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我市流通领域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构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及行业自律制度,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在认真总结农村食品流动送货车登记备案经验的基础上,修订了《新沂市食品流动送货车登记备案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新沂市食品送货车备案操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上级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市场食品源头安全工作,规范食品送货车的经营行为,保障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建立农村食品市场责任追究和行业自律制度,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食品流动送货车登记备案操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食品送货车是指食品生产商、批发商、连锁、加盟经销商用于向食品经营者运送食品的车辆。
第三条:食品生产商、批发商、连锁、加盟经销商向食品经营者运送食品的送货车和运送的食品,实行备案制度。送货车备案实行属地备案制度。
第四条食品送货车备案由食品生产商、批发商、连锁、加盟经销商向所在地工商分局申请, 由所在地工商分局办理食品流动送货车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 食品生产商、批发商、连锁、加盟经销商必须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商品质量承诺,台帐登记等制度,送货车由食品生产商、批发商及经销商进行管理。
第六条 流动送货车车主及随行工作人员不得将运送的食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第七条 其它商品送货车参照该规定执行。
第二章 食品送货车车主工作规范
第八条 食品生产商、批发商、连锁、加盟经销商向食品经营者运送食品,必须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负责人身份证明、销售的商品目录、送货车辆行驶证(非机动车辆不提供)到新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备案,填写《食品送货车备案申请表》(附件1)。
第九条 对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统一车体标志,统一登记编号,统一使用台帐,统一佩戴工作胸牌,每台食品送货车要随车携带营业执照和销货台帐,随时接受工商机关的监督检查。送货车停止运营,要及时将车体标志清除,并主动到新沂工商局核销备案编号。
第十条 销售食品目录采用电子表格和书式二种方式上报当地工商分局和市局消保科,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新增加的食品要及时录入并及时报送当地工商分局和市局消保科。
市局将根据情况逐步推行网上备案监管。
第三章 食品送货车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 食品送货车送货时,应将营业执照副本随车携带,接受工商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食品送货车随行工作人员要有健康证,并佩戴工作胸牌,有条件的可以配制统一工作服。
第十三条 送货车送货时,须向食品零售经营者开具送货凭证,内容包括:进货单位、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生产日期、食品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送货时间等内容。送货凭证一式两联:一联交食品零售经营者,一联用于留存。
送货凭证的样式由工商局统一设计,各经销单位按统一式样可自行印制(附件2)。
食品送货车必须保证送货食品的质量,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污秽不洁、假冒及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不合格食品。
第四章食品零售经营者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 食品零售经营者接受送货车送货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食品合格证明、并验明食品送货车备案标志方可收货,同时索要进货凭证。
第十五条 食品零售经营者须建立食品进货查验登记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将进货凭证存根按日期粘贴于进货登记记录纸背面。
食品进货查验登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工作规范
第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要建立全市食品生产商、批发商、连锁、加盟经销商送货车备案档案。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商、批发商登记注册情况(字号名称、营业执照号、负责人、经营范围、住所、有效期限);车辆情况(车牌照号、行车证、车型);食品送货车编号;食品流通许可证;联系电话等。
第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对备案的送货车进行动态监管。在经营单位工商年检验照时,对送货车编号进行验证。
第十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要指导外地(非本地区)食品生产商、批发商、连锁、加盟经销商送货车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组织、指导、检查食品送货车登记备案工作,负责对此项工作统计、调研。
第六章商品质量协会工作规范
第二十条 协会应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及时把国家的政策、法规和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传达到会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食品安全工作的新规律。
第二十一条:要充分发挥协会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和作用,树立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意识,
第二十二条:根据协会章程,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方式,吸纳更多的食品经营者入会;办理会员入会资格审查、审批,颁发会员证,按规定收取会费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协会应积极主动配合工商等有关执法部门加强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户的管理,积极开展争创“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
第七章工商分局监管规范
第二十四条 工商分局要对送货车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地点进行重新审查,凡是从事流动送货的车辆,其经营方式应当核准为:批发;经营地点核准为:流动经营,凡经营地点核准为固定点经营的,经营方式核准零售经营的不得从事流动送货车业务。
第二十五条 各分局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对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行为,要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流动送货车向农村食品零售经营者运送食品,可持食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送货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送货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供应商所在地工商分局申请备案,填写《食品送货车(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 工商分局建立辖区内流动送货车登记台账。内容包括:食品经销商注册情况(字号名称、执照号、负责人、经营范围、住所、有效期限)、车牌照号、联系人电话、行车证号、车型;送货车送货的农村食品零售经营者名称、数量、品种。
第二十八条 工商分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食品批发、连锁、加盟经销商严格履行各项自律制度,做好食品流动送货车备案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积极引导食品零售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明确与供货单位的责任,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 工商分局对食品批发商送货车所送食品实施源头管理,不得上路检查。工商分局应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和频率,在抽查、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应在第一时间通告对方并依法作出处理,视情采取必要监管措施,防止不合格或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
第三十一条 工商分局应当告知并监督辖区食品经营者对未经备案的车辆(无车辆备案标志牌)送来的食品,严格履行进货验收和索证索票等自律制度。对未经备案的食品流动送货车或食品零售商接收、销售无备案标志牌车辆所送的食品重点监管,存在质量问题的,一经发现,视其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新沂市商品质量协会、徐州市新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食品送货车备案申请表 经营单位 | | 负责人 | | ||||
住所 | | 仓库地址 | | ||||
经营范围 | | 经营方式 | | ||||
注册号 | | 联系电话 | | ||||
单 位 现 有 车 辆 | 车辆类型 | 车牌号码 | 统一标志车编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食品经营单位报送备案材料 | 1、营业执照复印件;2、车辆行车证复印件;3、销售商品目录; 4、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健康证复印件; 6、其它证件 | ||||||
分局受理人员意见 | 年 月 日 | ||||||
分局长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此表一式二份,一份分局留存建档,一份报消保科。
附件2
新沂市 食品送货车
送 货 凭 证 NO:0001
客户名称: 年 月 日
序 号 | 商品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备注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
收款方式: | 合计: | |||||
供货热线 | | |||||
送货人 | | |||||
监督电话 | 0516-88927320或1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