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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确保全市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林政办〔2010〕9号)

   2011-04-10 902
核心提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2010年春节将至,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春节及两会期间肉食品安全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2010年春节将至,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春节及“两会”期间肉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打击私屠滥宰,确保全市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重点:

  1、打击私屠滥宰窝点;

  2、打击生产制售病害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猪肉;

  3、打击违法贩运病害猪肉行为;

  4、打击饲料添加“瘦肉精”等违禁添加剂;

  5、加强对外埠肉的管理。

  二、整治工作任务:

  1、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根据私屠滥宰发生的规律,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盯紧城乡结合部、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彻底捣毁查获的私屠滥宰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工具。对查获的违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严厉打击出售病死猪行为。畜牧部门要强化产地检疫,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出售病死猪的非法行为。

  3、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屠宰病死猪、出售病害猪肉的行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对进入屠宰厂的生猪要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做好生猪屠宰的同步检疫工作,对无检疫证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监督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的监管,实行派员驻厂制,严格执行生猪入厂检查验收制度;监督定点屠宰厂执行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不执行相关的规定以及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经营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严肃查处冷藏运输病害猪肉行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冷藏和运输设施的监督检查,防止被不法分子用来冷藏运输病死猪病害猪肉。发现定点屠宰厂(场)为制售病害猪肉提供冷藏和运输设施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对社会上冷藏运输设施的专项检查,对冷藏运输病害猪肉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5、严厉打击经营私宰肉、病害猪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猪肉销售摊点尤其是集贸市场、社区超市的检查力度,监督其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和建立台帐制度,确保市场上所销售的猪肉均来自定点屠宰厂并经检疫检验合格;依法打击销售病害猪肉等不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6、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流入餐饮加工环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质检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食品加工企业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帐制度,确保所使用的猪肉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餐饮和加工环节,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整治时间安排

  整治时间为2010年1月29日至2010年4月20日。

  1、2010年1月29日至1月31日为动员部署阶段。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指导、监督有关部门进行排查。

  2、2010年1月31日至4月10日为严厉打击,集中整治行动阶段。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肉食品安全、重点区域重点内容,开展全面深入细致严格的排查,依法查处私屠滥宰,加工制售病害、注水猪肉的违法行为。

  3、2010年4月10日至4月20日为总结阶段。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对本次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写出专题报告。

  四、整治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要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市肉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各级政府要对当地春节及“两会”期间肉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切实把2010年春节及“两会”期间肉食品安全整治作为巩固深化全市食品安全大检查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结合当地实际和节日期间肉食品供需旺盛、渠道多元、流通迅速、容易假冒等特点,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整治方案,狠抓薄弱环节和问题肉品,下移监管重心,强化农村市场监管。要做好应对突发肉食品安全事件的准备工作,建立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肉食品安全事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减轻或消除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危害。要严格落实肉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任务明确,责权一致,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对因监管不力发生重大肉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开展自查自纠,强化企业自律。要进一步强化定点屠宰企业作为肉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职能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定点屠宰企业、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批发市场、餐饮服务等单位认真学习有关食品卫生、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食品标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强化企业的责任、质量和安全意识,使《食品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切实保证肉食品安全。

  3、扎实开展整治,查处违法行为。要切实做好城乡市场尤其是农村市场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严密监控节日市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相关职能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对生产加工企业、批发市场、超市、商场、餐饮服务单位或摊点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捣毁黑窝点,保证肉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4、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同时,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个环节的监管部门要将追查处理情况和结果及时通报市肉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肉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作用,及时沟通信息,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牵头查处重大肉食品安全事故。市肉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单位专项整治工作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进行督导并将督导结果通报全市。

  5、加强舆论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有关加强肉食品安全工作的典型,正确引导消费,增强消费信心,提高我市的肉食品安全信誉;大力普及肉食品安全的科学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努力营造人人关注肉食品安全、人人参与肉食品安全、人人保障肉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各单位要选择一批制售假冒伪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肉食品典型案件,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

  6、严格信息管理,认真总结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肉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及时报送有关整治信息。对在整治期间发生的重大事故和大案要案,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加强肉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要认真分析肉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长效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于2010年4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加强肉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372-6169013,联系人:张玉根。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九日



 
地区: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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