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近年来,我市渔业安全生产总体形势平稳。但由于我市渔港渔船数量众多,渔业作业地点分散,经营主体成份复杂,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船员队伍流动频繁,渔业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落后等原因,渔业安全生产隐患较多,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受海上运输流量大、极端天气增多等因素影响,各类渔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主体负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落实到船、责任到人”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形成市(环翠区、高区、经区)、镇(街道办)、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包括村居委员会、渔业企业、渔民协会、专业合作社等)、渔船四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网络。
(一)渔船所有人、经营人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渔船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服从所属镇(街道办)和渔船所在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配齐渔船各项证书证件及消防、救生、通讯等安全生产设施,并保证其有效使用和渔船安全适航。船长在出海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保证船位监控设备处于开机状态。要教育管理船员严格落实安全值班瞭望等制度和航行、作业、锚泊等各项规则,保证渔船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
(二)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对渔船安全生产负有具体管理责任。渔船所在的基层渔业管理组织要落实渔业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各项制度,确保渔业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实到船、到人。全面掌握所属渔船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渔船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负责落实恶劣气候条件下所辖渔船归港情况,并及时上报镇政府(街道办)。做好渔民安全宣传教育和渔业安全知识培训。
(三)渔业等有关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负有行业监管责任。渔业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负责渔船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按照行业规则、规范开展渔船技术检验。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监、海事、交通、公安边防、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共同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市、区政府和高区、经区管委及沿海镇政府(街道办)对渔业安全生产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市、区政府和高区、经区管委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健全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妥善处理安全事故善后工作。各沿海镇政府(街道办)要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全面掌握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抓好渔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组织开展渔业安全宣传和培训。
要建立经常登临渔船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各市、区政府和高区、经区管委分管领导每半月登船检查一次,各沿海镇政府(街道办)分管领导每周登船检查一次。遇有橙色以上等级大风海浪预警,各市、区政府和高区、经区管委分管领导应到渔港码头检查渔民渔船防风避浪工作;遇有蓝色以上等级大风海浪预警,各沿海镇政府(街道办)分管领导必须到渔港码头检查渔民渔船防风避浪工作。凡发生人员死亡、失踪事故,各沿海镇(街道办)、基层渔业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级要建立基层渔业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把渔业安全生产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五)实行渔船安全生产违章记分惩处制度。建立全市渔船安全管理档案和日常管理百分考核制度。对渔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除由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外,还要根据不同情节,由渔业主管部门给予不同分值的违章扣分,并记录在案。凡达不到基础分值的渔船,将扣减或取消当年度渔船燃油补贴,取消各类特许捕捞入渔资格。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六)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大力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
(一)加强镇(街道办)和基层组织渔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以镇(街道办)为主体,以基层渔业管理组织为支撑的基层渔业安全管理网络。各沿海镇(街道办)必须成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单边带、对讲机、电脑、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必要的工作设备设施。各基层渔业管理组织要根据所辖渔船数量,配备若干专职或兼职的渔业安全生产协管员,在镇(街道办)领导下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基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全面推行渔业安全组织化管理。根据渔船所属地域、鱼货销售渠道、经营方式、作业及停泊习惯等,组织渔船纳入镇村集中管理,或引导鼓励渔船加入公司、渔民协会、合作社等基层组织,实行委托管理,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组织化管理水平。在中小型渔船数量多且比较集中的区域,以镇(街道办)、重点渔业村(居)委员会、渔业公司、渔港为依托,实行镇村级统一管理;在捕捞大公司分布密集、渔船数量多、捕捞能力强的区域,可将个体、分散经营的渔船挂靠管理规范的渔业公司,实行挂靠管理。在渔船数量少且分散的区域,由镇(街道办)统一组织实行渔船编队生产,建立联络员制度,形成渔船管理的网络组织。非沿海镇(街道办)的渔船,根据渔船正常进出的港口,由各市、区政府和高区、经区管委本着便于管理、方便渔民的原则,指定该港口所在的沿海镇政府(街道办)管理。力争到2011年底全市所有渔船全部纳入镇村、大公司、渔民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基层组织管理。各渔业镇(街道办)要加强对渔民协会、专业合作组织等基层组织的管理,渔民协会、专业合作社等要自觉接受镇(街道办)领导。为提高基层渔业管理组织自我管理与服务的能力,可探讨将渔船年检、年审、相关证件及渔船燃油补贴发放等工作一并由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统一办理,凡未加入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的渔船,不予办理相关审验手续。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区和高区、经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加强渔业船员职业技能安全培训。严格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对职务船员、远洋及涉外渔业船员实行强制培训,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五等以下职务船员、200马力以下渔船普通船员、流动船员的培训,重点强化渔船航行技能、避碰规则、科学装载、养殖排筏安全措施、自救互救技能等方面的培训,确保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持证率达到100%。要依托大企业,建立渔业船员培训基地,配备必要设备设施,开展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演练,逐步建立起以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为主要内容的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
三、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加强渔船、船员准入管理。认真执行“双控”政策和捕捞许可制度,严格监督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严禁以建造渔业辅助船名义新建捕捞渔船。淘汰的旧渔船必须由渔业主管部门监督报废拆解。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关合格证书,经渔业主管部门登记核准方可从事渔业捕捞作业。未取得渔业相关合格证书、证件的人员,一律不得上船作业。公安边防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发渔船船民证。
(二)加强渔船日常安全检查。各级监管部门要对渔业企业、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船员证书不齐、安全设备不全、不按规定参加渔船检验、不按规定开启使用安全终端设备、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安全值班瞭望制度不落实、违章装载等违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严格渔船签证制度,5级以上风力挂机渔船、木帆渔船不准出海,6级以上大风60马力以下渔船不准出海,7级以上大风400马力以下渔船不准出海,8级以上大风所有渔船均不准出海。严禁超抗风等级、超作业区域作业。
(三)加强海上航行安全监管。针对海上运输船舶与渔船碰撞事故上升的态势,海事部门要加强辖区狭水道、通航分道、通航密集区航行船舶动态监控,加强大风、大雾和夜间等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交通管制,提醒船舶加强值班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及早采取避让措施。
(四)加强涉外渔业安全管理。采取签订责任状、承诺书等形式,督促渔业企业和个人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海上巡查,对可能进入敏感水域的渔船进行拦堵。坚决杜绝无合法手续渔船、非法转让特许证件渔船、“套号”渔船进入相关敏感水域作业。外事、海事、公安边防、渔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防范处置。
(五)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联动机制。渔业部门要加强与安监、海事、交通运输、公安边防、工商管理、技术监督、水利、环境保护、气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联动机制、海上搜救联动机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涉外渔业联合监管机制、平安渔场互动机制,形成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合力。
四、强化渔业安全设施与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一)加快渔业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各市、区和高区、经区都要建立以“公众移动通信网”、“近海渔业安全救助网”、“海洋渔业短波通信网”和“卫星通信网”为基础的“四网合一”的海洋渔船动态监控和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各沿海镇(街道办)也要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渔船动态监控和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并保证对各基层渔业管理组织、渔船进行全覆盖、无缝隙指挥和调度。所有渔船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通信终端设备。60马力以下的小型渔船,配备公众移动通信定位终端;60马力以上渔船,配备AIS(自动识别避碰仪)防碰撞船载终端;80马力以上的渔船,配备卫星通信定位终端。
(二)加强渔港保障和监管能力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加大地方财政投入,促进全市渔港配套升级。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建立全市渔港实时监控网络。按渔港级别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设施,设立渔港监督签证点和签证助理员。一级以上渔港必须配备消防船,其他渔港按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水龙、移动水泵和灭火器等设备。
(三)加强渔业救助力量建设。海事部门要结合渔业生产特点,合理布局救助力量,充分发挥专业海上搜救力量对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主体救助作用。渔业部门要在建立完善渔业专业监控监管平台的同时,加强渔政执法船艇救助能力建设,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备航制度,积极参与海上应急救助行动。积极引导渔船编队生产,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运行”的原则和不少于本地渔船总数10%的标准,组织渔业应急救援志愿船队,提高渔船自救互救能力,志愿船优先获得渔业安全信息化建设配备的安全设备,优先获得各类惠渔政策。各级财政要设立渔业海上救助专项资金,建立健全渔船海难救助激励机制,对因救助而影响生产的渔船给予适当补偿,充分调动渔民群众参与海上救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完善渔业安全应急预案。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制订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预案。要根据辖区自然气候特点,细化渔船和渔业养殖设施防台风、防风暴潮等灾害的预案,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完善渔业安全保险体系。要充分发挥保险对分散和降低渔业生产风险的作用,强制渔船船东购买船东责任险,鼓励渔民投保,出海作业人员必须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渔业保险的扶持力度,市县两级财政保费补贴分别不少于10%。要进一步扩大政策性保险覆盖面,不断增强渔业风险保障能力。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