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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6〕32号)

   2019-06-24 219
核心提示: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05年9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的《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55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日
 
  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2.3  专家组
 
  2.4  市、县组织指挥机构
 
  2.5  现场指挥机构
 
  3  应急准备
 
  3.1  预案体系
 
  3.2  风险控制
 
  3.3  应急队伍
 
  3.4  物资装备
 
  3.5  科技支撑
 
  3.6  联动机制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5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通报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6.2  Ⅰ级响应
 
  6.3  Ⅱ级响应
 
  6.4  Ⅲ级响应
 
  6.5  响应终止
 
  7  后期工作
 
  7.1  损害评估
 
  7.2  事件调查
 
  7.3  善后处置
 
  7.4  总结报告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境内或发生在省外对我省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省政府设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环保厅厅长。
 
  成员:省环保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应急办、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司令部、武警安徽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等单位负责同志。
 
  省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省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省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发生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省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承担省指挥部日常工作;推进全省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各项环境应急准备工作;汇总、研判、上报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办理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3  专家组
 
  省环境应急专家组由省环保厅负责组建和管理,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2.4  市、县组织指挥机构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设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负责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按照省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2.5  现场指挥机构
 
  省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坚持关口前移,强化应急准备工作。
 
  3.1  预案体系
 
  市、县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完善本级及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优化机制,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3.2  风险控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3  应急队伍
 
  市、县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探索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模式,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确保环境应急先期处置有序有效。
 
  3.4  物资装备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健全制度和规划,配备符合实际需求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和充实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实物储备库。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3.5  科技支撑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环保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应用,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科技支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规范专家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3.6  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监测机制,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环境监测、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气象、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2  预警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4.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措施。设置危害警告标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3)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地方政府或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威胁或危险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  信息报告
 
  5.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
 
  事发地设区的市或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初步认定为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省环保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环保部。
 
  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须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省政府在接报后按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依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5.2  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省环保厅要及时通报相关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和Ⅲ级三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省环保部门提出相应响应建议,省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中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开展。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省环保部门提出相应响应建议,省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和支持。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省环保部门提出相应响应建议,省指挥部视情启动Ⅲ级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省指挥部办公室给予指导和支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  Ⅰ级响应
 
  6.2.1  先期处置
 
  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6.2.2  指挥协调
 
  省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立即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
 
  (2)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4)研究决定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6)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7)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事件影响的省内有关市或兄弟省市通报情况;
 
  (8)视情向兄弟省市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9)配合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6.2.3  应急处置
 
  省指挥部各工作组、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会同事发地政府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污染处置
 
  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的生活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3)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4)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专家会商
 
  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等。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8)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事发现场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情绪疏导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3  Ⅱ级响应
 
  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主要工作: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指导事发地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6.4  Ⅲ级响应
 
  省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做好事件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6.5  响应终止
 
  当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7  后期工作
 
  7.1  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环保部相关规定执行。
 
  7.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7.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险企业开展理赔工作。
 
  7.4  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其中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应上报省政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附件1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环保厅负责全省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准备能力建设;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消除处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应急状态下,按程序动用省级医药储备,并做好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综合协调工作。
 
  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对重金属污染和危险化学物品爆炸、泄漏事件等现场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省民政厅会同事发地市县政府组织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做好转移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负责监督和指导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安置物资的运输保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
 
  省农委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会同相关部门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
 
  省水利厅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参与江河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做好重要江河湖库水利工程应急调度;会同省环保厅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森林资源损害的调查、处置和评估工作,参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的应急处置。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各市卫生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学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参与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宣传报道等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参与指导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政府应急办负责做好值守应急和信息报告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事发区域及周边地区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指导设区市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应急期间社会治安维护。
 
  附件2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由省环保厅牵头,省民政厅、省政府应急办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汇总上报事件信息,贯彻省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承办指挥部文电、会务及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二、污染处置组。由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军区司令部、武警安徽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污染处置;明确现场处置人员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疏散受威胁人员。
 
  三、应急监测组。由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四、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对污染处置提供应急医护保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五、应急保障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六、转移安置组。由省民政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及组织调集重要生活必需品,做好物资发放及监管。
 
  七、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网宣办、省政府新闻办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八、社会维稳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新闻办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受影响地区等重点地区社会治安管理、矛盾纠纷化解、商品的市场监管等工作。
 
  九、调查评估组。由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地区: 安徽
标签: 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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