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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进一步做好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13〕183号)

   2013-06-09 733
核心提示: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  为进一步做好H7N9禽流感科学防控,稳定家禽产业发展,根据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

  为进一步做好H7N9禽流感科学防控,稳定家禽产业发展,根据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禽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8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农办医〔2013〕31号)精神,现就下一步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强化监测预警

  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将H7N9禽流感纳入常规监测工作,并重点加强活禽交易市场和屠宰场采样监测。一旦检测到H7亚型禽流感病毒,要按农业部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及时上报、严格处置,并做好阳性样品的追踪调查工作。

  二、继续加强养殖监管

  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指导家禽养殖场加强防疫综合管理,重点做好圈舍场地、饲料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的清洗消毒,提高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防止病毒从活禽市场和环境向养殖场传播。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H7亚型禽流感疫苗的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严历查处。

  三、切实加强调运监管

  暂停从出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动物或环境样品中检测到H7N9病毒的省市调运商品代出栏上市活禽;需从上述地区调运种禽种雏或商品代雏禽的,应当经输出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H7N9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检测数量不得少于30只),凭检测合格报告(自采样之日起10日内有效),并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调运;跨省调运种禽或种雏到达目的地后,货主应在24小时内向调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在其监督下隔离观察30天,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卫生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健全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加大对种禽种雏和商品代雏禽运输的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活禽就近屠宰,冰鲜禽类产品流通上市,引导群众科学安全消费。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2013年5月29日



 
地区: 四川
标签: 农业 畜牧 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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