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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绥政办发〔2009〕1号)

   2011-03-21 562
核心提示:为确保我县食品安全,根据国家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


为确保我县食品安全,根据国家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和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于2008年12月中旬至2009年4月上旬在全县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

  二、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0日-2009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各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提供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打)》,切实督促我县辖区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调查掌握我县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1)按照分工各司其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企业,包括宾馆、学校食品由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企业由质监部门负责;“前店后厂”类食品加工作坊由质监部门牵头,工商、卫生等部门配合;工业经济局在协助质监部门的基础上,重点抓好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建立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和实施诚信管理;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由农业部门负责;商务部门在抓好酒类企业整治的同时抓好商业行业自律机制建设;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经营企业由工商部门负责;农(集)贸市场由工商部门牵头,卫生部门配合。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违法的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重大案件和非法滥用添加剂的刑事案件进行查处;监察部门负责对涉嫌失职渎职事件进行查处。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进行自查自纠,并按时上报有关情况。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各监管部门要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措施,并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经查实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3)各监管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监管对象目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名录、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录、被违法添加了非食用物质的食品品种和被滥用了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品种。摸清目前在本部门监管对象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状。并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4)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5)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范围和以往监督监测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抽检计划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以儆效尤。

  2、具体措施: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有关部门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各有关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至4月10日)

  1、主要任务:完善治本措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机制;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

  2、具体措施:

  (1)进一步推进和完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条件审查关。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2)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单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3)加强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出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4)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绥宁县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质监、卫生、工商、农业、商务、工业经济、公安、监察、药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要根据本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各部门实施方案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建立畅通的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担负起综合协调的责任,卫生部门牵头成立专项整治专家委员会,为专项整治提供相关信息、技术咨询和建议。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本次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做到任务明确,措施落实,令行禁止,密切配合,建立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各监管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整治。对整治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并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和认定意见,对重大典型案件要依法严惩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效和饮食科学文化知识,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及时披露和曝光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和违规生产经营企业。

  (四)加强信息沟通,做好迎接省市的督查评估准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本部门对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情况的有关信息收集和整理。并于每周五前将本周的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7617826)。各相关部门要在2009年1月15日前报自查自纠阶段的总结。2009年3月15日之前报

  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2009年4月15日前报专项整治全面总结。

  附件: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doc
2、   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doc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各地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相关法规汇总



 
地区: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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