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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畜禽养殖业综合整治方案(荥政办〔2011〕10号)

   2011-04-05 256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64号),有效控制和减少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根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64号),有效控制和减少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的意见》(郑政〔2010〕3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郑政〔2010〕19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畜禽养殖业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1〕6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2年底前,禁养区内基本实现禁养目标;限养区内畜禽饲养总量得到控制和消减,原有规模化养殖场污染防治措施得到落实,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畜禽粪便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开展全市畜禽养殖企业调查

  对全市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企业进行全面调查,详细列出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内畜禽养殖企业名单、详细地址、规模、养殖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基本情况,编制荥阳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

  完成时限:2011年3月底前完成调查,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规划编制。

  责任单位:市畜牧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企业制定具体的关停或搬迁计划,逐步实现禁养目标。

  完成时限:2011年4月10日前制定出详细关停搬迁计划,2011年底完成禁养目标的50%,2012年底完成禁养目标。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开展全市畜禽养殖业综合整治

  1.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畜牧局

  2.对现有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关停或取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督促规模化养殖场经营者,按照规定申报登记拥有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以及正常营业条件下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发放排污许可证,加快推行规模化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建设、生产有机肥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12年,畜禽粪便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市畜牧局

  5.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或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养殖场,市畜牧局不应办理生产经营许可或验收,市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环保、工商、电业等部门不应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畜牧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环保局、工商局、电业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此项工作由荥阳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负责协调落实本辖区和本单位具体工作,人员名单于2011年3月底前报送荥阳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及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工作方案,于2011年4月10日前报送荥阳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64622953 传真:64622671 邮箱:shengtaike@126.com

  (二)依法行政,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企业实施关停、搬迁、限期治理和停产治理,明确告知企业关停、搬迁、限期治理和停产治理的时限、要求以及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三)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要将各项任务分解到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台帐,健全考核体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严格考核,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加强目标责任制考核,要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防治工作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年度目标。荥阳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中组织抽查,年末组织全面督查,并发布考核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未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地区: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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