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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厦府办〔2007〕68号 )

   2011-05-22 790
核心提示: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在推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之后,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我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在推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之后,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我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福建省粮食安全预警应急预案(修订稿)》的精神,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如战争、国际封锁、自然灾害、事故、疫病、动乱或谣传、误导、公众非理性情绪等社会诱因引起突发事件,以及粮食库存紧张等)引起我市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特急状态(Ⅰ级)、紧急状态(Ⅱ级)和紧张状态(Ⅲ级)三级。

  1.2.1 紧张状态(Ⅲ级)

  下列情况之一,为紧张状态:

  (1)市、区级粮食储备库存以及全社会粮食周转库存总量占年度粮食消费总量的比重在14%-17%,并且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粮价出现异常波动,市场粮价从开始出现价格上涨起,在一个月内持续上涨30%-50%,或在两个月内持续上涨40%-60%。

  (2)一个或若干个行政区内出现群众集中抢购、价格大幅度上涨等情况。

  1.2.2 紧急状态(Ⅱ级)

  下列情况之一,为紧急状态:

  (1)市、区级粮食储备库存以及全社会粮食周转库存总量占年度粮食消费总量的比重在14%以下,市场粮食供应十分紧张,市场粮价从开始出现价格上涨起,在一个月内持续上涨50%以上,或在两个月内持续上涨60%以上。

  (2)全市绝大多数行政区都出现群众集中抢购、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1.2.3 特急状态(Ⅰ级)

  由于战争、国际封锁、特大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粮食市场急剧动荡。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具体部署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各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粮食安全工作。

  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粮食局局长

  市农业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市贸发局、市电业局、市广电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口岸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厦门市分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

  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具体职责:

  (1)在粮食处于安全情况下,定期通报粮食应急体系建设情况;

  (2)启动或终止粮食安全应急措施;

  (3)通报粮食不安全情况和粮食安全应急工作情况,并上报省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研究、审议粮食安全应急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5)协调各区、各部门之间涉及粮食安全应急工作的重大事项;

  (6)在本市应急措施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情况下,提请省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在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省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7)向省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事项。

  2.2 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主任,市粮食局一位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汇总全市粮食市场动态,掌握粮食市场形势,提出粮食安全预警信息,向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

  (2)根据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必要时按照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审定的信息,组织粮食安全应急新闻发布会;

  (5)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完成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2.3 各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为增强市人民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对全市粮食安全状况的监控,主要监控粮食库存量、供求量、市场价格、市场供应情况等,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我市和周边及国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市粮食局综合分析各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市直有关部门通报,出现紧急情况随时向省粮食局报告。

  3.1.1 监测全市粮食供给与消费总量。

  市统计局农调队:负责收集、提供全市春、夏、秋三季和全年的粮食产量以及全市农户人均粮食消费量及存粮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收集全市登记的暂住人口与各行政区的常住人口数据。

  市交通委、港口管理局:负责收集全市各港口年度粮食吞吐量。

  南昌铁路局厦门北站、杏林火车站:负责收集铁路月度进市粮食总量。

  3.1.2 监测粮食流通库存总量。

  市粮食局:负责收集各级储备粮月库存总量以及全市粮食收购、批发、加工企业每季度末粮食库存量。

  3.1.3 监控粮食市场价格动态。

  市统计局:负责收集本市月度粮食市场价格指数。

  市物价局、市粮食局:负责收集本市主要粮食品种月份市场价格,收集、跟踪周边地区和省内外粮食主产区粮食市场供需及价格行情。

  3.1.4 监控储备粮粮情动态。

  市粮食局:负责检查、抽查市、区储备粮数量、质量。

  3.1.5 监控粮食市场供应动态。

  市粮食局:负责收集全市粮食市场供应异常波动情况。

  3.2 应急报告

  市粮食局会同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价格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紧急状态(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 紧张状态(Ⅲ级)应急响应,除做好全市粮食安全状况监控工作外,市粮食、财政、物价、农业、工商、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加强研究,及时提出具体措施,报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立即实施。同时,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以下工作:

  4.2.1 加强对粮食市场的预测和监控,及时发布信息。

  市物价局、市粮食局:进一步加强对省内外及本市粮食市场价格及供应情况的监控,搜集、分析、判断、预测粮食市场供应、市场价格、粮食价格指数动态及走势。监控的品种主要是标一大米、特等大米、特一面粉、中等早、晚籼稻谷。重点监控市粮食批发市场、厦门北站、厦门港等监测点的粮食价格。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提供的信息,积极引导舆论,正面、适度地宣传,以安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

  4.2.2 做好粮食加工、供应。

  市粮食局、各粮食分局:组织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按照市、区政府的部署,全力以赴投入粮食加工、供应。同时,组织社会其它粮店和粮食加工企业供应、加工粮食,增加市场粮食投放量。对加工企业原粮不足的,视情况先动用国有粮食企业周转粮,后动用政府储备粮(需履行储备粮动用批准手续),供应给粮食加工企业加工。

  市贸发局、市粮食局:在大米供给紧张情况下,必要时组织大型超市及国有粮食企业零售网点实行限量供应。

  4.2.3 积极组织采购粮食投放市场,并根据粮食市场紧张状况,增加临时应急粮食储备。

  市粮食局、各粮食分局和粮食行业协会:控制粮食批发市场大米流向,动员粮食行业协会会员加强自律,不哄抬粮价,不囤积居奇,不关门,自觉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大力组织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向产区采购粮食,增加粮食市场投放量,并督促国有粮食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做好粮食供应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市、区储备库存的粮食停止轮换。根据粮食市场紧张状况,从省内外主产区积极组织粮源,增加一定数量临时应急粮食储备,并督促粮食、财政等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到位。

  4.2.4 保证粮食采购应急信贷资金的供应。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厦门市分行:采取积极的信贷政策,确保粮食部门采购粮食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4.2.5 保证粮食调运到位。

  市交通委、市口岸办等:确保粮食调运运力的需要。

  4.2.6 保证粮食加工用电需要。

  市电业局:统筹安排,确保本市粮食加工的用电供应。

  4.2.7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市工商局: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和无照经营等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物价局:加强市场粮食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督,严肃查处无证生产、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市卫生局:加强对粮食加工、销售单位的卫生许可及许可相关的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对敏感部位实施重点控制,防范动乱局面出现。对出现粮食抢购的地方,负责维护社会稳定。对市区粮食供应送货车辆提供交通方便。

  市粮食局: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行业管理,并配合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对所有粮食经营者的库存和执行政府应急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 紧急状态(Ⅱ级)应急响应,紧急状态下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部指挥,副总指挥及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总指挥工作。

  除了采取紧张状态下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4.3.1 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控,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准确报告信息。

  市物价局、市粮食局:每日跟踪、收集、监测和分析粮食市场供求情况及粮食价格变化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

  4.3.2 及时销售储备粮。

  市粮食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销售储备粮,缓和粮食市场供求。首先动用市、区储备粮,不足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紧急动用省级储备粮,仍不足时,经省人民政府紧急向国务院报告,请求动用国家储备粮以及增调国家储备粮到我市。市粮食局要加强粮食调度,安排好粮食加工和调运。

  4.3.3 对粮食企业和个体粮商经营的主要粮食品种实施差率管理或销售最高限价。

  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会同市粮食局制定本市标一大米、特等大米、特一面粉的差率管理或销售最高限价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粮食企业和个体粮商必须执行市定差率或销售最高限价。省政府已发布的,则根据省定差率或销售最高限价提出我市贯彻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3.4 增加粮食进口。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贸发局:根据粮食供需情况,提出粮食进口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申请增加粮食进口,并组织实施。

  4.3.5 确保粮食应急资金筹措到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厦门市分行:确保应急粮食采购、调运、进口所需信贷资金的供应。

  市财政局:确保粮食应急所需经费和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3.6 进一步加大粮食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市工商局: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物价局:进一步查处粮食价格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对出现粮食抢购的地方,负责维护社会稳定。

  4.3.7 及时做好市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应急救济款,与粮食救济相结合,对农村和城镇特困群众实施基本口粮救助。

  4.3.8 动用粮食种子储备,恢复粮食生产。

  市农业局及各区农业局:市农业局根据粮食供需情况,提出全市紧急恢复粮食生产的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区实施。及时动用粮食储备种子,先动用区级储备种子,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不足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动用市储备种子。严重缺种、本市又无力解决时,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紧急动用省级储备种子。

  4.3.9 增加粮食储备规模和粮食风险基金规模。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提出进一步增加市、区级粮食储备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并相应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

  4.4 特急状态(Ⅰ级)应急响应,除迅速采取紧急状态下的所有措施外,市人民政府发布全市粮食市场供应进入特急状态,严格管理粮食市场。

  市粮食局、市物价局:迅速提出粮食凭证限量限价定点供应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征用社会粮食企业加工、调运粮食。

  市工商局: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4.5 应急终止

  粮食安全应急状态消除后,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指挥部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市粮食局负责按照我市购粮总人口(包括城镇定量人口、农村购粮人口、外来流动人口),人均每月基本口粮12公斤折原粮17.5公斤,销区6个月标准测算市、区两级粮食储备规模,报市政府确定后实施。按不低于省定规模检查督促本市粮食(含大米、食油)储备,负责市级粮食(含大米、食油)储备规模的落实到位。

  5.1.1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优化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和库存薄弱地区的储备规模。

  5.1.2 检查督促所有粮食经营者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执行福建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量与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的规定。

  5.2 粮食风险基金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与确保粮食储备、粮食安全保障相适应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负责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按省政府确定的规模(或不低于该项规模的预算批复)足额安排到位。负责安排市级应急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并督促各区政府将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5.3 粮食种子储备

  市农业局负责按省政府下达的全市粮食种子储备可供种植面积指标测算用种量(2005年省下达指标为14.8万亩,用种量约34万公斤),建立粮食种子储备制度,市、区两级按各50%比例储备粮食种子,并确保落实到位。负责测算市级应急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将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5.4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组织实施。市粮食局应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4.1 建立健全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即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市粮食局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5.4.2 建立骨干粮店,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配送网络。市粮食局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4.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4.4 市粮食局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5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6 通信保障

  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向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讯畅通。

  5.7 培训演练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各级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动用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其他与启动应急预案有关的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对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和储运各环节增加装备、设施、运力等投入给予适当补偿。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地区: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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