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1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职责调整。
1.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贸流通管理、经济协作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2.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减排综合协调职责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3.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酒类流通管理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责划入省农业厅。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调整的其他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核(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2.取消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初审,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初审及现场审查”实施。
3.取消国防军工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认定。
4.取消百强民营企业评定。
5.取消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
6.取消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认定。
7.取消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初审(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8.取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初审(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9.取消办理原材料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0.取消办理电力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1.取消办理消费品工业产品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2.取消办理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3.取消办理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4.取消办理装备工业产品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5.取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许可,并入质监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
16.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转移的职责。
1.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2.将软件企业认定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3.将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4.将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5.将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认定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6.将广东省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7.将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8.停止实施软件产品登记,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9.停止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认定,具体工作交由相关行业协会承担,资质批准和证书发放仍由省相关部门负责。
10.停止实施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具体工作交由相关行业协会承担,资质批准和证书发放仍由省相关部门负责。
11.停止实施三级、四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具体工作交由相关行业协会承担,资质批准和证书发放仍由省相关部门负责。
12.停止实施开采黄金矿产资质初审,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四)下放的职责。
将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与备案职责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五)加强的职责。
加强大数据研究、规划和应用,统筹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强企业情况综合、大型骨干企业培育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经济和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全省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军民融合发展。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产业政策;组织拟订相关产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实施;指导工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牵头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指导工业、相关生产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三)监测分析工业、信息化领域运行态势并做好相关信息发布,统筹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全省煤炭、电力、油品和重点物资运输能力等供应,负责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物资管理和运输有关工作。
(四)执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编制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上报和办理需经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投资项目,提出促进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投资的措施和意见。
(五)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设备招标工作,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
(六)负责全社会节能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专项规划及政策措施;牵头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推动循环经济系统工程建设;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转移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产业转移工业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和提质发展、扩能增效工作,研究协调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八)牵头负责企业数据信息采集、统计、分析、报告等企业情况综合工作;牵头做好培育大型骨干企业工作;负责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服务,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九)统筹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工作,协调指导经济社会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组织协调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统筹推进电子政务;协调推进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十)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数据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大数据收集、管理和开发应用的标准规范;协调、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数据技术标准;协调经济社会数据资源的组织管理;指导推进社会经济各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一)负责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协调通信管线、站点、公共通信网规划,推进服务信息网络的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
(十二)协助推进国家及省重点信息化工程建设,负责信息安全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十三)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工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四)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组织指导国防科技工业的民参军、军转民工作;组织指导民用部门军品配套工作;拟订民用爆炸物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科技项目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管;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五)指导协调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烟草工业生产和专营管理,负责省政府委托管理的交通战备和信息动员工作。
(十六)承办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宣传、督办、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处。
综合分析工业、信息化领域运行和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建议;起草重要文稿。
(三)财务处。
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预算决算、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归口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和经费的总体计划、实施管理、绩效评价、内部审计等工作。
(四)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协调落实本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五)运行监测处。
监测分析工业、信息化领域运行态势,编制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提出工业、信息化领域近期主要经济预测指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牵头负责企业有关信息统计、分析、报告等工作。
(六)规划与产业政策处。
组织拟订工业、信息化领域相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执行;提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修订并组织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产业布局一体化规划;承担工业领域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相关工作;牵头负责培育大型骨干企业工作。
(七)产业发展处(省稀土办公室)。
组织实施原材料工业、装备工业、消费品工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承担全省稀土管理的统筹协调;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相关工作;协调烟草工业生产和专营管理;研究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八)技术改造投资处。
组织编制实施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重点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重点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审核、上报和办理需经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提出促进相关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政策措施;指导相关领域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工作;参与工业、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工作。
(九)技术创新与质量处。
指导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编制和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相关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以及重大科技专项;推动完善企业创新体系,推动产学研用联合和创新成果产业化;指导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工作;指导工业领域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负责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有关工作。
(十)节能与循环经济处。
负责全社会节能工作,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专项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改项目节能评估;牵头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和考核,推动循环经济系统工程建设;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十一)电力能源处(与重要物资协调处合署)。
编制和实施近期电力生产和供应调控、配置方案;协调处理电力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电、热价格政策意见,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工作;组织拟订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运输,保障经济安全运行和重要物资供应;承担相关领域应急管理、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春节旅客运输的牵头工作;组织协调油品和煤炭等重要物资的调控、供应和配置方案,依法审核油品经营资格,监督管理煤炭经营工作。
(十二)工业园区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转移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产业转移工业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和提质发展、扩能增效工作,指导推进工业园区合理布局、工业进园和产业集聚发展;研究协调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承担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认定、调整及相关目标考核评价工作。
(十三)生产服务业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领域生产服务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推进工业、信息化领域生产服务业发展;推进生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有关生产服务业模式创新;促进工业设计发展;推动工业、信息化领域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十四)电子信息与软件服务业处。
指导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有关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软件的国产化,促进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拟订并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和信息技术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
(十五)信息化推进处。
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工作;研究编制信息化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工作;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推进信息消费发展;协调推进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协助推进国家及省重点信息化工程;研究制定信息化应用促进政策;承担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无线电管理处(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承担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与指配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承担无线电监测、检测及干扰查处工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组织实施信息网络设施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协调通信管线、站点、公共通信网规划;推进面向社会服务的信息网络的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
(十七)军工处。
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对国家下达的国防科技工业高新工程、专项计划和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实施进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并提供保障服务;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监督指导国防科技工业的国家安全工作;实施国家有关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军民通用标准体系建设等军民结合发展规划,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相关体制改革。
(十八)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
拟订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科技项目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管;承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环节的运行监测分析工作;综合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加强安全生产。
(十九)人事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培训、工资福利、党群、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二十)省中小企业局(与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合署)。
贯彻实施国家有关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提出促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搞好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的管理、服务;指导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的改革与创新,推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工作;指导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指导城镇集体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二十一)省大数据管理局。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数据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引导和推动大数据研究和应用工作;组织制定大数据收集、管理、开放、应用等标准规范;推动形成全社会大数据形成机制的建立和开发应用;承担企业情况综合工作,负责企业数据收集和存储;组织编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组织协调省级重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组织协调网上办事大厅等电子政务一站式服务建设;负责统筹政务信息网络系统、政务数据中心的建设、管理;统筹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承担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应急协调和数字认证相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205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5名(含增设1名副主任分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工作),省中小企业局局长(兼任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局长)1名、省大数据管理局局长(兼任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2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省中小企业局(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副局长3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加挂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和协调上,以省国防科工办名义行使职权。
(二)省交通战备与信息动员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正处级。负责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和信息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规定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交通战备与信息动员系统的相关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为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组织开展信息动员资源调查。核定行政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三)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纪检组(监察室),其机构编制事宜另文明确。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编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