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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消法》的通知(苏工商消〔2013〕409号)

   2013-11-27 997
核心提示: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消法》,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重要完善,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赋予了新的任务,提出了更高要求。现就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消法》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新《消法》的宣传培训工作,扩大法律的社会认知度和执行力。新《消法》的实施涉及工商部门方方面面的职能和各个部门的工作,全省工商系统要认真学习领会新《消法》,准确把握新《消法》的精神实质和修改内容。各地要下大力气抓好新《消法》的集中培训工作,年底以前完成从省局到基层工商所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切实提升全系统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有效提高新《消法》的执行力。省局在十二月中旬左右举办全省工商系统学习贯彻新《消法》培训班,培训对象主要是省各直属工商局、省直管县工商局和县级局分管局长、消保处(科)长、12315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消保委)分管领导、秘书长。省各直属局和省管县工商局要分别举办以一线执法工商干部为主要对象的学习培训工作。县级工商局组织对本辖区内大中型经营企业负责人和消费维权服务站、12315消费维权联络站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切实提高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的自律意识,为新《消法》的正确适用和经营者自觉遵守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要按照突出重点、创新方式、多方参与、务求实效的原则,抓住新《消法》颁布和实施的重要时间节点,密切结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宣传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纪念宣传活动,做到有声势、有重点、讲实效,积极扩大新《消法》的社会认知度,营造宣传贯彻新《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及时做好配套法规和规章的调研证论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按照新《消法》的要求,做好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的调研论证和相关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2013年上半年,完成省局制定的《12315工作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规范》,以及相关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2013年下半年,抓紧做好《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修订完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提请列入2014年省人大地方性法规修法议程。根据总局的时间安排,配合做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等总局规章的修订、完善和清理工作,进一步增强其操作性和针对性,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认真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新《消法》对工商部门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各地要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更高标准地推进12315中心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机制,确保受理、分流、办理、反馈、督办、回复等环节有专人负责并严守时限,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扎实有效地抓好“一会两站”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12315远程维权网络建设,努力提高质量和效能,发挥向社会群众和消费者传播消费维权知识、调解一般消费纠纷、数据信息汇总反馈和社会监督管理等功能。认真做好12315软件系统升级改造的论证工作,有保证数据质量的前提下,提高12315数据综合分析利用能力,及时公布消费维权信息,提升消费维权形势分析研判水平,为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经济发展决策以及消费维权应急防范提供参考,积极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依法加强行政监管执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新《消法》对经营者义务和责任增加了很多规定,同时设置了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三定”职能,用好用足新《消法》赋予的行政职能。要强化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市场和重点商品的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查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等各类违法行为,重点解决消费领域存在的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不断提升消费维权的能力和水平。2014年,突出以装饰装修材料、交通工具和汽车配件为重点,2015年,突出以服装鞋帽、家用电子电器和有关服务为重点,集中开展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充分运用商品监测、消费者申诉举报、日常监管等数据信息,加快推进经营者信用监管体系,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完善市场诚信体系,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1月22日


 
地区: 江苏
标签: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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