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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4〕71号)

   2014-09-12 275
核心提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1日
 
  陕西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区进行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职责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1?承接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职责。
 
  2?承接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职责。
 
  3?承接执业兽医资格认定职责。
 
  4?承接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职责。
 
  5?承接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职责。
 
  6?承接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评定职责。
 
  7?承接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职责。
 
  8?承接草种进出口审批职责。
 
  9?承接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10?承接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职责。
 
  11?承接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12?承接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职责。
 
  13?承接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70公顷以上草原审批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它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2?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健全农产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供求及价格状况进行预测和研判,指导农产品生产。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全省粮食、果品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果品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相关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订全省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组织落实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全省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有关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的国家标准。监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的实施。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制定全省农业机械化有关标准与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农业机械化的科研和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以及农机产品质量的投诉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事故调查处理。
 
  (八)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起草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办法,签署省际协议、协定。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省内动植物(除森林、野生动物外)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核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九)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实施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健全农产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供求及价格状况进行预测和研判,指导农产品生产。开展相关农业统计的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农业信息服务工作。
 
  (十一)拟订全省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三)组织全省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四)制订并实施全省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能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五)承办省政府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和农业贸易规则制订,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承担农业援助项目的监管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业厅设10个内设机构和畜牧兽医局(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制定机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决议、批办事项、重大事项等工作的督办;负责厅机关公文处理、机要文件运转、文件审核、新闻发布、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接待、机关值班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组织办理等日常工作;指导协调重大农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厅系统行业安全生产;负责厅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承办省政府农业涉外事务,承担外事接待任务,指导协调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外事工作。
 
  (二)人事处。
 
  牵头协调拟订全省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省农业系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负责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和农业行业人事劳动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及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指导等工作;编制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三)政策与法规处。
 
  负责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以及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组织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农业和农村工作政策的综合调研与协调,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审计、资产管理和产权制度改革;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改革与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农村经济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情况的监测、统计和调查;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及时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供求及价格状况进行预测和研判,指导农产品生产;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全省菜篮子工程,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制订全省菜篮子工程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都市农业发展。
 
  (六)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拟订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建议,组织全省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拟订全省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引导农业结构调整;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承担提出扶持全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相关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监督厅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承担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农业贸易谈判、贸易洽谈的相关工作;承办农业对外援助的有关事宜。
 
  (七)科技教育处。
 
  指导农技推广、农民教育培训、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村可再生能源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农民教育培训、农村可再生能源、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和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组织省级农业科技研发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承担组织农业科研、科技成果管理与转化、技术引进、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工作;指导协调农业知识产权工作;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工作。
 
  (八)种植业管理处(植物保护办公室)。
 
  拟订全省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负责农情网点的建设,汇集和传递种植业生产情况,发布农情信息;掌握种植业生产和自然灾害情况,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办省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九)农业产业化处。
 
  组织研究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实施农业产业规划,促进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研究拟订全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负责全省农产品加工业指导协调工作;提出扶持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项目、布局和政策建议;组织指导农产品加工业技术创新和推广;协调农业各产业结构调整和综合平衡;指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监督管理,开展龙头企业和重点行业经济运行监测预警;指导“一村一品”发展工作。
 
  (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牵头组织协调全省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市场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国家标准;牵头打击侵犯农业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风险评估和支撑服务体系建设;牵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和农业标准化工作;推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效机制。
 
  畜牧兽医局(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副厅级)。
 
  拟订全省畜牧业、饲料业发展和草原保护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饲料资源和草原资源的保护工作;组织畜禽资源、牧草种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登记与进出口审核工作;负责饲料和草原监督管理,指导草原鼠虫防治和防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疫情,根据授权公布省内动物疫情;承担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工作;承担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工作;负责起草畜禽屠宰相关配套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统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技术鉴定等活动。
 
  1?畜牧处。
 
  研究拟订畜牧业、饲料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畜牧业发展项目审核和项目组织管理;承办全省畜牧业基地建设、技术推广、信息监测统计工作;负责种畜禽场的管理;拟订饲料饲草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基地重点建设项目;组织开展种畜禽、草原保护等执法工作。
 
  2?动物防疫处。
 
  承担全省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动物防疫的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拟订全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拟订全省强制免疫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动物疫情管理,组织认定、报告动物疫情;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承担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承担官方兽医的管理工作;承担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承担兽医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3?兽医医政与药政处(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处)。
 
  承担全省兽医医政与药政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工作;承办执业兽医管理;组织实施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执法;组织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的监管执法;组织开展兽药技术培训与交流。起草畜禽屠宰相关配套法规;拟订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各地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统计工作;组织屠宰技术鉴定活动;组织开展畜禽屠宰资格审核工作。承担畜禽屠宰证章标志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卫生检验及屠宰企业兽医卫生风险评估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农业厅机关行政编制9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农艺师1名(副厅级),总经济师1名(副厅级,兼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局长),畜牧兽医局局长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35名(含畜牧兽医局副局长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农业厅加挂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的“三定”规定另行制定。
 
  (二)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职责分工。省农业厅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省农业厅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陕西
标签: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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