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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萧贸[2011]75号)

   2012-04-11 1012
核心提示: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和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和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确保肉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依据杭州市贸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一手抓整治,一手抓规范”的原则,切实落实从生猪进厂到肉品出厂各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收购和屠宰病害(死)生猪违法行为,不断净化肉品市场,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肉品流通环境。

  二、整治任务

  区贸易局将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环节监管整治和行为监管整治两项整治任务。

  (一)环节监管整治。主要包括“五个环节”,即生猪进厂查验、停食静养待宰、同步检验,无害化处理和肉品出厂环节落实质量安全制度情况整治。

  (二)行为监管整治。主要包括“十类行为”,即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行为;定点屠宰场屠宰未经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生猪的行为;定点屠宰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定点屠宰场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未能贯彻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建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跨设区市流通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浙商务秩发[2010]284号)肉品无序流通的行为;定点屠宰场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出厂的产品未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和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行为;定点屠宰场对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行为;定点屠宰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行为;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定点屠宰场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的行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跨限定区域销售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从2011年4月开始至2012年3月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部署阶段(2011年4月—7月)在完成省商务厅下达的定点屠宰企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自查、普查、循环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8月—2012年1月)。针对“五个环节”和“十类行为”,逐项开展整治,全面落实整治任务。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2月)。在各定点屠宰场自查的基础上,区贸易局组织抽查,并对全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上报杭州市贸易局。

  第四阶段:迎接检查阶段(2012年3月)。抓好查漏补缺和整改完善工作,迎接上级领导部门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偕稳定,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开展。我区成立萧山区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吴建良副局长任组长,王乐泉、孔肖伍、王刚、楼法庆为成员。

  (二)搞好宣传教育。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和《杭州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12”商务举报投诉中心功能和社会监督作用。

  (三)加快转型升级,建立长效机制。

  目前我区正在积极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场布局规划实施工作,这是生猪屠宰行业的一次重大转型升级,新建和改造提升的三家定点屠宰厂要积极探索建立肉品质量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确保肉品质量安全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在新建屠宰厂尚未建成投产之前,现有屠宰场要保持稳定,继续加强管理,落实责任,把好肉品质量关,为市场提供放心肉。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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