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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62号)

   2011-04-05 849
核心提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制止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确保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制止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以及《湖州市2005-2007年食品放心工程实施规划》(湖政办发〔2005〕4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创建一批亮照经营示范单位,整改一批证照不齐和超范围经营单位,取缔一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争取做到市区消除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城乡结合部基本消除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并建立长效防范机制,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工作原则和职责分工
 
  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行业指导、属地管理”和“查疏结合、标本兼治、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做好各自管辖范围的整治工作。
 
  (一)无证无照餐饮企业的查处。由卫生、工商、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负责。
 
  1.应有卫生许可证而无卫生许可证的,由卫生部门进行查处;有卫生许可证而无营业执照的,由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应有排污许可证而无排污许可证的,由环保部门进行查处。
 
  2.市区范围内无固定场所的流动食品摊点,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二)无证无照食品经营企业的查处。由卫生、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负责。
 
  1.有固定室内场所:应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由卫生部门进行查处;有卫生许可证而无营业执照的,由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2.无固定室内场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三)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厂的查处。由卫生、工商、质监、农业、贸粮、环保等部门负责。无卫生许可证的,由卫生部门进行查处;已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而无营业执照的,由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应有排污许可证而无排污许可证的,由环保部门进行查处;应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质监部门进行查处,对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需吊销证照的,质监部门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农业部门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贸粮部门加强对牲畜非法屠宰的监管。
 
  (四)其他责任分工。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切实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知情报情和协查协管职责,及时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点)和有关出租物业情况,负责对已出租房屋进行综合检查,发现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以及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点),鼓励市民向卫生、质监、工商、农业、贸粮、环保等部门举报,经核查属实,由查处单位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出租房业主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提供场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出租房业主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有关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房管部门依法查处。
 
  食品药监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督职责,加大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督查督办力度,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采用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并按照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要求严格考核,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各县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排查,分析产生的根源,提出解决办法。
 
  (二)组织联合专项整治。辖区内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活动集中的地区,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卫生、质监、工商、农业、贸粮、食品药监、环保、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集中行动,争取在短时间内取得较明显的成效。
 
  (三)疏堵结合,长效监管。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方针,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范化经营的教育和引导。对城乡结合部的小餐店、小食品店,市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对选址、环境、布局、面积、建筑结构、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等条件酌情放宽或采取其他灵活方式,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对下岗失业、残疾、烈军属等特困人群,要严格执行税费优惠政策;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各县(区)食安办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卫生、工商、质监、农业、贸粮、城管执法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在食安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制订工作方案,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大张旗鼓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消费者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点)消费,营造公平竞争、秩序良好的市场环境,保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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