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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2015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食药监办餐〔2015〕154号)

   2015-07-23 872
核心提示: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含铝食品添加剂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强化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众饮食安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粮食局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5年第8号)、《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5〕8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了解掌握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落实情况,对当前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估和研判;督促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含铝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提升含铝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制成食品的安全水平,使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单位
 
  曾经使用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为原料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膨化食品、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加工经营馒头、花卷、包子、焙烤食品等餐饮服务单位。
 
  (二)重点检查行为
 
  一是是否使用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生产食品添加剂;二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含铝食品添加剂标识标签是否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是是否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膨化食品;四是是否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加工制作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五是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食品添加剂管理和索票索证是否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是否公示;六是其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行为。
 
  (三)重点抽检品种及数量
 
  1.生产、销售环节:膨化食品、小麦粉、小麦粉制品(馒头、花卷、包子、发糕等)、焙烤食品(饼干、面包、蛋糕等)。
 
  2.餐饮环节:餐饮服务单位自制的小麦粉制品(馒头、花卷、包子、发糕等)、焙烤食品(饼干、面包、蛋糕等)、油炸小麦粉制品(油条、油饼、炸糕、麻花等)。
 
  各地要对上述重点品种进行监督抽检,抽检样品限于2014年7月1日(含)之后生产经营的产品,检测项目仅限于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监督抽检方案另行通知。
 
  三、工作安排及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7月20日-7月25日)
 
  对本辖区内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客观的分析、评估和研判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执行情况,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内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动员部署,分解任务、目标,明确工作重点和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7月26日-9月15日)
 
  按照整治方案要求,落实责任,重拳出击,深入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着力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5年9月16日-9月20日)
 
  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数据汇总,及时总结整治经验,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落实监管责任,要结合工作实际,将此次专项检查与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专项检查落到实处。
 
  (二)全面自查,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要结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宣贯活动,加强对本辖区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宣传培训。督促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安排人员,开展自查自纠。
 
  (三)强化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各地要强化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监管,加大监管频次,增加抽检数量。对抽检结果应按照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研判。对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惩重处,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四)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充分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加强正面宣传,曝光典型案例,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妥善处理投诉举报,回应社会关切,增强公众消费信心,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监督的浓厚氛围。
 
  请各地于9月20日前将《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以电子版形式分别报送至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餐饮监管处。
 
  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 系 人:温莹莹,联系电话:024-31602058
 
  电子邮箱:lnfdashou@126.com
 
  食品流通监管处:
 
  联 系 人:王庆宇,联系电话:204-31602097
 
  电子邮箱:lnspc@163.com
 
  食品餐饮监管处:
 
  联 系 人:刘建平,联系电话:024-31607035
 
  电子邮箱:canyinchu@lnfda.gov.cn
 
  附件:   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docx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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