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滩羊免费吃
世界食品网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渝质监发〔2011〕161号)

   2013-04-28 569
核心提示: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局2011年第9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鼓励举报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财务部《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结果的奖励。

  第三条  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书面材料、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提供线索和证据,向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举报本市辖区食品生产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

  (二)生产加工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生产加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

  (四)食品生产加工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五)使用非食品原料、不合格原料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

  (七)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八)其他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举报。

  第四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举报,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或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质监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被举报者在被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

  (三)举报的线索无法查证核实或查证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举报内容的;

  (四)申诉案件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举报;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全市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的举报,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公开举报电话为12365)。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以实名或匿名的方式,采用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违规行为。

  以实名方式举报的,接受举报的质监部门应当详细记录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的信息和联系方式。

  以匿名方式举报的,接受举报的质监部门应根据举报者提供的联系方式,告知举报者一个5 位数的验证密码。(匿名举报验证密码编制规则见附件1)

  第七条  对举报不属于质监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举报者向有权管辖的部门举报;如举报者坚持向质监部门举报,应先行受理,然后以书面形式移送有权管辖的部门。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有权管辖的部门负责。

  第八条  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由最先举报人获得奖励;举报次序以质监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对同一案件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质监部门、北部新区分局、高新区分局、经开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县质监部门)受理举报后,经初查属于重大举报或重要举报的,应当自初查核实起2小时内向市质监局食品处报告。

  第十条  根据举报涉及范围、情节轻重、影响程度,举报分为以下四种级别:

  重大举报: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具有行业性,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

  重要举报: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具有区域性,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

  较大举报: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属于个别行为,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较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

  一般举报: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属于个别行为,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一定危害后果,或者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需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第十一条  按举报事实确凿的程度和举报人配合的情况,举报奖励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举报人提供票据等关键性证据材料,举报的违法事实清楚,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的;

  二级举报:举报人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积极配合查处,举报情况与调查处理的案件事实基本相符的;

  三级举报:举报人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未配合查处,举报情况与调查处理的案件事实大致相符的。

  第十二条  举报按下列等级和奖励标准,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

  (一)重大举报的一级举报等级,按货值金额4%—6%给予奖励。

  (二)重要举报的一级举报等级,按货值金额2%—4%给予奖励。

  (三)较大举报的一级举报等级,按货值金额1%—2%给予奖励。

  (四)一般举报的一级举报等级,按货值金额0.1%—1%给予奖励。

  各级别对应的二级举报奖励金额为一级举报的60%;三级举报奖励金额为一级举报的40%。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一般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属于实名举报的,举报案件查处单位应当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为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制作《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件2),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市质监局执法处初审。

  属于匿名举报的,应当同时提供告知给举报人的验证密码。

  (二)市质监局执法处牵头组织奖励审批工作,并负责举报等级的确认审查;食品处负责举报级别的确认审查;财务处负责举报金额的审查;监察室负责对举报奖励的监督审查。

  (三)市局执法处应自收到奖励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分别将审批表及有关材料送食品处、财务处、监察室审查,各审查部门应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返回执法处。

  (四)市质监局执法处应自收到《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报市质监局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

  (五)局长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市质监局执法处应向举报人送达《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见附件3),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事宜。同时制作《奖金支付专用凭证》(见附件4),作为奖金支付的凭据。

  第十四条  在开展食品专项治理和整顿工作时,举报奖励可按以下简易支付程序实施:

  (一)属于实名举报的,区县质监部门受理举报后,承办人在履行案件办理报批程序时应当对可能涉及举报奖励的情况予以注明,实行先行备案制度。

  属于匿名举报的,承办人员应直接向主要负责人备案。

  (二)区县质监部门法制科牵头组织奖励审批工作,并负责举报等级的确认审查;食品科负责举报级别的确认审查;办公室负责举报金额的审查;纪检组长负责对举报奖励的监督审查。

  (三)承办人员应当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制作《       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报批表》(见附件5),附有关证明材料,报法制科初审。

  属于匿名举报的,应当同时提供告知给举报人的验证密码。

  (四)法制科应自收到奖励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报批表及有关材料送食品科、办公室、纪检组长审查,各审查环节应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返回法制科。

  (五)法制科应自收到奖励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

  (六)局长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法制科应向举报人送达《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事宜。同时制作《奖金支付专用凭证》,作为奖金支付的凭据。

  第十五条  举报人自收到《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属于匿名举报的,应与举报人核对验证密码后,方可按照举报人提供的有效支付方式支付奖金。

  举报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市质监局设立专项经费统一支付举报奖励奖金。举报奖励奖金由市质监局财务处统筹管理。

  在开展食品专项治理和整顿工作期间,由区县质监部门先行支付举报奖励奖金。专项治理和整顿工作结束后,区县质监部门将所有材料报市质监局执法处审查核实,由市质监局统一补助。举报奖励奖金的管理由区县质监部门办公室负责。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市质监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弄虚作假,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本办法实施前的举报奖励,不适用本办法。



 
地区: 重庆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法规
 
盐池滩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