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侵权酒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我省酒类产品市场秩序,提升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按照国家七部委《关于印发2012年联合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专项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2]19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12年12月底在全省餐饮服务环节开展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省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迅速采取行动,加大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检查力度,集中整治假冒侵权酒类问题,查处一批假冒侵权酒类产品违法犯罪案件,形成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的高压态势。健全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长效监管机制,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经营秩序。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监管产品。重点整治使用侵权和假冒伪劣白酒、假冒进口葡萄酒类的行为,全面清理不合格的酒类产品。
(二)重点监管单位。全省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对酒吧等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销售、使用白酒、葡萄酒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采购销售假冒侵权酒类产品违法行为。
三、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工作任务。全省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以酒吧等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严厉查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酒类产品不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以及假冒伪劣的酒类产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中酒类产品的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二)工作要求。全省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日常检查工作,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酒吧、餐馆等为重点单位,加大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自酿或调配、销售酒类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餐饮服务单位自酿或调配酒类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严格执行药食两用原料和新资源食品使用的有关要求。严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酒类产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严防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以及假冒伪劣的酒类产品。对检查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销售或者使用的葡萄酒和白酒来源不明或者超过保质期限、或者采购、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葡萄酒和白酒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视情形给予警告、罚款、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
四、工作措施
(一)全省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积极主动发现餐饮服务环节制售假冒侵权酒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要充分发挥"12331"等举报投诉电话作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广大消费者举报的线索,及时予以核实查处。要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奖励力度,有效保护举报人。高度重视媒体反映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线索,及时核查并回应社会关切。
(二)要通过多种形式,向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广泛宣传相关法规标准、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危害及惩处措施,开展案例警示,提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积极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识别假酒常识,切实提高广大群众识假辨假和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三)要强化部门沟通,严格信息报送。要与卫生、质监、工商、商务、公安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环节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局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信息;对其他部门通报的信息线索,要立即组织查处。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重要信息要随时报送。对瞒报、迟报和谎报信息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6月至12月)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此次专项行动。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月报表(详见附件)。
(二)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2月20日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建立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长效机制,并于2012年12月15日前将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上报省局餐保化局。
联 系 人:刘 韬
联系电话:027-87329736(带传真)
E - mail:hbcbhj@163.com
附件: 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数据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