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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1-04-19 725
核心提示:1.总 则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


1.总 则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辽宁省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辽宁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丹东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共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 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1.4  适用范围

  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按照全县统一领导,乡(镇)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成立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县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等18个单位组成。

  2.1.3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组织救援、制定决策、发布信息、审议批准应急报告、总结事故处理结果。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等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等工作。

  县农村经济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生产环节因化肥、农药等不合理使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负责畜产品生产环节因兽药、饲料等使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组织应急处理等工作。

  县商业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酒类及盐业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干果类产品进入市场前生产环节和野生动植物的经营和利用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组织应急处理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把握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舆论导向。

  县民宗局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等工作。

  县经济局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出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调查等工作。

  县粮食局配合有关部门对粮油市场中出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等工作。

  县综合执法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就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等工作。

  县水产局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

  县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及对执法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各成员单位按照上述职责制定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1.5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卫生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县水产局、县工商局等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

  (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各项部署、督促各乡(镇)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事故中具体问题、通报事故处置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信息、完成其他任务。

  2.1.6  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的职责

  (1) 事故调查处理组:深入调查事故原因,做出调查结论。

  (2) 医疗救治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3)专家咨询组: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

  (4)现场检测组: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组调查处理事故。

  (5)综合组: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2.2 乡(镇)政府应急指挥部

  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日常管理机构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设立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3.2.2  建立通报制度

  ( 1)  通报范围

  a.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 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2) 通报方式

  a. 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b.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乡(镇)政府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c.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信息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3)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上报县政府,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商县委宣传部后,适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研究防控措施。

  3.3  报告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乡(镇)政府应当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主动组织监测,按规定报告。

  乡(镇)政府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县政府。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

  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级)

  I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 I级)

  II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II级)

  ( 1)市级政府应急响应

  市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 2)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对事故评估及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

  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级)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按照情况及时提升或降低(甚至撤销)预警和反应级别。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保证社会稳定。

  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送县政府,同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

  6.6  演习演练

  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自我保护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食源性疾患、高风险食品。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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