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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皖食安委办〔2011〕61号)

   2011-11-29 879
核心提示: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32号)要求,结合我省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3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通过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强检疫监管,严管投入品使用,加强屠宰企业监管,规范肉类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行为,强化鲜肉和肉制品全程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完善日常监管制度,推进长效体制建设,确保全省鲜肉和肉制品食品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畜禽养殖环节监管

  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要求,强化畜禽养殖扶持政策,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深入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继续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严格依法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强化源头监管和日常监管,开展动物检疫队伍专项整顿行动,切实规范动物检疫行为,进一步提高检疫的质量和效率。加强畜牧投入品监管,全面清理整顿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坚决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并督促其完善进销台账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坚决杜绝生产经营违禁畜牧养殖投入品行为,坚决杜绝生产中使用禁用兽药投入品等行为。严厉打击制售、使用违禁畜牧投入品的行为,继续深入组织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

  (二)强化畜禽屠宰环节监管

  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严格落实生猪进场验收、来源登记、质量检验、出厂流向记录和问题产品召回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合格并出具合格证章,严厉打击出厂(场)未经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行为。积极推进“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减少过多场点和落后产能,提高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促进规模化生产,发展连锁经营和冷链配送,并利用信息技术和视频系统对企业重点环节实行全程监控,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严格审查企业资质条件,从严核准和审批新设场点,严肃查处出借、转让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的行为,严禁未履行审批程序先行开工建设或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擅自投产运营,对未批先建企业一律不再办理核准手续。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以偏远农村、城乡结合部、肉食品加工集中地等为重点区域,组织力量集中突击检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和设施、屠宰或往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私屠滥宰黑窝点。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屠宰检疫,严格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杜绝只收费不检疫以及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等现象。

  (三)加强肉制品加工环节监管

  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许可规定审查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严把生产准入关。加强对肉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制度,严禁从非定点屠宰企业购进鲜肉、使用无检疫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等不合格原料肉制品加工食品、加工过程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实施拉网式排查,对企业外租厂房、车间进行突击检查,严查非法加工“黑窝点”。

  (四)严格肉类经营环节监管

  工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规范鲜肉和肉制品经营主体,监督鲜肉、肉制品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和台帐制度,积极推行“场地挂钩”、“场厂挂钩”以及猪肉亮证亮照、挂牌销售等管理制度。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对各类经营鲜肉和肉制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清理检查,严厉查处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畜禽、假冒伪劣肉品以及无检疫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猪肉等行为,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加强肉类餐饮服务环节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餐饮服务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意识,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食堂采购、使用、加工鲜肉及肉制品行为,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食堂严格执行鲜肉及肉制品采购登记、索证索票和入库查验制度,严防无检疫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猪肉、来源不明及不合格畜禽加工食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严禁销售病死、死因不明及腐败变质的肉类制品,严打餐饮服务单位在加工鲜肉及肉制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六)强化肉类进出口环节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出口备案养殖场和出口备案屠宰加工、肉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备案养殖场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严防无检疫合格证明或者疫病、农兽药残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不合格的动物用于屠宰、加工出口肉类产品,严禁使用违禁药物以及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备案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备案企业等行为。强化企业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加强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监督企业严格实施出口肉品卫生备案制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杜绝出口肉制品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料加工肉制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要求企业实行严格的出口检疫制度、质量追溯与不合格品召回制度等,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1月-12月上旬)

  各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职责分工,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排查清理阶段(2011年12月中旬—2012年1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和进度,集中对辖区内各类养殖、屠宰、肉制品加工、销售、餐饮及集体食堂、进出口等环节肉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实际情况,要加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排查,严查私屠滥宰、非法加工“黑窝点”和制售违禁药物行为,确保隐患排查到位,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查处到位。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2月-4月)

  各地针对排查清理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确定整顿治理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时段,部门联合执法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坚决取缔私屠滥宰、非法加工“黑窝点”,严查购销、屠宰病死畜禽和使用违禁药物、非食用物质等违法犯罪案件,积极探索建立鲜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5月-6月)

  各市对专项整顿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采取自查和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抓好本地区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防止出现漏网和反弹。省有关部门将联合组成督查组,采取明察与暗访方式,对各市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开展好的市地进行表扬,工作开展差的市地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各地要根据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统筹推进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确保取得实效。要迅速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措施,层层落实分解任务,确保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要及时掌握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逐级开展检查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各地要严格生猪定点屠宰的规划设置,严禁未履行审批程序先行开工建设、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先行投产运营的行为。

  (二)密切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专项整顿治理工作任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强化联合执法,确保形成监管合力。要进一步健全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间的案件查处协作机制,各监管部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对“黑窝点”、违法人员易逃窜和销毁证据、销售金额或货值达到涉刑条件、购进或使用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部门要主动配合、提前介入,及时控制涉案人员,固定证据、深入侦办。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完善制度措施,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综合治理工作与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促进行业发展结合起来,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各地要强化动物检疫制度,严格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强化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强化畜禽养殖扶持政策,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完善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从源头上防止病死病害禽畜进入屠宰市场;加快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稳步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专项治理的进展、成效和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大力普及鲜肉和肉制品消费常识等相关知识,引导消费者主动选购合格肉品,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消费意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保护和鼓励措施,充分调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问题的积极性。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及时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建立舆情监测制度,认真核查处理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止引起消费者恐慌和舆论负面炒作。

  各地请于2011年12月15日前本地鲜肉和肉制品整顿治理实施方案报至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地、各有关部门请分别于2012年1月31日前和2012年5月31日将排查清理小结、整顿治理工作总结报至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胡传鑫,李军

  电  话:0551-2242912

  传  真:0551-2242982

  邮  箱:ahsab123@126.com



 
地区: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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