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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44号)

   2014-06-27 539
核心提示: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
 
  (一)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和基础。属地人民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强化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总责和属地管理的责任,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地区重点民生工程,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环境安全、产品安全、产业安全。进一步强化县、乡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落实到生产基地、收购、贮运、加工和流通环节。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特别是要建立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同机制,明确各环节工作分工;暂不能明确的环节,要共同执法,避免出现监管盲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细化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工商、工业和信息化、安监等部门在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责任。组织环保、农业等部门开展产地污染状况普查、监测和治理,把好生产环境安全关。健全部门间联合协作机制,构建“横到边、纵到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网络。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粮食局。
 
  自治区责任单位分工:自治区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农产品进入市场和加工企业前的监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农产品进入市场和加工企业后的监管;自治区工商局、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农药、兽药的监管;自治区粮食局牵头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出库环节的监管。
 
  (三)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建立倒逼机制,指导、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按照制度规范进行生产经营。开展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评价,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促进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工商局、粮食局。
 
  二、进一步强化质量监管
 
  (四)强化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农产品生产者按规定实行统一购药、统一用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和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探索建立农产品收贮运主体和贮运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推动落实农产品从生产到进入市场和加工企业前的收贮运环节的交货查验、档案记录、自查自检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及时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能的调整、划转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加强对畜禽养殖、屠宰等环节防疫条件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动态监管,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管理,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追溯信息平台,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有效监管。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商务厅、工商局。
 
  (五)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制定市场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规范和标准,推动市场开办者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落实农产品入市前检测主体责任。制定与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力争用2—3年时间全区大部分县级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配送中心、超市和农贸市场实行主要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以“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登记产品)认证企业(协会)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力争2—3年全区80%以上“三品一标”认证企业(协会)以及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主要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管理,推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实现农产品合格上市和顺畅流通。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
 
  自治区责任单位分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实施市场准入制度,自治区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实施产地准出制度。
 
  配合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质监局、粮食局。
 
  (六)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统筹推进农药、肥料、种子、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审批、生产和市场监管,提高准入门槛,畅通经营主渠道,解决生产经营企业“小、多、散”的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努力提高农业投入品质量整体水平。实施农业投入品经营品种备案管理制度,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至2015年,全区90%以上的农业投入品经营企业落实农业投入品经营诚信档案和购销台账,90%以上的农药经营门店落实农药实名购买制度,100%的县(市、区)实现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追溯、“黑名单”等制度,对问题企业严格落实行业退出和禁入机制。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工商局、质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委。
 
  自治区责任单位分工:自治区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工商局共同牵头负责农药、肥料、种子、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监管,自治区质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落实提高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准入门槛问题。
 
  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进一步推进标准化生产
 
  (七)健全标准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强化政策支持,研究制定农业标准化发展规划,加大对重点项目和成效显着项目的资金扶持力度。加快农业标准制订修订步伐,力争用3-5年时间,建立以整治田块、改良土壤、建设灌排设施、整修田间道路、完善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配套农田输配电设施、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强化后续管护为主要建设内容的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体系,以优势农产品、“菜篮子”产品、“三品一标”产品为主的农产品生产标准体系,以农产品采收、保鲜、运输、粗加工等环节为主的农产品收贮运标准体系。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质监局、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
 
  配合单位:财政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
 
  (八)加快标准推广。要坚持绿色生产理念,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至2015年,粮食和“菜篮子”示范基地(场)、“三品一标”登记企业(协会),以及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要率先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经营。要按照“选好一个项目、支持一个主体、执行一套标准、形成一片示范,带动一个龙头、创立一个品牌、致富一方百姓”的模式,深入推进国家、自治区级“菜篮子”标准化示范基地(场)和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要集中连片建设高标准农田,配套完善水、电、路设施,改善耕作条件,提升优质耕地比重。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九)加强品牌建设。要将农业标准化、规模化与农业品牌化有机结合,打造一批具有区域优势的优质名牌农产品。要以“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为重点,强化“三品一标”企业和获证名牌企业的后续监管,提升人们对品牌产品质量的信心,夯实品牌基础。建立农业标准化达标评判体系,完善品牌农产品评价体系,对达标的示范县(市、区)、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品牌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要加大农产品品牌宣传推广力度,扩大品牌产品的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质监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工商局。
 
  四、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
 
  (十)完善体系建设。按照“六有”(有机构、有职能、有人员、有办公场所、有检测设备、有工作经费)要求,继续抓好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办法,配备适应市、县、乡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的人员,确保监管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人员负责。进一步加强机制建设,实现监管、检测以及执法体系高效运转。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编办。
 
  配合单位:自治区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一)加强能力建设。采取独立建设或资源整合、共建共管等办法,推进自治区、市、县三级检测机构建设。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发展第三方检测。加强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和机构考核,规范检测机构检测条件和能力。加强能力培训,按照自治区负责培训市和重点县,市负责培训县,县负责培训乡镇、村的办法,抓好市、县、乡三级监管、检测和执法人员培训,确保每人每年培训40小时以上。加大对监管执法、监测预警、质量追溯等管理信息现代化的投入力度,强化监管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
 
  (十二)强化风险防控。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排查各类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各市、县(市、区)除完成自治区下达风险监测任务外,还应制定和实施本辖区的风险监测方案,扩大监测品种和监测范围,对本辖区主要农产品和“菜篮子”产品和农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常态化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防范各类系统性风险。要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专家队伍,开展形式多样的预案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风险的能力。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环境保护厅。
 
  五、进一步健全保障机制
 
  (十三)健全投入机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投入保障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和农业标准化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农业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等设施设备,保证必要的培训经费。特别要加大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机构的设施设备投入和资金支持,使其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条件。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四)完善考核机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贯彻落实本通知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37号)精神,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等措施。要加大工作完成情况的督查督办力度,每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活动。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绩效办。
 
  配合单位:自治区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五)强化责任追究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的监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地方,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外,还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安办。
 
  配合单位: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文明办、绩效办、公安厅、监察厅、卫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3日


 
地区: 广西
标签: 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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