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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柳城政办〔2013〕116号)

   2014-01-17 946
核心提示: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经济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柳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经济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柳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3年12月12日
 
  柳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8 号)和《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改革完善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城政发〔2013〕74号),设立柳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柳城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增挂柳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增加的职责。
 
  承接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以下职责:
 
  1.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2.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携带证明核发。
 
  3.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4.根据上级机构改革方案下放给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1.将柳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柳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柳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柳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整合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推进管办分离,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三)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社会共治格局。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食品安全(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化妆品、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工作规划。推动建立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县、乡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全县食品行政许可的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一般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
 
  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参与遴选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
 
  (四)负责制定全县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
 
  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
 
  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
 
  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管理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柳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柳城县人民政府和柳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
 
  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柳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财务股)。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统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办查办、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统计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安全保卫、行政接待等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拟订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和档案管理、计划生育、职称和外事行政工作;指导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制订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执业药师、驻店药师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相关涉药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承担部门基础设施、装备计划的编制和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拟订局机关和下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编制预决算并监督执行;综合管理各类资金、资产、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二)综合协调股(应急管理股)。
 
  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华侨经济管理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拟订食品安全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方案并协调、监督实施;负责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相关工作;协调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的监测。负责推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各级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食品药品舆情的组织、协调、指导、监控、发布、处理等工作。
 
  (三)食品生产监管股。
 
  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全县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管理、风险监测、日常抽检工作;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拟订和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制度;监督管理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生产加工点。
 
  (四)食品流通监管股。
 
  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全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日常抽检、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负责流通环节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承担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食品餐饮监管股。
 
  掌握分析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日常抽检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管理规范;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参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六)药品监管股。
 
  掌握分析药品生产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日常抽检工作;负责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实施;承担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中药饮片、医用氧和药用辅料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再评价等工作;承担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工作。
 
  (七)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股。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日常抽检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配合保健食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的初审工作;配合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的监测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18名(包括从县工商局划转的7名行政编制和从质监局划转的1名行政编制),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 名,副局长3 名(其中1名兼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五、下属机构
 
  设立柳城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以柳城县食品药品监督所为基础,设立柳城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为柳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执法机构,加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牌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跨区域或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全县稽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协调与公安机关联合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抽验工作,负责发布相关产品质量公告;承担相关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实施和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承担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和检查工作;承担全县重大活动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任务以及食品药品举报投诉的受理、处置等职责。核定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0名(含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编制55名,将原县食品药品监督所人员编制全部划转到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设大队长1 名、副大队长2名。
 
  按照“一乡镇一所”原则,设立大埔镇、龙头镇、太平镇、沙埔镇、东泉镇、凤山镇、六塘镇、冲脉镇、寨隆镇、社冲乡、马山乡、古砦仫佬族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柳城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的派出机构,相应增挂“柳城县XX乡(镇、经济管理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主要承担乡镇食品生产环节、加工小作坊、流通环节、餐饮消费环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职责。核定全县乡(镇)食品药品监督所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5名,其中大埔6名,东泉7名,太平所、龙头所各5名,沙埔所、凤山所、六塘所、冲脉所、寨隆所、社冲所、马山所、古砦所各4名。
 
  六、其他事项
 
  (一)与县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食用水产畜牧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县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县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等工作。县卫生局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县卫生局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立即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县卫生局应当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尽快制定、修订。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局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发挥所属检验技术资源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中的作用。质量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四)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五)与县经贸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经贸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县经贸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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