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18号)和全国、全省“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密切关注市场价格走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一)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测与预测预警工作。价格主管部门对肉禽蛋等主要副食品实行价格周报监测制,市生猪定点屠宰办对生猪到场价和猪肉(统货)批发价实行实时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
(二)强化市场监管。加强市场巡查,严厉打击造谣滋事,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私屠私宰等各种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生猪供应的应急机制。
二、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发展生猪生产
(三)恢复和促进母猪生产能力。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对母猪饲养补贴政策,今年的母猪饲养补贴暂不与母猪保险挂钩。补贴标准为每头50元,补贴资金中央财政承担60%,省财政承担20%,县(市、区)财政承担20%。母猪饲养补贴要在8月15日前落实到养殖场(户)。同时指导良种猪场挖掘生产潜力,增加优良种猪和商品仔猪市场供应。对全市存栏能繁母猪进行保险,对养殖场(户)的保费由财政进行补贴,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0%,省财政承担20%,县(市、区)财政承担10%,养殖户承担20%。从2008年开始,实行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
(四)引导鼓励生猪规模养殖。尽快恢复和扩大我市的生猪大中型规模养殖,提高生猪养殖的商品化基地建设水平和猪肉供应的自给率。对大型生猪生产龙头企业或养殖场,农业产业化资金要给予重点扶持。高度重视规模养殖的粪污处理,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积极争取省财政安排的防止生猪养殖场(小区)环境污染专项补贴。同时,市、县(市、区)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
(五)努力防控生猪疫病。加大基层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力度,健全基层生猪疫病防控体系。同时,加大疫病防控的经费保障力度,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由省财政负担。注射疫苗等其它防疫经费,由县(市、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对因防控、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需要扑杀生猪的养殖场(户),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予补助。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公害化处理。加强畜产品市场检疫检验,特别是要加强对“瘦肉精”的检测,市财政安排必要的检测经费,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
三、对生猪生产、流通等各环节给予政策扶持
(六)加强生猪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养殖小区(场),按农业用地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免收建设收费和林业规费,对生猪生产及其非经营性饲料加工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政策。
(七)减免生猪屠宰环节的税费。生猪养殖环节不缴纳任何税。从现在起到2008年12月31日,继续缓征生猪屠宰环节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屠宰上市猪肉征收的市场管理费,每头收费不超过5元。
(八)建立市本级冷鲜猪肉储备制度。按照国发[2007]22号和赣府发[2007]18号文件要求,建立市本级地方冷鲜肉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区域内应急和保证节日市场供应。储备量按可供城区居民7日消费量核定,实行动态储备,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储备费用补贴。
(九)对规模养殖场(户)提供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养殖场(户)的信贷投放力度。尤其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给予重点支持。信用担保机构要积极为生猪养殖场(户)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帮助解决养猪“贷款难”的问题。县(市、区)财政要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补贴。
四、关注民生,妥善安排困难群体生活
(十)对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困难群体,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中给予每人30元的一次性价格补贴,确保低保对象生活水平不降低。
(十一)商贸等有关部门采取定点直供等措施,保障大中专院校食堂肉类的正常供应,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大中专院校要了解、掌握家庭困难学生的情况,确定具体人数,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中给予每人30元的一次性价格补贴。
五、落实“菜篮子”县(市、区)长行政领导责任制和部门领导职能责任制
(十二)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负起辖区内发展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责任,认真落实好国发[2007]22号和赣府发[2007]18号文件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保持必要的养猪规模和猪肉自给率。要认真解决猪肉等副食品的正常供应、价格和市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动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对低保户等困难群体进行必要的猪肉价格补贴。新闻单位要及时、客观、准确报道市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情况,大力宣传政府采取的相应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级发改、物价、财政、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制定出具体的操作办法,尽快将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市有关部门要将落实情况在8月20日前报市政府。
二OO七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