因,按照边整顿、边规范、边建设的思路,认真清理和规范食品添加剂许可,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
 
  (三)突出重点,追查源头,深入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各地要根据第二阶段的任务、措施和要求,并结合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确定本地区重点整治环节和重点整治产品,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线索,追踪溯源,一查到底。对存在问题没有纠正的企业要予以曝光,对故意生产、销售用于食品的非法添加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惩处。
 
  (四)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地区要从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全局出发,从强化措施、完善制度、提高水平和加强监管等多方面入手,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要按照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能职责。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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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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