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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同安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划的通告(厦同政〔2007〕156号)

   2011-05-22 743
核心提示:  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告》(厦府〔2002〕45号)要求,结合我区经

  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告》(厦府〔2002〕45号)要求,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决定对同安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划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殖禽类数量在五十只以上的,或者养殖畜类数量在二十头以上的为规模化畜禽养殖。

  二、下列区域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各镇(街)、场、村规划区和现有的农村居住区,以及距离以上边界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大同街道、祥平街道、西柯镇辖区;洪塘镇324国道以南区域。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备用水源保护区,包括美仁山水库、竹坝水库、小坪水库和规划建设的莲花水库的集雨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风貌建筑物及外围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东西溪及上游水系两侧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工业区、医疗文教科研区(包括医院、学校)、军事保护区及供水供电供气设施、地热资源、高尔夫球场、星级酒店、动植物园边界外围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铁路、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城市主干道和海湾大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以上区域禁止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现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在2008年8月31日前关闭,逾期未关闭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在禁养区内非法从事少量畜禽养殖的,按《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三、除上述禁养区外,其他区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由国土、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拆除。通告发布前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以土地消纳能力和综合利用能力确定畜禽养殖规模,控制养殖总量,推广猪—沼—果(竹、蔬、草)、发酵式等生态型“零”排放技术,走生态养殖、循环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确实污染严重,经治理未能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管理工作的通告》(厦同政〔2004〕15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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