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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县粮食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2011-03-12 436
核心提示:  1.总则  1.1目的  为应对特大自然灾害、战争或突发性事件等原因造成的粮食供应紧张、粮价大幅度上涨和市场动荡,确保全

  1.总则

  1.1目的

  为应对特大自然灾害、战争或突发性事件等原因造成的粮食供应紧张、粮价大幅度上涨和市场动荡,确保全县粮食安全和供应,建立粮食安全预警机制,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建立健全粮食供应保障应急责任制。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的原则,县政府主要负责辖区内粮食应急调控,承担起粮食安全和粮食供应保障应急的责任,建立粮食安全预警机制和粮食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对粮食安全可能出现的不同紧急状态提出相应的应急措施。当遇到粮食供应紧急状态时,启动县粮食供应保障应急系统,采取应对措施予以保障。本级保障系统在实施应急措施遇到困难时,应及时向上一级报告,争取上级应急系统的支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解决。

  1.2.2本预案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1.3编制依据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由商务部、国家粮食局等15单位于2004年4月29日联合发布的《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1.4现状

  一是难以预料的气候反常、严重的病虫害和难以控制的自然灾害,特别是旱涝灾害对粮食生产和突发公共事件对粮食正常供应的威胁和影响。

  二是由于战争、国际封锁造成的全省粮食市场急剧动荡,供应危急,粮食价格暴涨,粮食紧缺或断档。

  三是应急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快速有效应急反应与处理机制。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急反应不够快速,部门、地区之间难以互动,应急启动不力,粮食加工、供应体系得不到有效、快速运转。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粮食供应出现的一般(Ⅳ级)、市场异常波动保障应急工作和响应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市场异常波动保障应急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成立望城县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县粮食供应保障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粮食供应保障应急工作,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粮食供应保障应急工作,具体组织实施Ⅳ级粮食供应保障应急工作,响应并实施Ⅰ级、Ⅱ级、Ⅲ级粮食供应保障应急工作。

  2.1.2望城县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粮食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粮食局局长、县发展计划物价局局长、县农办主任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发展计划物价局、县农办、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农发行、县经委、县交通局、县电业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2.2 指挥部职责

  ●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报请县政府决定实施或终止粮食供应保障应急行动。

  ●指挥县有关部门开展粮食供应保障应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粮食供应保障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落实县政府下达的指令。负责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必要时,向市政府以及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持和援助。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下设望城县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粮食局。其主要职责是:

  ●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粮食供应保障应急实施方案。

  ●按照县政府或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部署粮食供应保障应急工作。

  ●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

  ●协同有关部门测算、核定实施预案的财务预算。

  ●负责粮食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修订与完善。

  ●完成县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部门职责

  ●县粮食局: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管理;负责粮情监控预测,并及时向县政府和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粮食供应保障应急粮源组织、加工、调运和销售。

  ●县发展计划和物价局、县农办:负责协助县政府领导做好协调工作,加强粮食生产与市场供应的协调与平衡,监控市场粮食价格,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所需合理费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县农业局:负责加强粮食生产形势的分析预测,严格保护耕地和粮食生产能力。在粮食供求出现紧张苗头时,及时组织恢复发展粮食生产,确保市场粮食需求。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打击流通领域经营假冒伪劣粮食商品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粮油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审核审批工作,查处无证生产行为;监控粮食产品质量,依法查处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粮食产品等违法活动,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加强粮油制品计量监督管理,查处粮油收购、加工、销售环节短斤少两,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确保粮油产品流通过程中计量准确。

  ●县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粮食采购所需资金供应,对当地政府确定的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县经委、县交通局、县电业局负责电力和运力协调调度,优先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县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重大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发放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依法处置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3、预测及预警机制

  3.1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

  3.1.1县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粮食市场进行监测,制定和实行信息监测、分析、报告制度。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向县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3.1.2县粮食局负责督促定点监测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数据资料。

  3.1.3县粮食局除做好重点企业信息监测工作外,还要深入当地大型粮食批发市场、综合超市、粮食销售场所等,现场检查粮食价格、供应变化情况。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必须依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3.1.4大型批发市场、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导致主要粮食一个品种以上的价格一周内涨幅达30%以上或出现脱销断档现象,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和确认,并在确认后2小时内向县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和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粮食管理部门报告。

  3.1.5公民、社会组织发现粮食市场供应异常现象,可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县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和分析,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3.2预警及级别

  按照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影响程度、范围大小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其标准按可能发生的实际级别的标准相应确定。

  3.3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3.3.1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Ⅰ、Ⅱ级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预警级别,由省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确认;Ⅲ级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预警级别,由市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确认;Ⅳ级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预警级别,由县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确认。

  3.3.2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预警级别信息发布

  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国家规定保密的外,由确定级别的人民政府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

  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预警级别发布后,应当做好信息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控制措施落实,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3.4预警预防行动

  3.4.1 确认为Ⅰ级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预警级别的,由省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核实确认后2小时内向省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提请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警报。

  3.4.2 确认为Ⅱ级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预警级别的,由省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核实确认后2小时内向省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发布橙色预警警报。

  3.4.3确认为Ⅲ级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预警级别的,由市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核实确认后1小时内向市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和省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警报。

  3.4.4确认为Ⅳ级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预警级别的,由县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核实确认后1小时内向县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提请县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预警警报。

  3.5预警支持系统

  3.5.1县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粮食安全预警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主要是监测与影响粮食安全相关的重要因素变动情况,包括全国、全省、全市、全县粮食产量、供求总量、市场价格情况、储备粮库存量、粮食经营企业周转粮食库存量、城乡居民粮食消费情况、粮食进出口数量、国际局势等,从中发现粮食不安全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发出预警信号。

  3.5.2县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多种方式保持与省、市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向社会公布报警电话。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级别的划分

  4.1.1.1特别重大(Ⅰ级)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由于战争、国际封锁、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的全省粮食市场急剧动荡,供应危急,粮食紧缺或断档,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并呈继续上涨趋势。

  4.1.1.2 重大(Ⅱ级)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由于严重自然灾害、粮食库存不足,省会城市或全省范围内数个市州呈多发态势的市场异常波动,出现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现象严重并出现恐慌,局部地方出现主要粮食品种脱销断档,主要粮食品种零售价格在一周内涨幅达30%以上,并呈继续上涨趋势。

  4.1.1.3较大(Ⅲ级)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在一个市2个以上县(市)由于严重自然灾害、当地粮食库存薄弱导致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主要粮食品种零售价格在一周内涨幅达30%以上,并呈继续上涨趋势。

  4.1.1.4一般(Ⅳ级)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在本县区域范围内或县内多个乡镇由于严重自然灾害、粮食库存不足出现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现象严重,出现主要粮食品种脱销断档,主要粮食品种零售价格在一周内涨幅达30%以上,并呈继续上涨趋势。

  4.1.2 分级响应

  4.1.2.1特别重大粮食市场异常波动(Ⅰ级)的响应

  由省确定启动省粮食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在省、市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县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1.2.2重大粮食市场异常波动(Ⅱ级)的响应

  由省确定启动省粮食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在省、市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县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1.2.3较大粮食市场异常波动(Ⅲ级)的响应

  由市确定启动市粮食供应保障应急预案。配合市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立即了解情况,确定应急具体方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将情况报告市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县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1.2.4一般粮食市场异常波动(Ⅳ级)的响应

  启动县粮食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县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立即了解情况,确定应急具体方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将情况报告市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

  市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进入预备状态,做好指导和应急支援准备工作,并将情况报告省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

  4.2分级启动预案

  上级预案启动时,县级预案同时启动。县内出现Ⅳ级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和供应紧张状态,立即启动县粮食安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确保粮食市场稳定、社会稳定,确保粮食安全。

  4.2.1启动应急加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扩大生产量,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并通过指定的国有粮店、股份制粮店、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

  4.2.2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源调配。组织粮食企业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的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确保粮食调运畅通。

  4.2.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4.2.4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向社会公布粮食供求情况与有关政策、措施,消除消费者的恐慌心理和社会不实传闻。

  4.2.5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势。

  4.3储备粮的动用

  当县内商品粮食库存不足,采购和调配的粮食不能满足市场供应时,动用县级储备粮供应市场。

  4.3.1动用储备粮的原则

  县内出现Ⅳ级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粮食供应处于紧张状态时,先动用县内商品粮库存,不足时,动用县级储备粮供应市场。在仍不能保障时,应及时向市请示,经市同意后,动用市储备粮解决。出现Ⅰ级或Ⅱ级或Ⅲ级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粮食供应处于紧张状态时,按照先商品粮、后县级储备粮、再市级储备粮、最后省级储备粮的顺序安排供应,仍不能满足需求或遇特急状态时,向中央请求动用中央储备粮。

  4.3.2动用储备粮的程序

  各级储备粮粮权属同级政府,必须经同级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各级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和辖区内粮食供应需要,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提出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粮食局负责辖区内本级储备粮和商品粮的库存管理及非常时期动用的组织调度。

  4.4紧急处置

  当出现Ⅰ级或Ⅱ级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粮食供应处于紧张状态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4.4.1实行价格干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精神,由县发展计划物价、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

  4.4.2实行居民定量定点供应

  根据粮食市场动态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定点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居民身份证,到政府指定的粮食供应点购买,供应价格执行最高限价,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4.4.3实行最高库存限制

  紧急状态下,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粮食批发、零售企业的粮食销售量,分别对其下达最高库存限量,以防止囤积居奇,人为扩大紧张态势。

  4.4.4实行临时粮食市场管制

  特别严重粮食市场异常波动(Ⅰ级)状态下,县政府可视情下令停止所有粮食自由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4.5.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为稳定市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避免引起人民群众的恐慌情绪。

  除按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以及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处置等信息由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信息由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4.6.应急结束

  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得到有效控制,由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按《国家赔偿法》及突发公共事件的补偿、赔偿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粮食供应保障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对因应急处理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物资和劳务给予适当补偿。

  5.2应急处置总结

  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结束后,县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及时上报县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

  6.应急保障系统

  6.1粮源保障

  我县要严格保护耕地与粮食生产能力,保证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要保证粮食播种面积和必要的粮食自给率,并与省内、国内主要粮食产(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6.2粮食储备保障

  按照省、市储备粮规模要求,我县必须配套建立县级储备粮10000吨。县政府计划在落实补贴来源的情况下,今年内建立县级粮食储备规模,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手段。

  6.3粮食加工保障

  根据我县实际,依托国家粮食储备库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指定具有一定加工能力和技术条件的粮食加工单位作为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在粮食供应紧张时,电力部门必须保证粮食加工用电需要。

  6.4粮食供应保障

  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粮食应急销售网络或发放点。根据我县粮食供应网点的现状,依托国有及国有参股粮食企业供应骨干网点的同时,充分利用当地信誉好、实力强的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等作为应急供应点,并保证粮食供应骨干网点的数量和合理布局。

  6.5粮食储运保障

  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由粮食、交通等部门选择一些经营信誉好、运力调度能力强的运输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运输任务,提前确定好运输工具、运力、时间、线路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6.6通讯与信息保障

  为确保信息畅通,公布县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的联系电话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及手机号码。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期间,应急指挥部要坚持24小时值班,移动通信、值班电话、传真电话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特别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以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随呼随通,确保指挥系统信息畅通、指挥科学、处置及时。

  6.7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决定将应急工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应急工作资金主要用于应急商品的储备、调运、投放,应急宣传、培训、演习等所需的经费及合理的差价、劳务补贴。

  6.8主渠道保障

  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统一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同时,充分发挥国有及国有参股粮食企业在粮食供应保障应急调控中的主渠道作用。对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和技术力量,使国有或国有参股粮食企业成为粮食应急调控的主体。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

  县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应当向社会宣传粮食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公布报警电话。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国家粮食市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7.2培训

  县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各成员单位认真学习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粮食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预防、应对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应急工作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要进行应急工作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7.3演习

  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应急演习,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并通过演习评估本预案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8.附则

  8.1本预案由县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具体由县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办。

  8.2本预案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9.附录

  9.1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措施

  9.1.1粮食储备库点:望城国家粮食储备库,联系电话:8077489

9.1.2   粮食供应保障应急加工定点企业.doc
9.1.3   粮食供应保障应急销售网点.doc
    9.2.1   粮食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doc
9.2.2   粮食供应保障应急结束审批表.doc
9.2.3    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doc
9.2.4   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扩大审批表.doc
9.3   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doc
9.4   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人名单.doc
 



 
地区: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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