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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40号)

   2017-01-21 501
核心提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为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区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2016年10月1日起全区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原则。
 
  1.信息共享。利用自治区电子政务公共云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高效采集、有效归集和充分运用企业基础信息,实现“数据网上行”“企业少跑路”。
 
  2.流程优化。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整合优化业务流程,务求程序上简约、管理上精细、时限上明确。
 
  3.服务高效。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行,让企业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
 
  4.标准统一。严格执行企业登记、数据交换等方面的标准,确保全流程无缝对接,流畅运转、公开公正。
 
  (三)适用范围。“五证合一”适用于各类企业(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集团和个体工商户暂不施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形成一站式服务机制。以“三证合一”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为基础,在各级政务大厅和市民大厅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服务窗口受理核准后,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注册信息在宁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通过宁夏企业信用协调监管系统推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积极推进“五证合一”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加快实现“五证合一”网上办理。
 
  (二)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依托我区政务大数据服务平台,按照《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等级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要求,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确保数据信息落地到工作窗口,并在各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有效融合使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及变更、注销等信息及时传输至宁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宁夏企业信用协同监管系统,并及时向其他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每年度企业年报截止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年报信息通过宁夏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推送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统计机构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统计机构在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后,要及时依法将涉及企业的相关基础信息反馈至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相互间数据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和完整率。
 
  (三)实现登记模式顺畅衔接。实行“五证合一”改革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原营业执照,但不收缴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要通过宁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开放共享。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四)推动“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广泛应用。各部门要及时梳理、提请修订本部门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不一致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确保“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使用、推广“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
 
  (五)加强窗口能力建设。加快办事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突出问题导向,完善窗口服务功能,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结。加强办事窗口人员力量和绩效考核。健全行政相对人评议评价制度,提升窗口服务能力。
 
  三、实施步骤
 
  (一)2016年8月上旬,各部门沟通协调,制定“五证合一”统一的信息标准和传输方案,改造升级各相关业务信息系统。
 
  (二)2016年8月中旬,自治区工商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完成各自信息化系统与宁夏企业信用协同监管系统的对接和信息共享测试。
 
  (三)2016年8月下旬,组织开展“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业务培训。
 
  (四)2016年9月29日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举行全区全面实行“五证合一”改革启动仪式,发放首张“五证合一”营业执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协调会议机制,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国税局、法制办、信息化建设办、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参加,及时统筹协调推进,精心组织实施,研究解决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加强对改革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10月中旬,自治区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检查。
 
  (二)开展业务培训。各级工商、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要围绕“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及时开展“五证合一”综合业务培训,使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能力和效率。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市、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广泛宣传、解读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避免因改革实施过程中工作衔接不到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做好保障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工作。“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推行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等工作涉及的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予以支持保障。


 
地区: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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