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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水产品质量管理法施行令》(中文版)

   2014-08-19 710
核心提示: 水产品质量管理法施行令  [施行2008.8.4] [总统令 第20950号、2008.8.4 部分改正]  农林水产食品部(渔业资源馆 养殖

   水产品质量管理法施行令

  [施行2008.8.4] [总统令 第20950号、2008.8.4  部分改正]

  农林水产食品部(渔业资源馆 养殖产业科)02-500-2377~237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此令以规定《水产品质量管理法》委任事项和为其实行所必要的事项为目的。 〈2005.7.27  改正〉

  第二条(水产加工品的标准)《水产品质量管理法》(下称"法" )

  依法第二条第四号的规定,水产加工品认定为下列条款1所规定的产品〈2005.7.27 改正〉

  1.以水产品为原料或使用50%以上材料加工的产品。

  2.与第一号所相符的产品为原料或使用50%以上材料,并加工两次以上的产品。

  3.水产品、水产加工品及农产物(包括林产物及畜产物,下同)或其加工品一起使用的原料材料的加工品时水产品,水产加工品的含量超出农产物或其加工品含量的加工品。

  第三条(水产品质量管理审议会的运营)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以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为处理水产质量管理审议会(下称"审议会" )的事务,设干事和书记员各一名,其人选在农林水产部长官下属公务员中选定。〈2008.2.29 改正〉

  第四条(委员长及副委员长的职务)(1)审议会的委员长代表审议会并总管其业务。

  (2)审议会的副委员长辅助审议会委员长,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审议会委员长无法正常履行职务时,由副委员长代理其职务。

  第五条(会议)(1)审议会委员长召开审议会会议,并担任其议长。

  (2)审议会必须出席多半数的在职委员,并多半数的出席委员赞成才能决议通过。

  第六条(分科委员会的设置及构成)(1)为顺利运营审议委员会,可设分科委员会。

  (2)依第一项规定分科委员会(下称"分科委员会" )由分科委员长,分科副委员长各一名包括在内的七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委员组成。〈2007.12.13 改正〉

  (3)分科委员长,分科副委员长及分科委员,是由审议会委员长充分考虑专业知识和经验而选定的审议会委员选定。

  (4)分科委员长代表分科委员会,并总管分科委员会的业务。

  (5)分科副委员长辅助分科委员长,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分科委员长无法正常履行职务时,由分科副委员长代理其职务。

  第七条(分科委员会会议)(1)分科委员长召开分科委员会会议,并担任议长。

  (2)分科委员会必须出席多半数的在职委员,并多半数出席分科委员赞成才能决议通过。

  (3)分科委员会依据第九条运营细则,受审议会委任审议、决议的事项,可视为审议会的议决。

  第八条(委员的津贴等)对出席审议会及分科委员的委员,可在预算之内支付津贴和旅差费。但,公务员委员在履行本职工作时出席会议时除外。

  第九条(运营细则)此令规定之外,运营审议会及分科委员会所必要的事项,经审议会决议由委员长认定。

  第二章水产品质量管理

  第十条(质量认证,对象品种的选定)(1)依法第六条第四项水产品、水产特产物及水产传统食品的质量认证对象品种在下列各条款中任一条件的品种中,经审议会审议,由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选定并告示。〈2005年7月27日,2008.2.24,2008.8.4 改正〉

  1.需具有传统性和大众性。

  2.商品化时,能确保市场竞争力。

  3.对水产传统食品保全、继承及发展所必要;

  4.删除〈2008.8.4〉

  (2)特别市长,广域市长。道知事,或特别自治道知事,(下称"市道知事" )可以依第一项把水产传统食品的质量认证对象品目向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推荐〈2008.2.29,2008.8.4 改正〉

  (3)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依第一项规定的水产传统食品的质量认证对象品目选定时,要与保健福利家庭部长官事先协议。〈2008.2.29 改正〉。

  第十一条(质量认证的标准)(1)依"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质量认证标准,定为如下。〈2005.7.27 改正〉

  1.该水产品的产地知名度高或认定其商品的差异化时。

  2.为该水产质量量水平的确保及维持的生产技术和设施,材料具备时。

  3.该水产品的生产出货过程中,具备自我质量管理体系和对流通中异常品(?? ?)的事后管理体系时。

  (2依第一项规定标准的细部事项,以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所定,而告示〈2008.2.29 改正〉

  (3)农林水产会食品部长官依第一项规定的为制定质量认证标准的调查资料及试行案的起草,可以委托下属各号的任何一个有关机关和研究所〈2004.12.3,2005.7.27,2008.2.29 改正〉。

  1.农林水产食品部所属机关。

  2.依《政府出台研究机关等的设立,运营及培养的有关法律》或《科学技术部门政府出台的研究机关等的设立,运营及培养有关法律》的有关食品专门研究机关。

  3.大学或大学的研究所

  第十二条(质量认证的程序等)(1)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依"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接受质量认证申请时,审查是否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质量认证标准后,符合时应给予质量认证。《改正2005年7月27日,2008年2月29日》。

  (2)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判定依第一项规定审查结果,不符合质量认证时立即向申请人明示而告知。但认定十日之内可以弥补不符合事项时,定弥补期限,让申请人弥补后,取质量认证。〈2008.2.29 改正〉

  (3)水产品,水产特产品及水产传统食品的质量认证有关细部程序方法及其它必要事项,以农林水产食品部令指定。〈改正2008.2.29〉

  第十三条(地理标志的登记标准及对象品目等〈2007.12.27改正〉)(1)依"法"第九条第三项的地理标志登记标准如同下列各号〈2007.12.13,2008.2.29,2008.8.4改正〉

  1.该品目的名称,质量及其外的特性等,本质上特定地域的自然环境或人的因素而成就的。

  2.该品目的优秀性在国内,国外的有知名度的

  3.其外符合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认为为地理标志必要而制定的认证标准的。

  (2)依"法"第九条第三项的地理标志的登记对象是

  具有地理特证的优秀水产品或水产加工品〈2007.12.13,2008.8.4 改正〉

  (3)依"法"第九条第三项的地理标志的对象地域是考虑自然环境及人的因素,属下列各事情的任何一项而划分。〈2007.12.13,2 008.8.4 改正〉

  1.海域按栖息地,捕鱼采取的环境统一海域经纬度来表示。

  2.生产加工的场所,按地理特性统一场所,行政区域或江河为标准。

  第十四条(地理标志的登记申请或登记申请者的资格〈2008.8.4改正〉)(1)依法第九条的要登记地理标志者依农林水产食品部令所定,向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申请〈新设2008.8.4〉

  (2)依第一项的地理标志的登记申请只能是具有生产加工地理特性的优秀的水产及水产加工品者,构成的法人。但是生产加工者,只有一名时,不是法人也可以申请登记。〈2008.8.4 改正〉

  (3)依第二项本文的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地理标志的登记对象品目的生产者或加工业者,加入或退出。〈2008.8.4 改正〉

  [2007.12.13全文改正]

  第十五条(地理标志的登记程序等)(1)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依第十四条第一项的地理标志登记申请时,交付审议会,审查是否符合第十三条的登记标准。〈2007.12.13,2008.2.29,2008.8.4改正〉

  (2)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按第一项规定的审查结果,判定为不符合地理标志登记时,不得拖延,立即向申请人明示理由,但认为十日之内可以弥补不符合事项时,限弥补时间可以让申请人弥补〈2008.2.29 改正〉

  (3)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依第二项规定,审议结果没有理由拒绝地理标志的登记申请时,应公告地理标志的登记申请〈2008.2.29 改正〉

  (4)依第三项的公告时,无论谁在公告日起30天之内农林水产食品部令指定的地理标志异议申请书上记载异议理由的书面材料和添加必要的证据,向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提出异议申请〈2008.2.29 改正〉

  (5)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有依第四项规定的异议申请时应召开审议会议,审议结果定为无正当理由或依第四项规定的时间内,无异议申请时,应给予地理标志的登记〈2008.2.29 改正〉

  (6)依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地理标志的登记申请公告登记证交付及其外有关地标标志的必要事项,以农林水产食品部令指定。〈2008.2.29 改正〉

  第十六条删除〈2008.8.4〉

  第十七条(原产地标志对象品目的选定)依法第十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志的对象品目是为流通程序的确立和消费者的选择在水产品,水产加工品中,经审议会审议,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指定,并告示,但是其品目是进口水产,水产加工品时,依《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三条,视为知识经济部长官公告的品目。〈2005.7.27,2007.9.10,2008.2.29改正〉

  第十八条(原产地标志事项及方法等)(1)依法第十条第三项的原产地标志事项及标志方法,如下列各号〈2005.7.27,2006.6.30,2007.9.10,2007.10.31,2008.1.31,2008.8.4  改正〉

  1.国产水产品中,第二事情的水产品除外,标志为"国产"。但品目的特征上必要时,标志为"沿海"或标志其水产品生产的市,郡名或海域名。

  2.依〈远洋产业发展法〉第六条第一项,有远洋渔业许可的鱼船,在海外水域捕获后进入的水产品,标志为"远洋产"或与"远海产"标志一起,属下列各目的任何目的海域名来标志。

  甲、太平洋

  乙、大西洋

  丙、印度洋

  丁、南冰洋

  3.国内水产加工品(以进口料在国内加工的包括在内)时其加工品使用的原料要标志原产地,使用了两个以上的原料(农产物或其加工品一起使用时,也包括)时,要按比例配合的多少依次标明原产地。

  4.进口的水产品及水产加工品时,依〈对外贸易法实行法〉第五十六条所定方法,标志原产地。

  (2)依第一项第一号至第三号的规定,国产水产品及国内水产加工品的原产地标志的有关细部事项和判定标准,以农林水产食品部令指定。〈2005.7.27,2008.2.29 改正〉

  第十九条(基因转变水产品的标志对象品目的选定)(1)依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基因转变水产品的标志对象品目属下列各事情的任何目的水产品中,经审议会审议,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指定并告示〈2008.2.29 改正〉

  1.判为现有水产品和成分构成,营养价及过敏性反应等特性有区别品目。

  2.其外因基因转变水产品的有害性等问题的提出,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认为有必要标志基因转变水产品标志的品目。

  (2)依第一项规定的标志对象品目外,对基因转变水产品的基因转变水产品标志可以自行标志,标志对象品目中对非基因转变水产品的标志,可以自行标明非基因转变水产品。

  〈2005.7.27 全文改正〉

  第二十条(基因转变水产品的标志标准及方法)(1)依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基因转变水产品标志标准如下〈2005.7.27 改正〉

  1.基因转变水产品,标为"基因转变水产品"

  2.含基因转变水产品的水产品,标为"含基因转变水产品"。

  3.可能含基因转变水产品,标为"可能含基因转变水产品。"

  (2)依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基因转变水产品的标志方法是,该水产品的包装,容器的表面或出售现场按下列各号的方法标志。〈改正2005。7。25〉

  1.让收购者易认读为标准。

  2.鲜明位置标志。

  3.不易脱落和不易模糊的方法标志。

  (3)依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规定,基因转变水产品的标志标准及标志方法等其它必要事项,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指定而告示〈改正2008。2。29〉

  (4)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为基因转变水产的判定与否必要时,可以指定样品的鉴定机关,并告示。〈2008.2.29 改正〉

  第二十一条(停止标志等的处分标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改正命令,禁止出售,停止标志及认证,登记的取消等有关标准,如同表一。

  第二十一条的二(公布命令的对象及方法)(1)依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公布命令的对象是,依第一项受处分者在属下列各项事情的任何一项时。

  1.违反标志的物量超过十吨以上时。

  2.违反标志的物量的出售价格,对换额超过五亿圆以上(加工品时,超十亿圆以上)时,此时,出售价格的换算率以当日邻近法定批发市场告示的该品目中等品的平均价格为准,没有批发价时,以违者出售价为准。

  3.揭发日前一年内受过两次以上的处分时。

  (2)依法第十三条的第二项受公布命令者,立即把下列各项事情事项所含公布文,按〈新闻等自由和技能保障的有关法律〉第十二条第一项,登在全国普及性的一个以上的日刊上。

  1.厂名,业主名及地址。

  2.改正命令的原因及处分内容。

  3.受改正命令的事实。

  [本条新设2008.1.25]

  第三章水产品加工产业的培养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支援)法第十六条第六号所指"其它为水产品加工产业培养所必要的,以总统令指定事业"是指下列各项事情的事项。〈改正2008.2.29,2008.8.4〉

  1.水产加工品的包装设计的开发。

  2.展示会,品议会的召开与参加等广告事业。

  3.加工业者相互间的合作事业的培养。

  4.水产加工品的品目转换支援。

  5.加工设施的改善或导入新的加工技术。

  6.出售网的扩大

  7.其它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的执行法第十六条第二号至第五号的事业,认定是附加事业时。

  第二十三条(名人的指定标准)(1)依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水产传统食品名人(下称"名人" )的指定对象是完整保存祖传的水产传统食品的调理,加工法,并能继承实现者在属下列各号之一,认定为水产传统食品的发展能做贡献者。

  1.必须在该水产传统食品调理加工部门,继续从事二十年以上。

  2.必须在从该名人传受技能后,继续从事十年以上(2)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要指定名人时要审查下列各号的事项。〈2008.2.29,2008.8.4 改正〉

  1.该食品的传统性。

  2.技能保持者的传统性。

  3.技能保持者的经历。

  4.调理和加工方法。

  5.保持的价值。

  (3)依第二项的规定,对审查事项的标准是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指定并告示〈2008.2.29 改正〉

  第二十四条(名人的指定程序等)①要指定为名人者,依农林水产食品部令,向市道知事,申请指定〈2008.2.29 改正〉②市,道知事,依第一项规定有名人指定的审请时,对其申请内容调查后,认定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名人指定标准时应向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推荐。〈2008.2.29 改正〉③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按第二项规定,有市道知事的名人指定推荐时,经审议会审议,认为符合时,应指定为名人。〈2008.2.29 改正〉④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按第三项规定,指定名人时,依农林水产食品部令,交付名人指定书。《改正20082。29》⑤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按第三项规定指定名人或依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取消其指定时,应要公告。〈2008.2.29 改正〉⑥为名人指定的申请程序等有关指定名人的必要事项,以农林水产食品部令指定。〈2008.2.29 改正〉

  第二十五条(名人指定书的返还)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名人指定的被取消者,接到通知后立即按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把名人指定书返还给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2008.2.29 改正〉

  第二十六条(登记及申报对象水产品加工业的种类等)(1)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要向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登记的水产品加工业的种类如下列各事情,但是在釜山广域市水产加工业(第三号中有远洋许可的渔船以水产动植物为原料,加工冷冻,冷藏事业登记的除外)的应向釜山广域市长登记〈2005.7.27,2008.2.29 改正〉

  1.鱼油(肝油)加工业:在陆地上以水产动物做原料加工鱼油(肝油)事业的。

  2.冷冻,但处理腌肉冷冻时冷藏量不足五吨的冷藏业,除外。

  3.船上水产加工业:有渔业许可的渔船以水产动物为原料加工鱼油(肝油)或有远洋渔业许可的渔船以水产动物为原料,加工或冷藏的冷藏品事业。

  (2)依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市长(特别自治道时,指特别自治道知事,下同)郡守或区厅长(指自治区区厅长,下同)要申报的水产加工业,同下列各事情〈2008.8.4 改正〉

  1.水产皮革加工业:水产动物为原料,加工皮革的事业

  2.海藻类加工业:水产植物为原料,加工肥料,糊料,饲料的加工业。

  第二十七条(水产加工业的登记标准依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水产加工业的登记标准同表二。〈2005.7.27〉

  第二十八条(听闻)市、道知事,以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对水产加工业的生产品目的限制,营业停止或取消登记时,要进行听闻,(广范听取意见:译者注)

  第四章指定海域的指定及生产加工设施的登记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水产品生产加工设施的登记事项等)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总统令指定事项"指下列各号的事项〈2008.8.4 改正〉

  1.依法第二十二条的卫生管理标准( 下称"卫生管理标准" )适合的水产品生产加工设施及依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或第三项的危害要素重点管理标准的执行设施。( 下称"生产加工设施等" )的名称及所在地。

  2.生产加工设施等的代表人姓名及地址。

  3.生产加工品的种类。

  第二十九条的二(调查,检验的周期)

  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对生产加工设施等的调查检验周期为年一回以上,但依法,卫生管理标准或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对危害要素重点管理标准的生产加工设施等调查检验的周期是如与外国有协约规定或出口相对国指定要求的调查检验周期可以反映在上。

  〈本条新设2008.8.4 〉

  第二十九条的三(共同调查,检验的邀请方法等)(1)依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事前接到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的调查检验通知的生产加工业者等(指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登记者)可以,按农林水产食品部令指定的共同调查申请书,向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提交,并要求共同调查检验的执行。(2)依第一项接到共同调查检验要求的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与有关行政机关长应协议共同调查检验的有关事项。

  〈本条新设2008.8.4 〉

  第三十条(指定海域内的生产限制)(1)依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的指定海域(下称"指定海域" )上水产品的生产限制如下列各事情〈2008.2.29,2008.8.4 改正〉

  1.因船舶的触礁冲撞,沉没,其外因临近位置的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故障,发生海洋污染时。

  2.指定海域的卫生管理标准,一时不适合时。

  3.因降雨的变化等的影响,考虑污染的可能性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认为有必要限制水产品生产时。

  (2)依第一项规定指定海域上对限制水产的水产品的程序方法等必要事项,以农林水产食品部令指定。〈2008.2.29 改正〉

  第三十一条(指定海域的解除指定)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评价近两年六个月间的调查检验结果,认为不适合卫生管理标准时,解除指定海域的全部或部分其内容要告示。

  〈2008.2.29 改正〉

  第三十二条(停止,改善,保修命令等)①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生产加工出货搬运的改正,限制,停止命令,生产加工设施等的改善,保修命令,(下称"停止改善保修命令" )及取消登记的标准同表三。

  ②依第一项规定的停止,改善保修命令等及取消登机的细节程序及方法等有关必要事项,以农㈡㈡ 水产食品部令指定。〈2008.2.29 改正〉

  第五章,水产品等的检查及安全性的调查等

  第三十二条的二(检查机关的指定标准)依法等三十条第一项的水产品检查机关(下称"检查机关" )的指定标准,同表四。

  〈本条新设2008.8.4 〉

  第三十二条的三(检查机关的指定程序等)(1)要指定为检查机关的人,按农林水产食品部令指定的水产品检查机关指定申请书上,附上下列各事情的文件,要向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提出。

  1.正官(是法人时提出)

  2.记载检查业务范围等的事业计划书

  3.具备检查机关指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2)依第一项接到申请书的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按《电脑政府法》第二十一条通过行政情报的共同和用要确认法人登记部副本(只限法人),但,申请人不同意确认时,要附加其材料。

  (3)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依第一项,向审查机关要求指定的申请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检查机关的指定标准时经检查机关指定后,要通知。指定申请人。

  (4)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依第三项指定检查机关时,把指定事实,包括检查机关的执行业务范围,要公告。

  〈本条新设2008.8.4 〉

  第三十二条的四(对检查机关的指导与监督)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为检查机关公正执行检查业务,要指导与监督。

  〈本条新设2008.8.4 〉

  第三十二条的五(对检查机关的取消指定等的处分标准)1。依法第十条第三项的对检查机关的取消指定及停止业务的有关处分标准同表五。2。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依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取消检查机关的指定或停止业务处分时,立即要公告。

  〈本条新设2008.8.4 〉

  第三十三条(检查官的资格标准〈2008.8.4 改正〉)1。依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检查官(以下"长查官" )的资格,同下列各号的区分。〈2005.7.27,2008.8.4 改正〉

  1.国立水产质量量检查员(下称"质量检查员" )的检查官是在质量检查院,任水产职,水产研究职公务员者,属下列各目中任何一目者。

  甲、持有[国家技术资格法]第10条规定的鱼病师、水产制造产业师、水质环境产业师或食品产业师等资格者。

  乙、依《高等教育法》在第二条第一号至第六号规定的学校或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认可的外国大学就读水产加工学,食品加工学,食品化学,微生物学,生命工程学,环境工程学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或具有以上同等学历者。

  丙,国立水产质量检查院长(下称"质理检查院长")执行的质量检查的检查官资格专考合格者。

  2.检查机关的检查应是,属下列各条款所相符的

  甲:符合第一号甲或乙条款者

  乙:在有关检查机关任职过,并在质量检查院长执行的指定检查机关检查官资格专考的合格者

  (2)依第一项第一事情丁目及第二号乙目,检查官资格专考的区分及方法,合格者决定标准有关的必要事项,以农林水产食品部令指定〈2005.7.27, 2008.2.29,2008.8.4 改正〉

  第三十三条的二(对检查官的教育〈2008.8.4 改正〉)(1)质量检查委员长,为提高检查官的检查技术,素质提高,可实行教育。

  〈2008.8.4 改正〉

  1.委托国内外研究,检查机关或派遣教育

  2.自我教育

  3.指定检查机关邀请的检查院教育

  (2)依第一项,实行教育时,所需教育经费应检查官所属机关承担。〈2008.8.4 改正〉

  [本条新设2005.7.27]

  第三十四条(检查的部分省略)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第四号的"其它总统令指定时"是只指水产品,水产加工品的进口国家要求一定项目的检查时,〈2008.8.4 改正〉

  第三十五条(检疫官的资格标准〈2005.7.27 改正〉)(1)依法第三十六条二的第一项规定,检查官应具备下列各号的任何一项的相应资格。〈2005.7.27, 2008.2.29 改正〉

  1.具备下列各目的条件者

  甲:在质理检查院任职六个月以上者。

  乙:依《国家技术资格法》第十条的规定有鱼病技师资格者。

  丁:依《高等教育法》第二条第一号到第六号的规定的学校或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认定的外国大学鱼病学,水产生物学,养殖学,生命工程学,水产生物疾病学或有关部门专业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者。

  2.在质量检查院任职六个月以上者,属下列各目任何一项有关者,在质量检查院长进行的资格专题考试合格者。

  甲:属于第一号2目或丙目者。

  乙:质量检查院长实行的教育或国内外有关部门的专门机关受四周以上有关检疫教育的。

  (2)依第一项第二号的规定,检疫资格专题考试的区分及方法,合格者标准等必要事项,以农林水产食品部令指定。〈2005.7.27,2008.2.29 改正〉

  第三十五条的二(检查官的取消资格等)依法第三十六条二第二项规定,对检疫官的取消资格或停止如下。

  1.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检疫,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派遣检疫或法第四十条规定再检疫时,弄虚作假或用不正当手法时。

  2.品种类检疫对象疾病弄错或省略检疫时。

  [本条新设2005.7.27]

  第三十六条(安全性调查计划的树立)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为有效地进行安全性调查(下称安全性调查)每年都要树立实行,下列各号事项所包括的安全性调查计划。〈2008.2.29 改正〉

  1.安全性调查的对象基本方向

  2.安全性调查的对象地域

  3.安全性调查的对象品目

  4.安全性调查的对象有害物等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安全性调查的对象地域等)(1)安全性调查的对象地域是水产品生产的场所,储藏场所批发市场,售货场,托销,公开销售场等。有危害物污染可能的场所,首先进行安全性调查。

  (2)安全性调查的对象是按生产阶段,储藏阶段出货前阶段的特征定为下列各号。

  1.生产阶段的调查是以未经储藏出货的水产品为对象

  2.储藏阶段的调查事情,以储藏过程中的水产品中生产者储藏的水产品为对象。

  3.出货后出售前段的调查是以水产的批发市场,售货场托销场及公开出售场等出货后,出售之前的水产为对象。

  (3)安全性调查方法是生产阶段,储藏阶段,及出货后,出售之前,收取样品做调查。

  (4)市长郡守或区厅长依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号规定延期出货的水产品,到期要出货时,要重新做调查

  (5)第一项到第四项外的安全性调查的有关必要事项

  依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指定而公告〈2008.2.29 改正〉

  第三十八条(残留许可标准超过事实的措施及处理方法)依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号的规定采取措施的时候,按下列各号一而要采取措施。〈2005.7.27, 2008.2.29 改正〉

  1.认定水产品中残留的有害物,经时间分解,消失后该水产品,可食用时;有害物依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本文规定,农林水产食品部令指定的许可标准,或延期出货期为减少到依《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令的残留许可标准以下为止。(限生产阶段及储藏阶段的水产品)

  2.认定水产品中残留的有害物,分解消失的时间过长而该水产品不能食用,但可用饲料工业原料等其它用途的使用时,转换其它用途。

  3.依法第一号或第二号规定的方法,不能处理水产品时,废弃。

  第六章补则

  第三十九条(奖金的支付)(1)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褒奖金按下列各号区别支付,但不得超过一百万元。

  〈2005.7.27 改正〉

  1.向主管官厅或搜查机关举报或告发违反原产地标志者

  2.协助检举原产地标志违反者

  3.检举原产地标志违反者

  (2)依第一项规定的奖金的细节,支付标准方法及程序等有关必要事项,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指定而公告。〈2008.2.29 改正〉

  第四十条(权力的委托)(1)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依法第五十一条,下列各号的权力委任给国立水产科学院长(下称"科学院长" )。〈2008.3.2,2008.2.29,2008.8.4 改正〉

  1.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调查,检查

  2.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是否符合危害要素重点管理标准的调查,检查(依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生产阶段以执行危害要素重点管理标准的设施,有关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登记的设施)

  3.依法第二十八条的生产,加工出货,搬运的改正,限制停止命令,生产加工设施的改善,保修命令(依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生产阶段以执行危害要素重点管理标准的设施,有关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登记的设施)

  4.依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安全性调查中,海域栖息的对贝类毒素调查。

  5.依法第四十六条的出入等(依法第一号,第二号及第四号的有关委任权力的出入等)

  6.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有关卫生管理事项的报告命令及接受(依法第二十三条二项的生产阶段以执行危害要素重点管理标准的设施有关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登记的设施)

  7.依法第五十条的听闻(依第三号委任的有关权力的听闻)

  8.依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号及同条第三项第三号的罚金及征收(依第五号及第六事情委任权力的有关罚金)

  (2)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依法第五十一条,下列各号的权力,委任给质量检查院长〈2005.7.27, 2008.1.25,2008.2.29,2008.8.4 改正〉

  1.依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水产品标准价格的再改正及废弃。

  2.依法第六条规定的质量认证(水产传统食品时,只限质量认证的审查)

  3.依法第八条第一项及第四项规定,质量认证机关的指定,取消指定及停止业务等的处分。

  3的二,依法第八条二的水产品履历追迹管理的登记。

  3的三,依法第八条三的亲环境水产品认证。

  4.依法第九条规定的地理标志的登记。

  5.依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标准规格品,质量认证品履历追迹管理品,亲环境水产认证品及认证,登记的取消

  6.依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改正命令。

  6的二,依法第三条的处分及公布命令。

  7.依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材料的发给。

  8.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生产加工设施等的登记

  9.依法第二十六第第二项规定生产加工设施等的卫生管理标准及危害要素重点管理准的适合与否的调查,检查中,对生产阶段,储藏阶段及出货后出售之前的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关要登记时,

  10.依法第二十八条的生产加工出货搬运的改正限制停止命令,生产加工设施等的改善,保修命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生产阶段,储藏阶段及出货后,出售前阶段的危害要素重点管理标准的执行设施,依法等二十五条第一项的登记设施除外)及取消登记。

  11.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检查。

  12.依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的检查机关的指定取消指定及停止业务等的处分。

  13.依法第三十二条的检查证书的发给。

  14.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的不适合判定的通知及水产品水产加工品的废弃或禁止出售的要求。

  15.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再检查。

  16.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检查判定的取消。

  17.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检疫。

  18.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派遣检疫

  19.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检疫证书的发给及不符合检疫标准的事实通知。

  20.依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的移植用水产品的废弃或返还命令。

  21.依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再检疫。

  22.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检疫判定的取消。

  23.依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有关水产品的安全性调查(对海域栖息的贝类毒素的调查除外

  24.依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监定。

  25.依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事情的标准规格品的规格质量认证品的质量认证标准,履历追踪管理品的登记标准,亲环境水产品认证品的认证标准,地理标志品的登记标准的正确与否的确认。

  26.依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号的原产地标志与否,标志事项及标志方法的适当性的确认。

  27.依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号的规定的基因转变水产品标志与否,标志事项及标志方法的适当性的确认。

  28.依法第四十六条的出入等(第三号的二,第三号的三,第九号第十二事情,第十五号,第十七号,第二十一号,第二十三号及第二十五号到第二十七号规定,只限受权的出入项)

  29.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有关卫生管理的事项报告命令及它的接受(依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生产阶段储藏阶段及出货后,出售前段的危害要素重点管理标准的执行设施,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登记的设施除外)。

  30.依法第五十条规定听闻(第三号,第五号,第十号,第十二号第十六号,及第二十二号的规定,只限委托事项有关的听闻)

  31.依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及第一项的罚金的摊派和征收(第六号,第九号及第二十四号到二十九号的规定不定期,委托权力的罚金)

  (3)删除〈2008.2.29 〉

  (4)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依法第五十条规定,下列各号的权力委托给市、道知事〈2005.7.27, 2008.1.25,2008.2.29,2008.8.4 改正〉

  1.删除〈2008.1.25〉

  2.依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执行事业者的选定及资源支援。2的,依法第二十四条的三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指定海域及周边海域的污染物排出行为,家畜饲养行为及动物用医药品的使用行为的限制及禁止。

  3.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危害要素重点管理标准的是否适合的调查,检查(只限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储藏阶段及出货后,出售前段的危害要素重点管理标准的执行设施的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登记设施)

  4.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指定海域的水产品生产的限制。

  5.依法第二十八第的生产加工出货搬运的改正限制停止命令,生产加工设施的改善保修命令(依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只限储藏阶段及出货后,出售之产的危害要素重点管理标准的执行设施,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登记设施。)

  6.删除〈2005.7.27〉

  7.依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对安全性调查结果的措施,通报及必要的措施要求。

  8.依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号的原产地标志与否标志事项及标志方法适当性的确认。8的二,依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号的水产加工业的登记标准的适当性与否的确认及检查。

  9.依法第四十六条的出入等(依第三号,第八号及第八号的规定受权委托的出入等)

  10.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卫生管理有关事项的报告命令及接受(只限依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储藏阶段及出货后,出售之产危害要素重点管理标准的执行设施,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登记设施)

  11.依法第五十条的听闻(只限依第五号受权委托的听闻)

  12.依法第五十六条的罚金摊派和征收(只限第八号,第八号的二,第九号及第十号受权委托的罚金)

  (5)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依法第五十一条下列各号的权力,委托给,市长郡守及区厅长。〈2005.7.27,2008.2.29,2008.8.4 改正〉

  1.依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的水产品加工业登记(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号的规定,船上水产加工业中,受远洋渔业许可的渔船,在船上以水产动植物为原料加工冷冻品或冷藏事业的登记除外,下同第二号)

  2.依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对水产加工业停止命令或取消登记。

  2的二,依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号的污染物的排出,家畜饲养行为及动物用医药品的使用与否的确认,调查委托权的听闻,釜山广域市区厅长除外

  (6)科学院长及质量检查院长,依第一项及第二项的受权委托权的部分,可委托给所属机关长,〈2008.3.2,2008.2.29,2008.8.4 改正〉

  第四十一条(依委托权的业务监督等)1。依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委托事项的市、道知事,向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经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区厅长经市、道知事,依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所定,向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报告处理结果。〈2008.2.29 改正〉

  2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为有效地实行原产地标志制度,认定特别必要时,可不顾第四十条,进行水产品及水产加工品原产地的标志与否,标志事项及标志方法的适当等的调查确认,〈2005.7.27,2006.6.30, 2008.1.25,2008.2.29 改正〉

  (3)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依第二项的调查,确认结果原产地标准的有关法令违反事实的揭发时,要向质量检查院长通报,〈2008.1.25,2008.2.29 改正〉

  (4)依第三项接到通报的质量检查院长,采取措施后,其结果,要向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报告或通知。〈2005.7.27,2006.6.30, 2008.1.25,2008.2.29 改正〉

  第四十二条(罚金的摊派)依法第五十六条罚金的摊派标准,同表六。

  [全文改正2008.8.4]

  附则〈第20950号2008.8.4〉

  此令公布之日起实行,但第十三条至第十六第及第二十九条二的改正规定于2008年9月29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三的规定于2009年3月29日起实行。

韩国水产品质量管理法施行令(中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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