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称《条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监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质检总局)已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部分产品列入法检目录(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1年第203号),并下发通知要求于2012年2月1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监管。为了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检验监管
(一)报检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应是我国《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品种,报检的单据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的单据外,还包括下列材料:
1. 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格式见附件1);
2.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 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样本。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实施检验;如果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检验要求高于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按照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检验要求实施检验。政府间协议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按相关特殊要求实施检验。
(三)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的内容如下:
1. 报检货物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包装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报检时提供的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是否相一致;
2. 报检货物中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包装上是否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实施以下检验:
1. 货物的包装型式、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质量、包装标记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与报检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2. 货物的包装方式、包装使用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出口检验监管
(一)报检的出口危险化学品应是我国《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品种,报检的单据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的单据外,还包括下列材料:
1.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格式见附件2);
2. 《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货物除外);
3.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 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当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二)出口危险化学品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检验。政府间协议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特殊要求实施检验。
(三)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以下检验监管:
1. 货物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包装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报检时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是否相一致;
2. 货物中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按照《条例》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产品。
(二)本通知所提及的相关规定,包括我国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规定;以及政府间签订协议的相关特殊要求。
(三)用作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同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其食品安全的检验监管按照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需凭检验检疫证书计价、结汇或通关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除须按照本通知实施检验外,还依据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检验要求实施检验。
(五)陕西地区从事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经营的单位要认真填写《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单位登记表》(附件3),报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处;要确定专人负责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报验和管理工作,及时报验,并做好报验的相关准备工作。
联系人:刘 博 85407133 高若煜 85407164
附件:
1、 附件1: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DOCX
2、 附件2: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doc
3、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单位登记表.doc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