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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厦卫法监〔2007〕415号 )

   2011-05-22 893
核心提示:  各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

  各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步伐,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如期实现,保证群众饮食卫生安全。根据省、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国务院9月底在浙江杭州召开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有关精神及省卫生厅10月8日召开的餐饮业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有关要求,现就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专项整治工作督查和情况通报制度

  市卫生局抽调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市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员组成4个督查组,分别由4名局领导任组长。从10月15日开始,每周对各区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一次督查。督查采取随机的方式对专项整治的4项指标内容进行抽查。每次抽查结果向各区卫生局进行通报,同时抄报市、区两级政府(具体督查计划见附件1)。

  二、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积极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上级的通知,由省领导带队的省督查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组成的国家督查组将分别于10月中旬和下旬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因此,为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对整治中有关问题和时间进度提出以下要求:

  1、进一步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居委会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10月14日前,各区要将这次专项整治的内容、工作目标和具体要求通过动员会、发放宣传材料和新闻报道等方式告知各经营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对大案要案也要进行曝光。

  2、加快建立食品原料进货索证和台账制度。餐饮业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原料必须向供货商索要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发票、收据等能够证明采购食品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有效凭据。对小餐饮店进货量少的,至少要索取发票、收据等购物凭证。原料进货台账登记册按统一格式(见附件2)由卫生许可证发证单位于10月14日前向经营者发放到位并指导填写。做到先建后规范。

  3、及时查处无证经营者。10月15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经营单位的全面排查,及时汇总无证经营者名单,根据《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我市小餐饮店整治工作的会议纪要》(〔2007〕179号)精神(见附件3),采取疏堵结合的原则,初步确定整改、取缔、吊证名单。列入整改对象名单的,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及时发证;10月20日前无法整改到位的,告之经营者自行关闭;继续无证经营的,由区政府组织工商、卫生、环保、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联合进行取缔,取缔工作于11月15日前完成;对拟取缔和吊证的经营者,依法组织取缔或吊证。

  4、全面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按照量化分级管理要求,对经营单位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尚未评定食品卫生等级的,应有完整的量化评分表备查。符合评定标准的,要及时评定。

  5、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按照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分别在10月22-24日和11月12-14日开展两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各区要提前进行组织、协调和部署,保证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附件:1、   厦门市卫生局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查计划.doc

  2、   餐饮经营单位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帐(格式).doc

  3、关于我市小餐饮店整治工作的会议纪要(略)

  厦门市卫生局

  二○○七年十月十日

               附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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