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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措施的通知(京政发[1999]21号)

   2011-03-25 624
核心提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一年来,根据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市政府制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一年来,根据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市政府制定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坚持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认真组织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市、区县普遍加强了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了各级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领导责任制。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工作进展顺利,粮食收购资金实现封闭运行,建立粮食集贸市场,加大市场整治力度,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增效和分流安置工作平稳推进,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实现了扭亏为盈。但当前粮食生产和流通中也还
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粮食总量出现阶段性的供大于求,优质品种相对不足,一些劣质粮食品种销售不畅,库存增加过多,而农民仍在继续大量生产;按保护价收购的范围偏大,影响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和效益的提高;粮食顺价销售困难,财政补贴负担过重;粮食系统内部机制改革有待深化。根据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精神,为加快本市农业结构调整,针对当前本市粮食生产和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在坚持“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
 
  根据本市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加大本市农业结构调整力度,面向首都市场和国内外大市场,发展农业精品。调整粮食和经济作物结构及粮食生产的品种结构,进一步下放粮食生产管理权。郊区各区县在保证完成国家定购粮任务和农民口粮自给的前提下,可自行安排粮食生产。要充分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允许农民自主选择种植品种。在确保不减少耕地面积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种植品种范围,调整粮食作物、蔬菜和其他经济作物种植比例。
 
  二、完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
 
  根据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减轻财政负担,促进粮食流通;有利于农民面向市场调整和优化粮食种植结构,减少市场销售不畅的粮食品种的生产,促进优质品种的培育和推广的原则,合理确定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水平。在保留粮食定购制度和定购价格形式的前提下,调整定购粮收购价格。在当前市场粮价较低的情况下,可以将定购价格调整到保护价格水平。具体价格水平由市物价局与周边省市衔接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要利用价格杠杆,适当拉开粮食的品质差价、等级差价和季节差价。适当降低市场销售不畅的夏玉米的保护价格。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市粮食、物价、农业等部门进一步修订粮食的质量标准,并尽快公布实施。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增强质量意识和市场意识,改变现行分等收购、混等销售的作法,逐步实现分等收购、分等储存、分等销售,为真正实现优质优价创造条件。
 
  三、抓紧处理陈化粮食,促进顺价销售
 
  积极做好陈化粮食和库存粮食销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实行顺价销售。今年年底前将库存的 4000万公斤陈化粮(大米)处理完。为了进一步促进顺价销售,三年内将库存的18亿公斤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消化完毕,每年消化数量不低于5亿公斤。以上目标列入市政府对市粮食局的考核内容。对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超储费用实行总额包干的办法,市财政对三年内所需粮食超储费用和利息实行总额包干,一定三年不变,并建立指标考核责任制。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促销手段和奖励政策。对消化按保护价收购的库存粮食实行专户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转变观念,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对陈化粮食和按保护价收购的库存粮食销售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粮食局、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所涉及的增值税问题,按照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执行顺价销售、钱货两清、专款专用、购贷销还,收支两条线等政策规定,保证收购资金持续稳定封闭运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应按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核定贷款额并保证贷款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为促进粮食的顺价销售工作,适当调整对各区县按保护价收购粮食的储存费用补贴标准和办法。将现行的储存费用补贴标准由每公斤0.06元,调整为储存期间每公斤补贴0.04元,销售后每公斤再补贴0.03元。
 
  四、继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力度,严厉查处私商粮贩和未经批准收购粮食的加工企业违法收购粮食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进一步落实粮食加工企业的台帐制度,加强粮源管理,加强对粮食销货发票的监管。普遍推行粮食市场协管员及驻厂联络员制度。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制度,积极配合监察部门认真开展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情况执法监察活动。
 
  各有关执法部门要继续以查处大案要案为龙头,严厉打击粮食销售中的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抗拒监管、对抗执法影响极坏的典型案件要一查到底,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以震慑违法分子。
 
  经市政府批准,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及养殖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可以在本市范围内与农民直接签订自用粮特别是优质粮的产销合同,并按合同收购农民的粮食,但不得违反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具体办法由市计委、市政府农林办、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共同研究制定。
 
  五、继续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一)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附营业务分离工作,真正做到主业和附业法定代表人分开,管理部门分开,资金分开,财务核算分开,人员分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摊派管理费用,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成本,减少费用,增加效益,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实现扭亏增盈目标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及时撤换其负责人。
 
  (三)加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工作力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完成人员分流计划,并要根据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减少的情况,对人员数量作进一步调整。
 
  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


 
地区: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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