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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011-03-15 637
核心提示:一、总则  (一)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制定应急方案,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卫生局)。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三)编制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四)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邻市地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市应急指挥部
 
  级和I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Ⅲ、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如果事故存在升级趋势时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组织机构图见附录)。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自治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及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局(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医疗救治。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餐饮服务、学校食堂等重大食物中毒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粮食局负责在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组织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对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等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
 
  市经委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组织、储备和供应工作。
 
  市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广西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负责对我市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市财政局负责由市级以上响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办公室
 
  (1)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畜牧水产局的负责同志担任。
 
  (2)办公室职责:
 
  ①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②检查督促各地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③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④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⑤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⑥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由市卫生局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畜牧水产兽医部门负责或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查办或者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专家咨询与现场检测评估组
 
  由卫生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开展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5)综合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6)信息发布组
 
  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二)县级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市、区)卫生局。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局负责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县(市、区)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县(市、区)卫生局参照上述职责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履行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职责。有关实施方案和组织落实等情况报市卫生局。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系统
 
  全市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市质监局、工商局、商务局、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市卫生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二)预警系统
 
  加强日常监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商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餐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卫生局)。
 
  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①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②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③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①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汇报;
 
  ②市卫生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与事故有关地区的卫生局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当向其他地区卫生局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同时报自治区卫生厅;
 
  ③县(市、区)卫生局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卫生局。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市卫生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3)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卫生局在上报市人民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卫生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县(市、区)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卫生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卫生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者解除。
 
  (三)报告制度
 
  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市卫生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当地卫生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卫生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局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市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也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以及相关部门报告。市卫生局和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人民市政府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卫生局和有关部门。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级卫生局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义务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5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者办公室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当组织实施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自治区及有关部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Ⅲ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市内Ⅲ级以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卫生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初步研究事故等级,并根据评估确定的结果,按规定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工作建议。同时,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上级卫生局和有关部门应对下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级和II级重大食品安全应急响应
 
  (1)I级和I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国家或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贯彻落实自治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及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紧密配合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1)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与现场检测评估组、综合组、信息发布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各级或者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市应急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者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8)及时向可能涉及的其它市州或者毗邻通报有关情况。
 
  (9)市卫生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根据需要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对事故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二)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或者Ⅱ级响应后,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相应预案的要求,全力以赴组织现场救援。并及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事发地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者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者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者切断事故危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卫生局或者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当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四)响应终止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产生、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根据当地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二)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三)人员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四)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五)物资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六)培训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卫生局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县(市、区)卫生局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七)宣教培训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者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者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者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八、附录
 
  河池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地区: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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